① 親身父親坐牢,會影響被收養的子女嗎
一般來說會有影響的。直系親屬,比如父親或者母親,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已經版服刑完畢的,可能不會權對公務員政審有影響,如果是正在服刑的,那就對公務員政審有影響,不得報考公務員,直到服刑完畢後才可以。另外,要看所犯的是什麼罪,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話,那無論怎麼樣都會有影響。再一個如果是正在服刑的直系親屬也是對自己的是否錄用為公務員有影響的。另外,直系親屬,有沒有關系,這個不是自己說了算,而是要根據法律規定的。
② 孩子被人收養後,與親生父母是什麼關系
我國《收養法》第來23條規定:「源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見,收養關系自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③ 被收養的孩子回到親身父母身邊還有法律關系嗎
這要具體問題體分來析:自
一、[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二、[收養的效力]:自收養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系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近親屬的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解除的程序]: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四、[解除的法律後果]: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子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詳情請見<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等。
④ 從小被送養 現在長大了有享受親生爸媽的財產繼承權嗎
1、從小送給別人撫養的孩子,是否有繼承親生父母遺產的權利,分以下三種情況:(1)單純送給他人撫養,孩子在戶口登記上的父母仍是親生父母的,則該孩子有權繼承親生父親的遺產。(2)孩子被合法送養的,養父母是合同收養的,則孩子無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3)孩子被送養的,但是養父母的收養不合法,經法院確認收養行為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無效,此種情況下,該孩子有繼承親生父親遺產的權利。
2、《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五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⑤ 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如何
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收養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可以看出,收養的法律效力有兩個方面:一是成立新的法律關系,二是解除舊的法律關系。
養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自然血親關系,這種自然的血緣關系是無法割斷的。但從法律關繫上來講,一個人只能有一個父母,不可能有兩個父母或者多個父母,否則社會關系將會變得十分混亂,而且缺乏應有的穩定性,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全面保護。當一個人被他人合法收養時,以他為中心便產生了兩種血親關系,一種關系是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自然血親關系,另一種關系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面臨這兩種血親關系,法律必須做出選擇,只能確認其中一種關系具有法律意義,受法律保護。從收養關系的本質來看,相關當事人之所以要擬制出一種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目的就在於否認或者說是「迴避」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自然血親關系,法律承認並保護基於收養關系而成立的擬制血親關系,並賦予相關當事人之間相應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否認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在內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法律上「割斷」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等近親屬之間的關系。至於收養關系成立後,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等近親屬之間的經濟上或精神上的相互幫助、照顧等,法律則不予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