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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戶口父母如何攜帶子女

發布時間:2021-01-20 11:18:16

❶ 父母不在台灣自由行開放城市,我是北京戶口,可以直系親屬的關系給他們辦出台灣自由行嘛

你好,我最近也剛好遇到同狀況事宜,我姐姐的戶口是自由行開放城市,我姐夫回和他們的小孩的戶口是非自由答行開放城市,我姐夫和他們的小孩同我姐姐一起帶上結婚證、戶口簿、小孩的出生證明,省份證等證件到我姐姐的戶口所在地區辦理自由行通行證簽注,最後是成功的辦理咯,所以建議你打電話到北京的出入境去問問,直系親屬是可以同時享受這個政策的,應該是可以辦理的

❷ 父母是台灣籍我是大陸戶籍我父母的政審怎麼辦

怎麼辦?按規矩辦!
這個所謂的規矩,就是相關政策法規!
台灣籍,也是中國人,有啥不好辦的呢……依照相關政策法規去辦理政審的問題,就可以順利辦妥啦!

❸ 父親是台灣人母親大陸人我戶口是台灣的要改大陸戶口如何辨理還有其它注意事項嗎

你自己是台灣戶口要改大陸戶口 很簡易
首先要有大陸接受戶口
同意後
到台灣戶籍地申請放棄再回大陸辦理

❹ 女兒戶口在南京,父母能台灣自由行嗎

去台灣自由行需要旅遊者本人的戶籍所在地為台灣自由行開放城市。目前台灣自由行開版放城市有權:
第一批(2011年06月28日)
北京、上海、廈門
第二批(2012年04月28日)
天津、重慶、南京、杭州、廣州、成都、濟南、西安、福州、深圳
第三批(2013年06月28日)
沈陽、鄭州、武漢、蘇州、寧波、青島、石家莊、長春、合肥、長沙、南寧、昆明、泉州
第四批(2014年08月18日)
南昌、太原、哈爾濱、溫州、無錫、漳州、大連、煙台、貴陽、中山
第五批(2015年03月18日)
常州、徐州、海口、呼和浩特、蘭州、銀川、舟山、惠州、威海、龍岩、桂林
第六批(2016年)
紹興、揚州、洛陽、威海、西寧、鹽城、烏魯木齊、海拉爾、珠海、東莞、佛山、柳州、莆田

❺ 父親是大陸籍,母親台灣籍,個人目前是台灣籍,請問入大陸戶籍事項。

按照我們國家的戶籍政策
加入在杭州賣房子的話
是可以如杭州的

❻ 我准備和台灣人結婚,孩子是我的,請問孩子的戶口怎麼辦去台灣

二、 適用范圍:
(一)父母雙方均為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大陸地區出生之子
女,未滿二十歲,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一
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
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三)未依前款規定於出生後一年內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及其父母其
中一方為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者,不適用本須知。
三、申請程序:
(一) 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經許可
者,核發單次入國許可證及台灣地區定居證副本(以下簡稱定居證
副本)。
(二) 持憑定居證副本入國(境)。
(三) 持憑定居證副本向本署換領定居證正本。
(四) 持憑定居證正本向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
記。
四、應備文件:
(一)定居證副本:
1. 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
格)。
身分代碼:A0053
2
2. 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公
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
表】;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兒童合僅須檢驗麻疹及德國麻疹項
目,且已附相關疫苗預防接種證明者,免附);未滿六歲者,
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代替。
3.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稱海基會)驗證之出生公證書。
4. 生母最近一年內產檢證明。
5. 父及母在台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驗正本,
收影本),若為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親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檢
附母親經海基會驗證之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
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系之證明文件(返
台後須補提親子血緣關系鑒定證明文件)。未婚而生育之子女,
父親為台灣地區人民須先完成認領手續(母親無須認領。但母親
為大陸地區人民,未經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之父親認領者,該子女
仍為大陸地區人民)。
6. 說明書(父母雙方為台灣地區人民者,詳盡說明為何在大陸生產)。
7. 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
證明文件。
8.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
簽名或蓋章 (父母代為送件免附)。
9.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自取者免附)。
10. 證件費:新台幣九百元整。
(二)定居證副本換領正本:
1. 申請定居經許可者,核發定居證副本。
2. 申請人應於定居證副本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但
第二點第二款情形者,至出生後滿一年之十五日前)屆滿前持憑
入國(境),並於入國(境)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親持該副本及身分
證明等文件,至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換
領定居證正本。
3. 經許可定居,有須補提親子血緣關系鑒定證明文件、父母在台辦
3
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等情形,俟補提前述文件後
換領定居證正本。
4. 但未滿十四歲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換領。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檢附父母雙方
之同意書(父母離婚則檢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之父或母同意書)。
2. 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設籍地址者之戶口名簿、國民
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本、影本
(五者擇一,正本驗畢退還)。但設籍地址與其父母之戶籍地
址相同且已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者,免附。
3. 其他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親子血緣關系鑒定證明(應由經
在台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出具)。
五、注意事項:
(一)未滿二十歲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准。
(二)第二點適用范圍(二)之申請人必須於出生後滿一年之三十日前
(不含收件日、例假日)前提出申請。
(三)前款申請人之父母依大陸地區法律規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結婚
者,尚未通過面談及在台結婚登記者,先許可核發定居證副本,
入國後補提父母通過面談及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後
換領定居證正本。
(四)若為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親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持定居證副本於
返台後換領定居證副本時,須檢附 DNA 親子血緣關系鑒定證明文件
(應由經在台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出具),不具親
子血緣關系者,不得辦理定居,且應自行出國。
(五)依規定繳附之文件如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驗證。
(六)申請人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
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七)申請在台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本署書面通知送
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大陸地區申請補正期間為
4
三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六、 申請處所: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七、 審查所需時間:定居證副本七日、副本換領正本三日(不含收件日、
例假日、補件及郵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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