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離婚後,祖父母在什麼情況下對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1、根據婚姻法第28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所以祖父母有義務撫養孫子女,以下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否則祖父母也無義務撫養:
1)祖父母有負擔能力,即經濟能力;
2)父母必須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如精神病、無勞動能力且無經濟收入等等);
3)孫子女必須是未成年人;
❷ 祖父母享有探望孫子女的權利嗎
探望權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看望子女的權利。
祖父母是不享有探望內孫子女的權利的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❸ 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權如何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❹ 離婚後,祖父母對孫子女有探望權嗎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專,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屬因此在將子女的監護權判給一方,法律賦予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是其作為父母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是不能剝奪的。不過,現有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賦予爺爺奶奶探望權。奶奶能否探望孫子,雙方最好能協商解決。婚姻家庭屬於親屬法,雖然並未明確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望的法定權利,但是割裂親情亦不是立法本意。所以,從道德、法律的角度來講,都應該盡量多創造機會和時間,讓爺爺奶奶能有機會與孫子享天倫之樂。當然,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望也應當有所節制,不要超出適當的范圍,以免對孫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參考文獻:煙台日報社報紙電子版
❺ 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權在小孩父母離婚後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
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是其血脈的傳承、香火的延續,法律應當保障其探望的權利。考慮到我國的傳統習慣,為解決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迫切心理,化解社會矛盾,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是,告知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該未成年人的父、母行使探望權時,可以一同前往探望。 《婚姻法》第38條規定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只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是探望權的主體。
❻ 父母已亡,但祖父母還有其他子女,且有撫養能力,那麼父母已亡的孫子女有沒有贍養祖父母的義務
(一)根據《婚姻抄法》第28條,襲
父母去世了,對於還有子女有能力贍養祖父母,
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孫子女沒有贍養外祖父母,祖父母義務。
(二)外孫子女,孫子女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沒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義務,
經常代替死去父母看望外祖父母,祖父母,給老人盡孝,
給老人買一些生活必需品是十分必要的。
(三)如果老人去世,有遺產,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想代位繼承父母遺產份額,
對老人生前孝順,也是孫子女,外孫子女應該做的。
❼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
法律沒有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這樣的權利,但是從道德上、感情上來講,應該是可以的。除非對子女成長不利,一般也應該同意探望,畢竟多一個關心、多一份溫暖,對孩子是有好處的。
❽ 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望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
但是一旦孩子父母離婚,必然導致一方喪失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權利。在實踐中經常遇見孩子祖父母因為探望孩子發生矛盾,進而起訴至法院的現象,爺爺奶奶們認為孩子一直由他們帶大,一時分開接受不了,孩子與他們有血緣關系,他們探望孩子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探望權是一種基於血緣親子關系而產生的權利,可以看作是撫養權的一種延伸和補充。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以及祖輩和孩子生活在一起,探望權顯得不是很重要,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破裂,對於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撫養權的實現,除給付撫養費外,只有通過探望權來實現。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看出,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或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非法定探望權的主體,故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權於法無據。老人探望孩子,無論從社會公德還是倫理道德角度來說都是人之常情,其只要在探望未成年子女時不影響其健康成長,不妨礙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孩子的撫養教育,一般也是不予禁止的。但是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認為探望行為已經影響到孩子或者影響到自己正常生活,對探望行為堅決反對,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發生糾紛,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權將得不到法律保護。
這么規定也許有人很不理解,認為法律無情。其實,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法定探望權,其在行使過程中也應當遵循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時間,以保護孩子的正常學習和生活,更何況祖父母、外祖父母並沒有法定的探望權。故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應當受到方式、方法和時間等的限制。
❾ 父母離婚後,祖父母是否享有對孫子女的隔代探望權
法律上只對父母設定了探視權,對隔代長輩法律上也不會拒絕。
【婚姻內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容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