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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犯罪案例

發布時間:2021-01-23 04:45:23

1. 有關於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的經典案例嗎

在雙方離婚後,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內條規定,父母容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2. 誰能給我寫一篇關於離婚後子女探視問題的案例.和關於這個案例的一篇論文嗎

【內容摘要】:離婚已是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本文就目前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進行討論,包括父母離婚後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子女撫養的歸屬,撫養費的給付以及探視權的規定。再從外國的立法與我國的立法相對比進行評析,提出作者的一些看法和見解,並對這些看法進行深入討論,提出法律條文的修改建議。
【關 鍵 詞】:子女撫養 撫養費 撫養義務 探視權 監督機制
邁進二十一世紀,中國人的思想觀念也隨著世界的發展,在發生與時俱進的變化。「從一而終」的思想已經不再像過去那樣束縛著中國婦女。「圍城外的人想進去,圍城裡的人想出去」,想走進婚姻圍城的人有,想沖出婚姻圍城的人有,而且數量在不斷的增加。這體現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上明確規定的。當然,婚姻自由所包括的不僅是結婚自由,還有離婚自由。這是法律賦予人們相對於以前有很大的自由!而這自由所帶來的後果是多樣的。在這里我們所要討論的是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如果這處理不好,所帶來的社會問題是不容忽視的。隨著離婚案件的數量上升,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數量也在逐年增加,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為父母離異後,子女沒有受到很好的教育,身心沒有朝健康的方向發展,最後走上歧途。因而在這里進一步強調完善我國法律對離婚後子女撫養的問題處理的規定,是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的立法現狀
我們不僅可以從民法中找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依據,還可以從單行法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我們這里重點從我國的婚姻法對離婚後的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子女撫養的歸屬、子女撫養費以及探視權的有關問題進行闡述。
(一)父母離婚後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根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男女離婚後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也就是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受父母離婚關系的影響。這只是從廣泛的方面講,其實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父母離婚後,其中還包括了有關於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繼子女與父母的關系,這些關系中不能簡單的講,我們在這里分三種情況講:
1、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為他們間的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這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變。離婚只能消除父母間的夫妻關系,不能消除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父母離婚以後,無論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而且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父母離婚前後不會有什麼變化,是完全相同的。父母對子女都負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2、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也不會因為養父母的離婚而消滅。在婚姻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養子女在養父母離婚後,仍是養父母的子女,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除非有變更收養關系的事實存在。
3、繼父母與繼子女在繼父母離婚後的關系,是相對前兩種比較復雜的關系。首先,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未形成撫養關系的,便會在繼父母離婚以後關系消滅。其次,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可以有以下幾種情況:對於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可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對於繼子女有父母撫養成年的,他們的關系不能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母或繼父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二)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歸屬
在確定父母離婚後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後,應該關注的是子女撫養的歸屬。在父母離婚以後,子女隨何方生活,直接關繫到子女的利益,是離婚案件當事人雙方容易發生爭執。處理這類情況應該從子女最大利益原則的角度出發,找到最有利的解決方法。
我國法律在這方面相關的規定是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的司法解釋中對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實際撫養能力和條件等具體情況進行闡述。我國對對子女撫養的歸屬分以下兩種情況:
1、哺乳期內的子女撫養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所謂哺乳期一般指嬰兒從出生之日起至二周歲為止。這樣的規定是有利於哺乳期內的子女可以在母親身邊,隨時可以受到很好的哺乳照顧。但是對於這種規定也有例外情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首要原則是由父母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不論是協商還是判決,都要考慮父母雙方的思想品質、撫養能力、生活環境以及與子女感情聯系方面的因素,特別是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選擇權。當父方和母方發生爭執的,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的,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是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的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的優先條件予於考慮。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

3. 小學生的挫折的案例(比如:父母離婚)

現在的孩子,比較沒有抗壓能力
一旦遇到挫折就會精神崩潰
可以試著從平時的教學入手
做錯事要受到批評,讓他們懂得這是正常的

4. 有沒有父母離婚,小孩子日後比較成功的例子

「大姐大」梅艷芳4歲半就因為爸爸的離開而失去了她的童年;張曼玉的父母離異後,被判給母親,所以長大後她很少提到她的父親;關之琳的父母也因早年失和,在女兒長大後離婚,關之琳為了要看父母必須兩頭跑;而單親的梁朝偉出生在一個非常清貧的家庭中,父親又賭又酗酒,母親提出離婚,為了照顧母親和年幼的妹妹,梁朝偉15歲就退學到舅舅的店裡當報童,還賣過空調、洗衣機等家電貼補家用;周星馳家裡有一個姐姐和兩個妹妹,父母在他10來歲時離婚,他在父母分居後被寄養在阿姨、婆婆家,小時候經常為了被人取笑沒有爸爸而和別人打架。 張柏芝上小學的時候,她爸媽就離婚了,她跟媽媽一起住。從小她就是一個獨立的孩子,家裡的三個弟弟小時候沒少受她的管教。小學畢業後,她自作主張去澳大利亞留學,入行後,她為弟弟出學費、為爸爸買房子。梁詠琪的父母也是在她上小學的時候離婚的,她和雙胞胎弟弟與媽媽生活在一起。媽媽為了撫養兩個孩子而拚命工作,常常會忽略和他們的溝通。外表乖巧的梁詠琪是學校里出名的搗蛋鬼,不過還好她的媽媽對她很寬容,她也很努力,無論是在學業還是事業上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績。 李玟和蕭亞軒一個是沒有爸爸的遺腹子,一個是上幼兒園時父母就離婚的小女孩。媽媽都是她們最親的親人,也是她們生命中最重要的人。她們從小就體會到了母親為家庭所付出的辛勞和艱苦,對家庭她們都有著深深的依賴。成名後的兩位辣妹對媽媽的話也是言聽計從,是名副其實的孝女,凡事都要問媽媽的意見,只要媽媽開心就好。 有不少人因為婆媳不和而離異,范曉萱的父母就是這樣,她一直跟著單親媽媽長大。范曉萱的母親DiDi很要強,她離婚後靠在歌廳唱歌賺錢維持生計。她對范曉萱的培養捨得花錢,讓范曉萱6歲學鋼琴,9歲學排笛,還送她去學費昂貴設有音樂課的學校學習。在萱萱入行後,理所當然地當起了她的保姆,跟著她四處奔走。 徐懷鈺的母親離過兩次婚。離婚後,她自己獨立撫養了4個兒女。徐懷鈺從小就很懂事,成為歌手後,有了養家糊口的能力後,徐懷鈺就堅持不讓母親出去做工。范曉萱和徐懷鈺成名都較早,當年她們都是以天真可愛的形象為人喜愛,而其實她們卻是最叛逆的小孩。現在的范曉萱以手腳刺青、渾身打洞來顯示自己的特立獨行,而徐懷鈺則是性格豪爽、口無遮攔,常常得罪人。單親家庭長大的她們還是選擇了最叛逆的方式來掩飾和保護自己。 看到今天自信滿滿的國語歌壇小天王周傑倫,相信你不會想到他也曾是一個自卑的單親小孩吧。孤獨、內向、寡言、叛逆……單親小孩的特質在周傑倫的身上特別表現得明顯,雖然他否認《爸,我回來了》這首歌寫的是他自己的經歷,但是那種情緒卻是非親身體驗而無法感受的。不過,傑倫的媽媽對他的成長一直都很負責,除了照顧他的飲食起居之外,還讓他學習各種樂器,令他對音樂產生了非常濃厚的興趣。可以說,如果沒有媽媽,就沒有今天的周傑倫。 28年前,曾寶儀3歲,妹妹兩歲,曾志偉與寶媽在香港離婚。姐妹倆既不跟爸爸,亦非跟媽媽,而是搬到台北由祖父母撫養,說來比單親家庭更糟。 「那時爸媽還年輕,要任何一方帶著兩個女兒繼續打拚事業都很困難,由爺爺照顧是理所當然的———你說對我和妹妹不公平?有句話叫蓋棺論定,事情要長時間觀察才知好壞。我慶幸,未懂事前他們已分開,我不用經歷擁有過又失去的痛苦。 「他們偶然也各自來台灣看我和妹妹。人生難以十全十美,如果爸媽好端端在,與爺爺便未必那麼親近了。我常說,如果小朋友成長需要一個蘋果分量的愛,我已經獲得兩個蘋果了。」 徐若瑄媽媽20歲就步入了結婚禮堂,由於太年輕就結婚,因此婚姻都沒有維持多久就劃上了休止符。徐若瑄的母親在離婚後,就到日本去學美容,因此她5歲以前跟父親住,她的母親回到台灣後,她又回到母親的身邊。小時侯因為家裡窮,父母不斷換職業,麵店、洗車店、服裝店都開過,就是沒成功過,徐若瑄記得家裡前後搬了30幾次家,全台灣地圖上能念出的地名,幾乎都住過,不過每次搬家,房子都是租的。直到去年,徐若瑄賺錢了,幫家裡買了第一棟房子:「這是我長這么大,第一次擁有一個真正屬於自己的家,不是租來的。」 徐若瑄的媽媽是泰雅族人,很會唱歌,她常常參加歌唱比賽,家裡的電風扇、電視、冰箱都是媽媽歌唱贏回來的獎品。那時,徐媽媽開了一家小小美容院,還要張羅小孩吃住、學業。美容店不作之後,炒的一手好菜的徐媽媽還開小吃店、賣便當。當時和姐姐一起念台北商專夜間部的徐若瑄,在「少女隊」解散後,擔心生活會陷入恐慌,白天,她和姐姐一起作便當快送的工作,晚上再去念夜校。

5. 離婚後女孩隨父親生活失敗的案例或者不利因素

父母離婚後,哪一方應該提高自己的孩子?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享有優先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父母離婚後,生活與哪一方的孩子一般是根據兒童的「有利於」的原則健康成長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為了跟隨哺乳的母親哺乳後撫養子女,如提高問題的原則,因為雙方不能達成爭議發生時的協議..審判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兒童和具體情況「這樣,誰提出這個問題的兒童,應根據該女子以確定兩種情況年齡的利益:孩子第一泌乳期他的母親。由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了「一些關於人民法院具體意見處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兒童,通常是他們的母親生活的一面。 「如果母親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也可能有生命之父方:

(1)持續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以及他們的孩子不應該生活在一起;

(2)有撫養條件無盡的撫養義務,而父母的要求孩子與他們的生活;

(3)因任何其他原因,確保兒童不能是生命的母親身邊。

另外,雙方的父親生活,和沒有孩子的健康成長產生不利影響,並達成協議歲以下兒童的父母可能會被允許。

二,孩子誰提出這個問題後哺乳。首先,父母雙方應協商,根據雙方的裁決的情況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如果父親和母親的身邊都需要有自己的生活,根據上述最高法院的意見第3條和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的規定:

(2)兒童與他們的生活很長一段時間,改變生活環境對女性明顯處於劣勢的健康成長;

(3)無其他子女,而其他有其他的孩子;

(4)兒童與他們的生活,他們的孩子長大了有利的,和其他與持續性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們不應該生活在一起的其他情形。

(5)父親和母親養育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都要求他們的孩子住在一起,而是單獨的兒童與祖父母共同生活了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幫助他們的能力孩子拿孫子女或孫子女,以及照顧子女作為優先條件父親或母親住予以考慮。

如果孩子是一個完整的10未成年人,當父母雙方對女性的父親或母親生活糾紛,根據第5條的規定,認為應考慮兒童的意見。

另外,其6還提供了對兒童的保護有利於利益的前提下,無論是父母養又將孩子的協議,可以被允許。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離婚後的任何時間,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大的變化,有能力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由雙方協議首先確定,如果協議失敗,您可以要求通過訴訟來改變人民法院起訴。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1

(1)與子女患嚴重疾病或殘疾,由於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生活在一起;

(2)與子女之一生活的無盡的子女撫養義務或虐待行為,或與子女同住,確實對孩子們的身體和心理健康有不利影響;

(3)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其他生命,當事人必須提高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去改變。

離婚後,誰撫育孩子的孩子應該有利於來看健康的增長點,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老婆可以離婚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後的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離婚後,孩子哺乳,哺乳的母親撫養權與原則」,即在哺乳期,孩子是母親的乳汁的孩子,一般應直接孩子和父親母親保管,需要通過相互協議或贍養費支付法院的判決的每月數額。

確定子女撫養費一般原則

有利於兒童健康,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是全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處理的歸屬子女撫養費離婚後的問題當離婚的起點,只有在這樣的背景下,結合父母雙方撫養和撫養條件的具體情況,解決的能力。發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為他們的孩子,家庭環境,情緒因素,如父母和子女的責任感。

★不應被視為難產和再婚父母的合理要求。

★各種條件下的各方都基本相同,由黨來提高經濟原則的能力。

★10歲或必須確定兒童,不論父親或母親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的能力。

確定孩子的具體方法,育兒

★監護權離婚的哺乳期。 「離婚,哺乳期,哺乳期的母親被拘留的原則後,」這是因為哺乳時,寶寶的成長和發展是最有利的。考慮到寶寶的成長和發展的利益,後兩人離婚,帶著孩子誰是母乳喂養,母乳喂養的母親應該是保管的法律。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孩子出生後,母乳喂養是不是這個情況下,當夫妻離婚,如何確定子女撫養歸屬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孩子兩歲,生活與她的母親,但在下列情況下,一般的母親,而且還與父親同住:一位母親與持續性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以及他們的孩子不應該生活在一起;其次,母親保管條件不同而不同他們的職責,而他的父親問孩子們與他們的生活,對兒童的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或他們的母親生活的一面不能肯定,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為養育孩子是顯著為負,或者母親的行為並沒有結束,不利於生長他們的孩子,或者因為犯罪被監禁不可能撫養子女兩個未成年的孩子,等等養育

★本節還提供歲以上:。 「孩子哺乳,因為這兩個爭執不下託管協議的結果沒有達到,人民法院和當事人的判斷根據孩子的具體情況感興趣。」離婚後,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們的年齡過,父親或生活的母親,由父母雙方同意的第一個決定,所以當未成年子女的雙方家長監護糾紛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如要由雙方協議解決,自願的當事人,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提高父親或母親的生活側面的未成年子女,或有利於保護兒童利益的雙方父母輪流養的幾種方法來解決撫養權的前提下,法院都可以允許的。

由於子女撫養費,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的問題,法院應與父母雙方提高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按照健康成長的兒童原則的青睞,但需結合作出適當的裁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兩個未成年的孩子,父親和母親的年齡超過被要求用自己的生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必須做絕育手術,或任何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兒童與他們長期居住,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顯然不利於健康成長;

(3)無其他子女,而其他有其他的孩子;

(4)兒童與他們的生活,他們的子女成長有利,而其他持續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的孩子是不利於身體和心理健康狀況,不與子女同住。

★雙方家長10或以上居住的父親或發生爭議的母親歲的未成年子女,你應該考慮兒童的意見。

★父母雙方的狀況,提高兒童基本相同,都要求他們的孩子住在一起,而是單獨的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幫助他們的子女或孫子女的能力把孫子照顧孩子,因為孩子與父母優先居住條件予以考慮。

★在贊成的前提下子女的利益的保護,父母雙方的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當允許。父母雙方可以有一個孩子生活在一起同意通過提高負擔所有的孩子撫育,但一經查實,要顯著提高提高雙方的能力,不能保證孩子的成本,影響兒童的健康成長,都趨向的要求單方負擔,不允許的。

★歸屬子女撫養費。改變父母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雙方父母或子女,應當改改撫養權歸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改變父母雙方的協議,協議變更子女撫養費的關系只要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那麼應該給予;第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更改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支持

要求子女撫養費之間的關系(.. 1)任何一方與子女患嚴重疾病或殘疾因無法共同生活繼續撫養子女的;黨

(2)與子女同住,不支持義務或虐待行為的孩子,或與他們的孩子的生活確實對兒童的身體和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3)10或以上,願隨其他的生活,也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歲未成年子女;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改變。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費,並應允許之間的關系。此外,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拒絕提高他們的孩子,可以通過暫時執政黨保管給出。

應該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雙方無法達成此協議,應受到起訴。這是因為:在新形勢下提出的索賠,不處理有關離婚和婚姻財產的原離婚案件的問題,但不存在(或已解決)時,與孩子打交道支持新原離婚案的情況下的各方面。因此,它不是原來的繼續離婚案件訴訟,離婚案件是不是原來的判決子女撫養問題,調解協議的糾錯,所以應當將案件起訴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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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這種情況,你說,我覺得你獲獎的幾率很大,因為現在不是哺乳期,和孩子以前一直由你的父母。 (在條款前)
(5)父親和母親養育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都要求他們的孩子住在一起,但僅靠孩子與祖父母一起生活了很多年,和祖父母的要求有幫助他們的子女或孫子女照顧孫子,父親或母親同住的兒童被認為是一個優先條件的能力。

6. 近幾年離異家庭的孩子犯罪行為的案例

,3 名犯罪嫌疑人皆是 20 歲左右的年輕男子,且都來自離異單親家庭。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2 月期間,永年區公安局數次接到群眾報警,永年區鐵西廠區及村莊周圍相繼發生多起變壓器銅芯被盜的案件,嚴重影響了周邊企業的正常生產和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

接警後,永年區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對案發現場進行了細致的勘察,發現幾起盜竊案的作案手法相似,通過對周邊進行大量的走訪調查,經細致工作、分析研判,最終成功鎖定了此系列案件的 3 名犯罪嫌疑人。2020 年 2 月,辦案民警在摸清該 3 人的行蹤後,經縝密布控、迅速出擊,成功將犯罪嫌疑人張某、楊某、任某抓獲。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張某、楊某、任某 3 人對盜竊變壓器銅芯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經驗豐富的民警在審理工作中發現 3 人尚有其他案件沒有交代,在加強審訊攻勢、耐心說服教育下,3 人又供述曾於 2020 年 2 月 4 日凌晨,在永年區河北鋪橋頭一廢品收購站實施盜竊,盜竊獲得 10070 元硬幣。

民警在辦案過程中了解到,3 人均是單親離異家庭的孩子,且都成年不久,臉上的稚氣尚未完全消散。由於缺乏家人的關心教導,平日里游手好閑、結伴廝混,沒有正當職業和經濟來源,便合夥琢磨盜竊的方式找錢花。

目前,3 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7. 父母離異孩子教育案例

提供一個真實的案例:
小邵的爸爸媽媽在他9歲那年離婚了,他被判給父親回。後來他父親找了新答的妻子。他就一直跟著奶奶生活。原本聰明好學的他從此不再思學進步,思考問題特別極端。曾經因為失戀,割腕多次,有一次差一點就......。現在,他已經長大了。現在的他對父親、母親都沒有太多的親情......
在他整個成長過程中,家長(監護人)沒有對他進行引導和教育,家長對他的放縱與奶奶的溺愛,使他變得非常自私,做事我行我素。可惜了。

8. 求一篇「如何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的論文。兩千字左右~還要有案例哦

如何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血緣關系,不能因當事人的意思而予以解除,也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是由父方還是由母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37條和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離婚時子女撫養問題應做如下處理:
1.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離婚後的婚生子女、養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繼父母子女關系應按以下情形處理:(1)繼父母與未成年的繼子女的關系可因生母與繼父、繼母與生父的離婚而消滅;(2)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成年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消滅;(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2.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歸屬。離婚後,哺乳期間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3.撫養關系的變更。父母離婚後原定的撫養方式可能因為父母撫養條件的變化和子女要求變更撫養關系而進行變更。具體變更方式,可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要求變更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之訴。人民法院應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維護子女的和權益的角度出發,根據父母雙方的情況作出判決。
4.子女撫養的負擔。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負擔必要的生活費用的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或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當父母雙方就撫養費達成協議時,法院可根據子女的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予以確定。
5.撫養費給付的期限與方式。撫養費給付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子女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已滿18周歲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然須給付撫養費:屬於尚在學校接受高中教育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於撫養費給付的周期較長,數額較大,原則上應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給付方從事農業或其他生產活動而沒有固定的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現金或實物;給付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
6.子女撫養費的變更。離婚後,對離婚撫養費的數額,在父母或子女情況發生變化時,男女雙方及子女都可以依法要求予以增加、減少或免除。子女或撫養方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要求增加撫養費: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經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喪失勞動能力的;失去經濟來源,無法按原來的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撫養費數額給付的;因犯罪正在服刑,無力支付撫養費的。

9.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案例一、哥們兒義氣害了他:

每個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曲哲(化名)也曾有過美好的理想。當鮮艷的紅領巾戴在他胸前的時候,慈祥的父母臉上也曾露出滿意的笑容。但他已偏離了人生軌跡,16歲就掉進了罪惡的深淵。當冰冷的手銬銬住他的雙手,當高牆電網隔斷了他和親人的團聚,他方猛醒。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曲哲出生在一個普通的雙職工家庭里。父母對他很寵愛,家庭充滿溫馨。小學時,曲哲聰明好學,讀書用功,在班裡的學習成績一直名列前茅,並且先後在班裡擔任了組長、班長、學習委員。小學畢業時,他以優異的成績被市重點中學錄取。曲哲沉浸在父母、同學和老師的贊揚聲中。在沾沾自喜的同時,他變得狂妄自大起來。

思想開始滑坡,漸漸地和社會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並學會了抽煙、喝酒,學習成績直線下降。在家裡他再也聽不進父母的良言相勸,在學校更聽不進老師的諄諄教誨。可憐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對曲哲抱著極大的希望。

為了使他與那些所謂的「朋友」斷絕來往,媽媽把曲哲送到省會的一所醫學院學醫,希望他能夠脫離原來的不良朋友,重新趕上去。曲哲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決心,再不象以前那樣。功夫不負有心人,在期末考試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績告別了這一學期。

暑假開始了,一年未見的「鐵哥們」陳風找到了他,倆人聊起一年來的「新鮮事」。陳風提起自己與女朋友方欣因種種原因發生了矛盾,關系不斷惡化。陳風越說越氣,甚至要求曲哲幫他出口惡氣,將方欣殺掉。曲哲為了哥們義氣便答應幫忙。

第二天,他們約好時間,把方欣騙到一間沒人住的小破屋內。到了那裡,方欣感覺到有點不對勁,拔腿要走。陳風追上去將她摔倒在地,倆人便在地上扭打起來。曲哲嚇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個木頭人一樣一動不動。此時陳風瞪著發紅的眼睛,氣急敗壞地沖他喊:「哥們兒快點」,曲哲身不由己地跑了過去,不顧方欣苦苦哀求,殘忍的將其殺害了。一個無辜少女就這樣慘死在他們的手中。

案例二:未成年人犯罪也要負責任

2000年12月17日晚,戶縣15歲少年王某為圖好玩竟想製造火災。他先將一堆麥草點燃,但因火勢較小沒有引起他人注意,又竄到同村張某家老屋處,用火點燃一把干麥塞入門洞引起大火後,王某便躲在暗處觀看村民救火。火越燒越大,燒毀了房屋,燒死了一頭耕牛和一些用具,損失達7000餘元。法院鑒於王某未成年,遂依法作出減輕處罰判決。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其父母賠償受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7000餘元。

如何確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與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賠償責任一般應當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承擔。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案例三:個別案件惡性較大,犯罪手段成人化,應增強法制教育和學生管理。

小毛和小夏兩人均為北京某職業高中學生,一天,兩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後在離小毛家不遠的荒僻處遇到了大明。小毛說大明跟他一直以來都有矛盾,提議一起打大明一頓。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鐵管毆打大明的頭部等部位,持續追打致使大明死亡。當天晚上,小毛返回事發地點,確認大明死亡後,將大明掩埋。

案例四、家庭環境和家庭教育的缺陷是職高人群犯罪的根本原因,應當重視家庭的基礎作用

小白是北京某中學在校生。小白的母親早年與小白的生父離婚後一直與李某同居,多年來李某脾氣不好,經常毆打小白和她的母親。

一天,在李某再次毆打小白的母親後,小白的母親在家中持鐵錘將李某殺害。小白在明知母親犯罪的情況下仍幫助母親清理現場血跡。在公安機關偵查時,小白主動交待了協助母親破壞犯罪現場、毀滅犯罪證據的事實。

案例五:愛好引導不良可能引發攀比風氣,誘發盜竊犯罪,應當正確勸誡。

小文、小宮都喜歡養寵物,尤其是外形獨特、數量稀少的寵物,可以向同學炫耀,但兩人都沒有錢去寵物店購買。後兩人經預謀,決定到寵物店偷寵物。半夜,兩人攜帶工具以撬鎖方式進入被害人的寵物店,盜竊了美洲鬣蜥三隻、古巴變色樹蜥兩只、西非巨蜥一隻,經鑒定,這幾只寵物價值兩萬五千餘元。

(9)父母離婚子女犯罪案例擴展閱讀

加強未成年人法制教育:

加強法制教育。前些年,為了適應全民普法的重要,各級學校都開設了法律常識課,但隨著普法教育的深入,法制教育課不但未得到加強,反而因很多學校為與文化課沖突而削弱了。

實踐證明,在各級學校深入開展法制教育,是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有效途徑,如今是法制社會,法制教育應從娃娃抓起,「示之不可為,曉之不能為」是增強青少年法制意識的有效措施,所以,教育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在校學生進行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認識,把它作為德育的一項重要內容。

學校的法制教育要結合青少年的特點,內容由淺及深,形式豐富多彩,在授課過程中,要根據內容結合學校,有的放矢的授課,同時對一些影響較大的案件可以組織學生觀模公輔、公判活動、宣傳欄、黑板報,開展法制宣傳,

努力增強學生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的把自己的行為納入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懂得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增強他們抵禦違法犯罪的自覺性。

10. 父親有案例民事糾紛造成的他人輕傷二級怕影響孩子工作前途假離婚孩子跟母親這樣對孩子找行政工作有影響嗎

首先,一般情況下,行政工作的政審,一般是要求直系親屬出具無刑事犯罪的內證明,雖然父親容是民事糾紛,但是致人輕傷二級,對方是可以再提起刑事訴訟的,致使被害人受傷,經鑒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其次,直系親屬,不因你父母的離婚而解除。離不離婚到時候真要政審,還是要政審你父親的,想通過離婚避免是不可能的。
建議吧,和對方和解,別讓對方對你父親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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