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離婚對子女有啥影響
父母離婚會對未成年的孩子帶來身心的巨大傷害,可能會在人格的完善,正確婚姻觀的形成以及個人事業發展方面有著重大的影響。
Ⅱ 父母離婚時,二周歲以上的子女一般會判給誰
現實問題
鍾某(男)和邱某(女)結婚七年後離婚了,兩人的女兒鍾女隨鍾某生活,之後鍾某又與徐某結婚,並在次年生下了兒子鍾男,兒子出生後,鍾某與徐某過了幾年的幸福生活,但五年後隨著鍾某在外面又有了女人,一切都改變了,兩人開始無休止地爭吵,終於有一天徐某提出了離婚。鍾某對離婚沒有意見,但條件是兒子鍾男跟他生活,徐某堅決不同意。兩人於是鬧上了法院,那麼,法院會將兒子判給誰呢?
律師解答
父母離婚時,如何確定子女的撫養關系,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解決。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在一方存在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或者另一方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等情況的,可予優先考慮。
在這則案例中,徐某沒有其他子女,只有鍾男一個兒子,而鍾某還有一個女兒鍾女,因此,除非鍾某能夠舉證徐某存在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情況,否則法院將把鍾男判給徐某。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Ⅲ 父母離婚在法律上子女滿多少歲可以選擇跟誰
滿10歲以上可以選擇。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母離婚子女意見擴展閱讀:
父母離婚,子女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參考資料:網路:撫養權
Ⅳ 父母要是離婚的話,孩子怎麼判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判決。
哺乳期離婚,女方如果不想要孩子,可以跟男方協商在孩子兩歲後,交由男方撫養。如果女方無經濟條件,也可以要求法院將孩子判給男方,法院一般會酌情考慮。對於兩周歲以上的孩子如果女方不要孩子,法院一般會判給男方。
Ⅳ 父母離婚時,二周歲以上的子女一般會判給誰
現實問題
鍾某(男)和邱某(女)結婚七年後離婚了,兩人的女兒鍾女隨鍾某生活,之後鍾某又與徐某結婚,並在次年生下了兒子鍾男,兒子出生後,鍾某與徐某過了幾年的幸福生活,但五年後隨著鍾某在外面又有了女人,一切都改變了,兩人開始無休止地爭吵,終於有一天徐某提出了離婚。鍾某對離婚沒有意見,但條件是兒子鍾男跟他生活,徐某堅決不同意。兩人於是鬧上了法院,那麼,法院會將兒子判給誰呢?
律師解答
父母離婚時,如何確定子女的撫養關系,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解決。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在一方存在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或者另一方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等情況的,可予優先考慮。
在這則案例中,徐某沒有其他子女,只有鍾男一個兒子,而鍾某還有一個女兒鍾女,因此,除非鍾某能夠舉證徐某存在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情況,否則法院將把鍾男判給徐某。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