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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子女父母不得經商

發布時間:2021-01-23 04:32:08

1. 領導幹部家屬能經商嗎

說是縣處級以上幹部禁止幹部子女、直系親屬、配偶經商的。但實際上,呵呵,你懂的

2. 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經商規定 領導幹部家屬能經商嗎

一般情況下不能經商,領導幹部子女及子女配偶可以經商,但要求非常嚴格。

市級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市委黨員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正局職,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等崗位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

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2)黨員幹部子女父母不得經商擴展閱讀:

長期以來,確實有一部分領導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力和資源為親屬子女謀利,導致領導幹部親屬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成為幹部群眾反映最多的問題之一。這種「近水樓台先得月」的「優勢」也是導致腐敗的隱患,成為領導幹部落馬的重要原因。

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可能影響市場正常競爭,必須出台有針對性的禁令,才能切斷經商的動力和權力保障,保證市場公平競爭。

目前,包括深圳在內的許多地方都制定了相關規定,對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行為界定范圍,確保經營合規合法,完善法規制度,加強監督問責,做到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領導幹部及其親屬明白,要發財莫當官,當了官就別想發財。

3. 領導幹部的親屬不能經商,對嗎

不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父母這些直系經商有一些限制。

4. 幹部親屬能不能經商

親屬違規從事經營活動違紀行為,是指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內偶,違反有關規定,在容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對於這類情況,《中 國共 產 黨紀 律 處 分 條 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黨 員領 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否則,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可能影響市場正常競爭,必須出台有針對性的禁令,才能切斷經商的動力和權力保障,保證市場公平競爭。

5. 公務員不能經商 他的家人可以嗎

公務員家人可以經商。

我國《公務員》法僅對公務員本身做出了禁止經商規定內,但是並沒有限制其容加人經商。

《公務員法》第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二、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五、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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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應該避險的情形: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關根據公務員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經審查後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迴避決定。

6. 黨員幹部家屬可否經商

《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是為了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而制定的法規,2015年5月4日,上海市召開黨政負責幹部大會,正式公布實施。

為了促進黨風和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決定:凡縣、團級以上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國營、集體、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在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勞動服務性行業工作者外,一律不準經商。

所有幹部子女特別是在經濟部門工作的幹部子女,都不得憑借家庭關系和影響,參與或受人指派,利用牌價議價差別,拉扯關系,非法倒買倒賣,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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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領導幹部配偶、子女違規經商,整治領導幹部「身邊人腐敗」,群眾有期待,中央也早就盯上了。具體怎麼做?去年2月,中央深改組第十次會議將試點首次選定在上海。試行一年來,上海嚴查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共甄別出165名市管幹部需要規范,目前已全部完成規范工作。

其中,112人親屬退出經商辦企業活動,10人調整現任職務,10人免職退休,1人辭去現任職務,另有3人被立案調查。

在此基礎上,中央深改組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繼續在北京、廣東、重慶、新疆開展試點,並明確提出要按照規范對象范圍、嚴格界定經商辦企業行為、把集中規范和日常監管有機結合起來等三項舉措。今後,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再違規經商可不能抱一點僥幸心理了!

7. 什麼級別以上的中國官員的家屬及子女親屬不能從商

是要公務員法還是行政法,還有一個監督法,不管什麼級別的官員的子女都可以從商,只是不管什麼級別的官員的子女不可以獲得他們權力上的幫助,否則就是違法

8. 關於高級幹部親屬不能經商的疑問。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五條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專影響為親屬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國家的法律法規是針對公務員和領導幹部設置了許多紀律條款,但並沒有法律法規限制公務員的親屬經商,也不需要限制。說實在,最根本的問題是解決體制問題,如果體制健全,不能一個人說了算,即真正實行民主制,一切問題就解決了。這在西方國家體現最明顯。

9. 官員的家屬是否可以經商

各地出台相應的試行規範文件,內容大同小異,以上海市的規定為例:關於進一步規范上海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

第四條:進一步規范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主要包括:

1、市級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2、市委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正局職,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等崗位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市高級法院及中級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3、國有企業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4、除第1、3、2、3項以外的其他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人民網:http://politics.people.com.cn/ywkx/n1/2016/0524/c363762-28374778.html

10. 領導幹部子女經商規定

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實施辦法》中關於領導幹部子女經商的規定如下:

1、第三十條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對其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獲取的經濟利益依法予以處理。

2、第三十一條《廉政准則》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個人經商辦企業」,除包括本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外,還包括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回國(境)內經商。《廉政准則》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在外商獨資企業任職」,是指受聘於外商獨資企業或者外商獨資企業駐國(境)內的辦事機構。

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及管轄的業務范圍個人經商辦企業和在外商獨資企業任職的,領導幹部應要求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上調整其職務,並比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10)黨員幹部子女父母不得經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關於領導幹部之間經商規定如下:

1、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2、第九十七條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第九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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