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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雙方子女是什麼關系

發布時間:2021-01-23 04:31:09

A. 父母系再婚,雙方都有兒女,請問遺產該如何分配

對於遺產,復首先要分清楚是父母婚制前的財產還是之後的財產。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各方婚前的財產屬於各自所有,由各自的子女進行繼承。如果對方子女對老人進行了贍養的話,可以依法分得部分財產。對於父母婚後的財產,首先要在父母之間進行一次劃分,在劃分之後劃歸於過世方一方的財產再由未過世的父親或母親與過世方子女共同進行繼承。

B. 父母離異後各自再婚,他們的兒女還要相互聯系嗎

老話說得好:“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作為孩子的父母,可能我們也不想讓孩子,跟著我們一起經歷家庭破裂的傷害。

但很多時候由於兩人無法調和的矛盾,使得孩子也被迫經歷。對於有兩個孩子的家庭而言,一旦出現離婚的情況,就很有可能是父母雙方,各自帶一個小孩生活。

而隨著離婚時間變長,慢慢的離異父母,可能就會再次重組各自的家庭。就我個人看來,即便是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也不應該斷了和兄弟姐妹的聯系。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看法,主要因為下面這些原因:

綜合以上的情況看來,在父母離異之後,兒女之間很有必要相互聯系。不論是為了自己的親人,還是為了緩和父母的關系,都需要我們加強彼此的聯系。

C. 再婚父母的子女之間可以結婚嗎

可以,只要不違背婚姻法的強行性規定。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D. 再婚後,子女與父母是養子關系嗎

父母再婚,子女怎麼就成「養子女」了???我覺得很荒謬。

E. 再婚後,子女與父母是養子關系嗎

養子這個稱謂只存在於法律上的收養關系中
你說這種情況就是
再婚後,前一個家庭中隨父專親或屬母親重新組合家庭帶來的小孩
這種情況一般這個小孩隨著上一個家庭的解體
法律把他判給誰撫養
那誰就在法律上負有對該小孩的撫養義務
而相應的這個小孩的親身父母的另一方在法律上可能就沒有撫養關系了
因為她自己也可能重新組建家庭
她也可能會遇到你這種困惑
法律上的解決就是:
小孩只在所在的家庭中享有權利和義務
換句話說:
雖然你與這小孩沒有血緣關系
但法律上你與他的父親或母親已經是家庭了
而小孩又是這個家庭中的一個處於需要照顧的年齡
那你又必須負起"母親"的義務
不是"養子"關系

F. 離婚後孩子跟著父親,之女雙方各自再婚,母親該有什麼權利

看望孩子的權利,同時身為一個母親該盡的責任和義務要做到

G. 再婚後雙方原有子女應當如何確認繼承財產

如果夫妻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約定,則再婚後購買的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再婚夫妻雙方的子女都有權繼承夫妻共同財產中父母所有的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H. 再婚父母去世雙方子女如何繼承婚後遺產

要看具體來情況來算。(自法律上)
我得先知道具體情況:第一:房產是婚後共同購買的嗎?第二:哪一位先去世?
如果是婚後共同購買的房產。 假定父親先走。
那麼原本的房產百分之百 繼母擁有一半。 父親的子女和繼母再繼承剩下的一半,平分。
繼母的子女無權繼承。 繼母再走了,她的房產,她的子女全部繼承。
反過來繼母先走就反過來看。
備註:二老再婚的時候雙方子女都是成年人,所以相對對方的父母是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沒有繼承對方父母的財產的權利。

I. 父母是再婚的,雙方的子女能結婚嗎

不是近親結婚就不違反
有好多不是父母兒女一塊結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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