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不給孩子、遺產犯法嗎子女可以告父母嗎
不違法,父母的財產他們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畢竟那是他們自己的財產,有完全獨立的支配權。除非他們對自己的財產分配影響到無法獨立生活、沒有生活來源的子女的權益。
㈡ 子女從未就父母遺產分割協商過其中一方就可以到法院起訴對方嗎
遺產分割,以協商為先導。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判。當然,多個繼承人達不成協議的,可以一方或多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㈢ 子女在什麼情況下不能繼承父母財產
子女贍養父母制是一種法律義務,同時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是實踐中也有子女無需贍養父母的情況,那麼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贍養父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㈣ 如果子女不贍養老人,他還能分得老人的遺產嗎
子女不贍養老人,也是擁有繼承權的,但是老人可以因子女未盡贍養義務,在訂立遺囑的時候不指定子女為繼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4)子女可以起訴父母不給遺產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㈤ 如果子女贍養父母,父母不給子女遺產怎麼辦
1。子女贍養父母和父母撫養子女這都是法定義務,與雙方的財產繼承無必須關回系。答
2。父母對自己的財產有獨立處置權,即使不給子女,子女也仍有贍養義務。因為子女的贍養是法定義務,繼承不是贍養的條件。
3。你父母的共同財產,他們都有處置權,如果是從遺囑的角度講,如果你父親立遺囑處分財產,只能處置夫妻共同財產中他自己的份額,超出此份額部分是無效的。
4。如果你父親直接處理了夫妻共同財產,你母親不同意,可以起訴要求返還或分割。當然,這是你母親的事了。
㈥ 子女不給父母不讓上墳所得遺產能要回嗎
這個要取決於遺產是怎麼分配的?
這樣分配遺產是不是得到法律的保護?
㈦ 為什麼父母的遺產不分給女兒(有這樣的規定嗎)
父母的遺產子女都是第一繼承人,沒有先後之分。但是,也並不是一定非得內給所有子女繼承不容可。如果沒有遺囑,則子女為同順位繼承人,可以協商繼承份額,也可以平均繼承。但如果父母立下遺囑,遺產只給一部分子女繼承甚至是不給子女繼承,這都是父母的自由,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在生活實踐中,由於重男輕女封建思想作祟,很多都認為女兒出嫁是別人家的人,兒子才是自家人,遺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雖然這是不對的,可是大家都這么操作很多女兒也只有接受。當然你如果不認同,也可以起訴,只是就算勝了官司也輸了親情,如果不是家裡有礦,這個賬還是算一算吧
㈧ 不贍養父母,有權繼承遺產嗎
問題:前不久,我們村流行了一句順口溜:「死不繼承財產,生不贍養父母。」一些年輕人紛紛同父母簽訂有類似內容的協議。我是村裡的團幹部,我總認為這種說法不正確,但苦於找不到能說服的理由,特向你求助。請問題:「死不繼承財產,生不贍養父母」的說法對嗎?
這種說法是不對的。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並不是基於對遺產的繼承而產生,而是基於血緣關系所確立的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在現實生活中,喪失勞動能力、年老多病或其他原因需要子女贍養扶助的父母,即使沒有財產可以繼承,也不能免除子女對其應盡的贍養撫養義務。我們在理解這一法律規定時,還應從如下四個方面去正確理解和執行:①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經濟上的供給,又包括感情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顧。②子女不論是否與父母共同生活,應根據父母的實際需要自覺地給付相當的贍養費用,使父母保持不低於當地一般水平的生活條件。有雙子女或多子女的,子女應根據經濟條件分擔贍養費。③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既定的義務,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是天經地義的。子女以「死不繼承遺產」為由,拒絕贍養父母,是違反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要求的行為。各人民調解組織和有關部門可應老人要求調處贍養糾紛。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貫徹保護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認真依法司法。④據《婚姻法》第3條關於「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和《刑法》第261條關於「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規定,對虐待、遺棄父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對受虐待、受遺棄父母的生活給予妥善安排。從你反映情況來看,即使一些年輕人與其父母簽訂了有關「死不繼承財產,生不贍養父母」的協議,也不能免除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這樣的協議是規避法律的無效協議,一旦父母需要贍養時,子女仍要對父母盡義務。
㈨ 子女遺囑沒給父母遺產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力抄,但是襲如果父母條件困難,必須依靠子女生活的,法官在裁定分配遺產的時候,會更根據事實情況適當分配以維持正常生活的遺產。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
法定繼承的部分中: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