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婚姻法中說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是一方個人財產。如何舉證
父母為出資子女夠房舉證的最簡單的界定方式是:銀行轉賬記錄,買房款從一方父母的銀行賬戶轉賬到房產公司的賬戶,這就能證明房款是由一方父母支付的。如果是以現金方式交付,那就要證明一方父母是什麼時候取的錢?買房時的證人等等。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㈡ 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贈與對象
1、婚後夫妻任何方父母出資為自己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如房屋),登記在自專己子女名下的,該不屬動產應認定為贈與自己子女個人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因而,該不動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2、婚後夫妻雙方父母均出資購買的不動產,但產權只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即夫妻共同財產按份擁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所得到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或者約定該不動產只是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附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節選)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㈢ 如何證明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
根據《婚姻法》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擴展閱讀:
婚後財產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㈣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問題
張某(男)與王某(女)結婚後一直租房子住,王某的父母心疼女兒,於是出資購買了一套住房,房屋產權登記在王某一個人的名下。幾年後,王某和張某由於感情破裂打算離婚。這時張某表示,離婚可以,但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兩人平均分割。對此,王某表示反對,王某認為購房的所有資金全部是其父母出資,產權證也是王某一人的名字,怎麼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了?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目前中國已經進入了以80後人群為主的婚姻時代,80後由父母購買房產的現象較為普遍,很多父母辛辛苦苦存了一輩子錢,就是為了給子女購買一套房產,如果在子女離婚的時候造成流失,這將會對很多父母的晚年生活造成莫大的陰影。依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這則案例中,購房款是由王某的父母支付,產權登記在王某一人名下,應為王某個人財產,張某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㈤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相關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首付並且登記在子女名下,這部分內應屬於個人容財產,而共同還貸部分應屬於共同財產。參照: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㈥ 新婚姻法: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嗎
這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相關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首付並且登記在子女專名下,這部分應屬屬於個人財產,而共同還貸部分應屬於共同財產。參照: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㈦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產權歸誰
一、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產權歸誰?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產權歸誰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分父母出資購房的時間,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父母出資購房的比例及出資方式等因素來確定該房屋所有權的最終歸屬。
1、父母全出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前出資買房,則該出資資金被認定是對其子女一方的贈予。
受贈一方子女可獲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後出資買房,則認定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子女。
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於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後,則該出資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相應的,婚後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並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若父母出資買房被認定為是夫妻雙方所共同擁有的財產,那麼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需要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財產的分割,然後再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若是雙方都想多分得一部分財產,那麼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由法院判決財產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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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如何認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
根據《婚姻來法》第七條
婚後源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擴展閱讀
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投人有債務的應當返還。
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前購房時也有出資的,
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屋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財產,剩餘末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
但對首期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另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有證據證明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基於雙方協商,並為共同所有的是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產生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但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㈨ 新婚姻法: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一款;「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一方婚後以個人婚前財產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上所述,本案中,不動產屬於出資人子女所有,婚後以個人勞動收入還貸的,認定為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