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是黑名單會影響子女考公務員嗎
父母是黑名單,對孩子以後考公務員沒有影響。
無法報考公務員人群: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現役軍人。
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7,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國家公務員考試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迴避關系。
(1)父母黑名單子女影響擴展閱讀:
公務員考試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種形式:
國家公務員考試是指:中央、國家機關以及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考試。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社團等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
中央和地方考試單獨進行,不存在從屬關系,考生根據自己要報考的政府機關部門選擇要參加的考試,也可同時報考,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中央公務員考試和地方考試性質一樣,都屬於招錄考試,考生填報相應的職位進行考試,一旦被錄取便成為該職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公務員政策可參看國家公務員網的相關政策。
Ⅱ 父母被列入黑名單了,孩子上大學有影響嗎
大家好,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這期節目我們聊聊父母被法院列入黑名單,對子女的上學或就業有沒有影響。
在去年10月份多家媒體報道,南方一個考生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學,大學來電稱考生的父母欠銀行貸款未還,要求立即處理,否則不予錄取。經過調查考生的父母確實欠銀行貸款,沒有重視,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已被法院強制執行列入黑名單,限制高消費了,接到電話馬上還清了銀行貸款。
在今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記者會中,有位中廣網的記者就向主持記者會主持人提問:在媒體報道中,失信被執行人的孩子不能上學,是否存在這種事情?主持人對上述例子經過媒體報道,事後也了解了情況,經過了解實際情況是考生父親欠貸款被納入失信人名單,考生在與朋友聊天時候,朋友告訴他要注意,欠錢沒還弄不好會限制上大學,考生父母知道後主動到法院還清了欠款。事實上並不是媒體報道出來因為父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上學。
其實法律規定中限制被執行人的子女上學是限制上高消費的或高收費的貴族學校,這個是在限制之列。這種限制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這些學校比一般的正常學校收費要高,第二,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支付這筆費用,如果不是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來支付這些費用,也不在限制之列。所以不能把正常的義務教育或高學歷的教育、正常的上學都列為限制之列,這些都不會受到影響,如果父母被法院列入黑名單,子女的上學是不會受到影響。中國的司法制度,不會搞株連,不會因為一人有罪而牽連他人,誰的責任由自己本人負責,所以對子女的就業、工作也沒有影響。
Ⅲ 要是父母因為債務問題被法院拉入黑名單會對子女有影響嗎
被列入失信名單後,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會受到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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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父母失信子女受限並非株連
浙江省蒼南縣饒某的兒子今年考入北京某大學,學校卻來電表示孩子可能無法被錄取,原因是饒某欠銀行20萬元貸款不還已有兩年多的時間。
由於自身的「老賴」身份影響到子女就學,上述案例並非孤例。今年7月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法院向轄區內的衡水第一中學、衡水中學實驗學校等7所私立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進行限制,同時附送了《致身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學生家長的一封信》,督促失信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
衡水市桃城區法院的司法建議表示,各私立學校的招生簡章需載明報名學生家長必須沒有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記錄,凡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者,一律不得錄取,對已招錄學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經發現,應責令退學或轉校到公辦學校。
消息一出,立刻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相關爭議尚未平息,類似做法再現一例,7月17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法院發布《致被列為或限制消費人員的家長們一封信》,法院在信中向31名已查實其子女在就讀的明確提出,若不履行法律義務,其子女將被禁止在高收費私立學校就讀。
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上述兩個個案,還是兩家法院發出的相關要求,對於敦促「老賴」履行義務均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看到孩子入學受限,饒某主動還清欠款,全面履行了法律義務。
記者從衡水市桃城區法院獲悉,該院向轄區7所私立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後,7所私立學校積極響應,衡水第一中學等私立學校已書面向桃城區法院回復,隨後有23名失信被執行人為避免孩子入學受限,主動履行了共140餘萬元的還款義務。
在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相關學校落實法院規定後,一些長期找不到的失信被執行人主動聯系法院,或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或與申請人磋商和解方案。
吳某因5起糾紛案件欠4家銀行50餘萬元。法院查實吳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當吳某孩子就讀的某高收費私立學校表示不再接收孩子就學後,吳某立刻轉變態度,與家屬一起籌集款項,50餘萬元執行款已全部履行到位。隨後,順德法院向學校發出解除限制就讀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Ⅳ 父母被拉入失信名單,子女受到影響嗎
沒有影響。這好比如父親是殺人犯之類的,都和孩子學習升學沒有關系。
Ⅳ 父親欠債累累,成了黑名單.會影響子女前途嗎
這是借貸糾紛,不是刑事犯罪,不會影響子女政治前途。
欠債累累成了黑名單之後的做法:
(1)既然木已成舟,那就調整好心態,這是關鍵,心態決定你的狀態。
(2)分析你負債的原因,是主觀因素,或者是客觀原因。
(3)為了避免重蹈覆轍,凡事都有內因,必須要改變。
(4)翻身的資本在哪裡,既然已黑名單,說明你是一個不想為難朋友的人,那麼在危難的時候,有沒有人願意來拉你一把,不管是親戚還是朋友,如果有,珍惜這樣的資源,這是你翻身的資本,他們會為你提供翻身的資金。如果沒有,那就踏踏實實,放空一切,心態歸零,從頭再來,只有有決心,一切都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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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黑名單的社會限制:
(1)失信者「黑名單」是社會誠信機制建設加碼的重要一步。不難想見,如果執行到位,「老賴」們必然會在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等多方面受限,以及不良信息在輿論及媒體倒逼之下,主動到人民法院履行法律義務。
(2)從法律來說,《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守約踐諾,法之底線。
(3)現實生活中,還是有不少人因手段成功或「意志堅定」,成功扮演著「法律白條」的角色,債權人也只能憤而無方。雖說天有不測風雲,不否認在交易過程當中有失去履行債務的能力,但這並不在此次失信被執行人的規定之列。
(4)從公布名單統計的分類來看,這些「老賴」大多在交易時主觀意願上就不想履行義務,因此,交易後不計後果耍賴毀約,才成為不當得利的招數。換言之,如果及早規范市場交易行為,把「老賴」攔在交易門檻之外,糾葛也許會少很多。
老賴黑名單-網路
Ⅵ 父母列入黑名單對子女影響
對子女上學就業,都有很大的影響的,好好學校要政審的就通不過,以後工作了如果是公務員或者當兵在政審這一塊更是過不了的aqui te amo。
Ⅶ 父母上法院黑名單對子女有什麼影響
一旦被法院拉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Ⅷ 執行局把父母列入失信黑名單,請問對兒女有什麼影響嗎
執行局把父母列入失信黑名單,會限制其高消費,子女是不能就讀於高消費的私立學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8)父母黑名單子女影響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第四條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