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給父母養老送終是每位子女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嗎
贍養老年人是法定的義務。
B. 如果父母拒絕兒子贍養養老送終,可以不養老嗎
都是父母身上的肉 雖然我不懂什麼法律術語 但是對於這個問題 我想說回 出於一個子女的義務答 我想老人不需要多少錢 有口飽飯 子女有時間可以去探望 父母就已經很滿足了 不是說不要你養老 你就不管啦 也可能是有別人在養把? 簡單一句 老人所求的真的不多
C. 為什麼父母養我們18年,我們卻要養他們一輩子
我覺得你問的抄問題是有襲錯誤的,一輩子是什麼意思呢?你在能養你父母的時候他們的一輩子已經接近尾聲了,怎麼算是我們養他們一輩子呢?一個人在18歲就能獨立並且養活父母的話這樣的人世上少見,並且這樣的人一定不會有你這樣的想法。我尚且假設你18歲能養活父母,並且假設你的父母也同時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作為孩子的我們也應當承擔這樣的責任。這樣的責任是不能用時間去比較的,因為父母在我們成長的這些年犧牲了太多太多,他們犧牲了休息時間、犧牲了兩個人獨處的時間、犧牲了發展自己愛好的時間、犧牲了享受的時間......這個怎麼能用時間來衡量呢?父母養育孩子是用全部的心血,孩子孝敬卻是自己多餘的能力,我們即使養他們十輩子也還不了父母養育我們18年的代價。「羔羊跪乳,烏鴉反哺」動物尚且都知恩圖報,更何況我們稱為萬物之靈的人不更當盡心贍養父母嗎?聖經:以弗所書 6:3 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
D. 沒辦過收養關系,卻和養父母共同生活了幾十年,並養老送終,現要確定收養關系,繼承關系要怎麼辦
你這要明確兩個問題:
一是你們的收養法頒布前還是頒布後?
二是養父母還有沒有其它法定繼承人?
收養分為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
以收養是否依法成立為依據,將收養分為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
依照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養為法律收養。
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當事人以父母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父母子女關系,但未辦理收養手續的收養為事實收養。
中國有條件地承認事實收養。
事實收養未經法定程序,當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鑒於我國的具體情況,在有關收養的法規和政策頒行前,成立收養時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事實收養並不違法。在收養法規和政策頒行後的事實收養,則是違法的。
對社會生活中存在的事實收養,應採取不同的態度和對策:
第一,過去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凡不違背收養的基本原則和社會道德的,應予承認。當事人要求補辦法定手續的,應予補辦。
第二,因不符合收養條件,公證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自行收養的,不予承認。如確實符合收養要件,可在補辦公證或登記後承認其效力
E. 父母養子女是十八年,子女贍養父母是多少年
不動用法律就直接說養活老人,沒有時間限制。這是家庭生產生活中一項重要的家庭事務,屬於事實,法律效力比贍養還高,當然這個詞可能是方言,有的地方不這么說
F. 義務撫養18年,子女卻要贍養一輩子
哪裡贍養一輩子了?
老人前半輩子不都在撫養子女了嗎
就算老人得病了 啥病能病個18年要你養了?
不贍養么就不想贍養 瞎比較個啥
G. 父母對子女說:我養你十八年你就要養我十八年對嗎
十八年而已,正常的得要照顧一輩子。除非你父母特別不是人,那就趕緊走自己的生活。
H. 養老送終在法律上的解釋
養老送終是民間說法,在法律上的稱謂是子女的贍養義務。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版第11條規定權:「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同。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雖然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再存在,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不能消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
I. 父母有一方沒有撫養子女,子女有義務養老送終嗎
有贍養能力的子女,是有義務的。
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父專母對子女屬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分析這條規定,就是當初父母沒撫養子女的時候,子女應該尋求法律保護,而不是不贍養作為報復。所以這叫義務,不是可選擇的權利
J. 父母有一方從沒撫養過子女,子女有義務養老送終嗎
有義務,你們的關系不因他有沒有撫養你而發生變化,所以你有義務為他養老送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