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親的死亡賠償金該怎麼分
死亡賠償金是你父親的遺產,應該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專第十條 遺產按照屬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你、你妹妹、你媽媽、你奶奶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由你們四人繼承,其他人不繼承,繼承權和你是否已經結婚無關。
按照《繼承法》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應當平均繼承遺產,但是你媽媽和奶奶年老,所以在繼承時應當適當多分一些,具體數額可以你們協商確定。
㈡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父母、妻子、兒子、女兒
死亡賠償金沒有明確受益人的,按照繼承順序進行分配,同一繼承順序的,平均分配死亡賠償金,也可以自行協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父母能繼承子女的死亡賠償金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㈢ 兒子的死亡賠償金給父母還是給妻子
妻子與父母共同繼承。
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3、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3)父母能繼承子女的死亡賠償金嗎擴展閱讀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分割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
主體確定
對於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採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於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
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註: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㈣ 兒子意外身亡,給父母的死亡賠償金,算不算對父母的贍養其子女 及妻子是不是其父母的合法繼承人
人意外死抄亡,其賠償費用會包含很多,其中就有對父母進行贍養事項進行賠償也就是說可以單獨請求支付死者需贍養對象的贍養費。而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者死亡這一事實進行的一種賠償,其應當有死者的繼承人共同享有。
其子女是其父母的合法繼承人,在法定繼承中其子女的地位如同其父親一樣,即所謂的代位繼承;其妻子則不是其父母的合法繼承人,但是如果其妻子盡了贍養義務其仍可以繼承。
其妹妹沒有出錢或力這一事實並不能成為剝奪其妹妹繼承權的理由,因此,她仍然享有繼承權。
㈤ 父母離異,跟隨母親一方的子女有權繼承父親的死亡賠償金嗎
繼承權是說你是父母的唯一繼承人,離異或者戶口不在一起,也不能改變你是繼承人的即成事實.因此,如果父親那方沒有異議,你完全可以
㈥ 父母的死亡保險賠償金未成年的孩子可以完全繼承嗎
可以,只要是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受益人就可以。
死亡保險金是指被保險人遭受保險條款規定的事故引起的傷害,作為其結果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之內死亡時,將投保額的全部支付給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時支付給被保險人的繼承人)。
一般情況下所謂的死亡是指醫學意義上的生理死亡,即指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
在責任期限內生理死亡,並且保險期限內的意外傷害是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近因,顯然已經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保險人即當准備給付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27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
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准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㈦ 請問父親的死亡賠償金,2個子女,女兒有繼承權嗎
父親的死亡賠償金,女兒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回 繼承權男女答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㈧ 成完家的兒子可以分母親的死亡賠償金嗎
成家的兒子可以分母親的死亡賠償金。緣於繼承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㈨ 父母在兒子的死亡賠償金中佔百分之幾的繼承權
根據繼承人決定佔有比例。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若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這三類人共有幾個,則這幾個人各繼承死者遺產的幾分之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9)父母能繼承子女的死亡賠償金嗎擴展閱讀:
1、關於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主體
審理死亡賠償金案件時要注意,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的賠付,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付,因此,死亡賠償金不能看成是死者的遺產。這一點非常重要。
審判實踐中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有些死者的近親屬在領到死亡賠償金之後,死者的債權人找來了,要求用死亡賠償金來償還債權人債務。
2、關於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人的范圍
在死亡賠償金案件中,死者的近親屬有賠償的請求權。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請求權。
通常情況下,侵權人應該賠償的主體是被侵權人,但在死亡賠償案件中,因為被侵權人已經死亡了,他的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已經消滅了,當然也就不可能再行使請求權。
相反,死亡賠償金是賠付給死者近親屬的,死者的近親屬對獲得死亡賠償金享有請求權。這規定在《侵權責任法》第18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審理具體案件過程中,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如何理解享有請求權的近親屬的內涵和外延。
3、關於墊付人的請求權問題
在審理死亡賠償金案件時,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能否將墊付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在人身損害案件發生後,可能會有人或者單位為死者墊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用、喪葬費等合理費用。
墊付這些費用的單位和人員,是否享有向侵權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我認為,在侵權案件中,墊付相關費用的人就好比是另一個侵權事實中的被侵權人,但不是直接的被侵權人,他為死者支付了相關費用,他的利益也受到了損害,而這都源於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墊付人向侵權人主張這筆費用是合情合理的。
㈩ 繼子女能繼承繼父母的死亡賠償金嗎
根據我過繼承法規定,如果繼子女在繼父母年老後,履行了一定的贍養義務的,可以繼承一定數額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