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婆婆出錢買了套房寫了媳婦的名字現在能要回嗎
您好!父母出資買房自用,但是登記在兒媳婦名下,其本質為「借名買房」。
1、如果沒有「借名買房」的證據,僅有父母的出資證明的情況下,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旦離婚,兒媳將分走一半的產權。
2、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借名買房」和「男方父母」出資的情況下,一旦離婚,男方父母是可以拿到房屋的全部產權的。
所以判決的關鍵在於證據的情況。下面將就每個情況分別討論。
第一,如果僅有出資證明,那麼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所以父母在沒有其他說明的情況下,房產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所以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房本上登記的是兒媳婦一個人的名字,所以在沒有明確兩個人各自份額的情況下,按照夫妻各方各佔一半處理計算。一旦面臨離婚,兒媳可以分走屬於她的一半產權。
第二,如果有父母的出資證明和借名買房證明,一旦面臨離婚,男方父母是可以要回全部產房份額。
通常借名買房需要完整的書面協議和全部證據鏈,但是在裁判實務中,對於親屬之間約定的借名買房協議,可通過購房票據、實際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觀情況來認定。證據具體要求如下:
1、購房票據:包括購房合同、契稅發票、轉賬記錄(附有備注內容,包括轉賬用途)
2、實際使用和控制情況:是否實際居住;水電費、物業繳納情況等。
如果能具備以上兩類證據,基本可以認定男方父母實際借兒媳的名字、購買自己的財產;書面合同並不作為強制要求。
但是,如果男方父母是因為限購政策或購房資格等原因,借兒媳名字買房的,如果要求歸還房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三,其他提醒
所以「借名買房」本身屬於風險比較高的行為,最後容易導致財產外流。如果不是必須,盡可能避免這種行為;如果已經發生了,建議盡早過戶到實際購買人名下。
Ⅱ 父母可以借用子女名買房嗎
父母借用子女名買房屬於借名買房情況,「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借名買房通常發生在熟人或者親人之間,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存在諸多風險,到底借名買房會涉及到哪些法律風險呢?又該怎麼防範風險?
一、一般借名買房的原因
1、為規避法律政策,如:為規避國家房貸、稅收、登記、限購等相關法規政策;
2、借用他人資格享受某種購房優惠;
3、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
二、借名買房帶來的法律問題
1、房產登記權利人可能得不到真正的房屋所有權
借名購房使得房產登記的權利人可能並非有真正的房屋所有權。根據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為避免給交易相對人帶來不可預見的損害,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物權的所屬應當進行公示。
動產以其佔有為公示,不動產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不動產物權必須經過登記始發生物權效力。一經公示,即產生公信力。
2、出資人不是法律規定的房產處分人
當事人基於對財產權屬公示的信賴而為的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對於借名購房,出資人並不是登記的權利人,即使其事實上對該房屋佔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合格的處分人。
3、登記權利人可能擅自處分房產且受法律保護
登記權利人如果擅自處分該房屋,如設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對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會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僅因其非事實權利人,無權處分而判定該物權變動無效。
因此,借名購房如果發生糾紛,通常會陷入這樣的境地: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合法的意願自治,即雙方借名購房的約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對人基於物權公示公信力產生的信賴利益以維持社會的穩定。
三、借名買房雙方當事人面臨的風險
(一)出資人所面臨的風險
1、出資人可能「錢房兩空」
如果借名購房後,登記權利人反悔,即使當事人留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借名購房事實存在,也為其自身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更有甚者如無法證明借名購房事實的存在,出資人自身權利得不到保障,導致錢房兩空。
2、出資人得不到房屋所有權
如果所購房屋為保障性住房,出資人實際上並不符合購房條件,即使登記權利人認可借名購房事實,出資人也不可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3、出資人不能阻止房產交易
如果登記權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對方為善意且已經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出資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證明了借名購房事實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記權利人承擔相應責任。
4、房屋的他項權利可能會影響出資人的權益
如果登記權利人擅自在該房屋上設定他項權利如抵押權等,在他項權利人為善意的情況下,出資人如果要求確認權屬,通常需要滌除他項權利,才能獲得他項權利人的認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權人按照法律規定和抵押權登記實現抵押權,勢必對出資人自身的權利造成影響。
(二)登記權利人面臨的風險
1、登記權利人可能會失去再次享受優惠的條件
如果購房需要的是登記權利人的資格、條件以享受優惠,借名購房後登記權利人通常喪失了再次享受該優惠條件的機會,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優惠政策,抽簽搖號所取得的序位等。
2、出資人不按時還款會對登記權利人信用資質產生影響
如果出資人非全款購買該房屋,而是辦理了按揭手續,在出資人不履行按揭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實際上是對登記權利人的信用資質發生影響,甚至銀行直接向登記權利人要求還款。
3、登記權利人的其他財產可能被執行
如果登記權利人未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時,將會把借名購房的該房屋視為登記權利人的財產,可能會將之作為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須的財產予以保留,但執行其其他財產,導致登記權利人實際上生活所必須的財產被執行。
4、登記權利人可能會與出資人關系破裂
借名購房的情況下,出資人與登記權利人通常關系較為密切,法院審理的借名購房糾紛中甚至多有親屬關系,因此雙方基於信任,很多未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並不明確。但由於借名購房本身隱藏著許多不可預測的因素,很容易引起糾紛,除了對當事人本身財產權利的損害以外,亦是對雙方感情的破壞,從親人變仇人的不乏其人。
四、如何降低「借名買房」風險?
鑒於借名買房的諸多風險,購房指南建議消費者應盡量通過正規方式購房,若不得已需要借名買房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力求將風險降至最低:
1、借名買房之前,首先弄清楚欲購房屋的性質,房屋能否上市交易,借名購買是否違反國家政策性規定,防止將來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2、簽訂書面協議。為與借款合同相區分,書面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可以請第三方見證合同。
3、注意保留雙方洽談、簽訂借名買房協議時的證據,如邀請朋友作見證、進行錄音錄像等。
4、注意保存購房手續,付款證明(銀行轉賬記錄、收據收條、還貸記錄等),購房發票,房產證書等書面證據材料。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3-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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