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四月一日起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房產嗎嗎
不是,沒有這樣的說法。
我國《繼承法》規定: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Ⅱ 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嗎
辟謠! 網傳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不是一回事。
這兩天,網上出現了一篇熱文,標題是:《4月1日起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一時之間大家都在熱傳,點開文章,裡面是一個視頻,大意就是一個關於繼承財產的事情。
證明獨生子女跟父母之間關系且惟一繼承人的身份也不是難題,《獨生子女證》即可證明 。
我國進行遺產處理,主要分為有爭議的繼承訴訟和無爭議的繼承公證。獨生子女家庭僅表現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數量較少,在實體法律適用與繼承處理程序上並無任何特別之處,獨生子女可採用上述兩種方式處理遺產繼承等事務。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中尚有其他法定繼承人,且對遺產分割有爭議且不可調解的,自然會走上法院訴訟;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均先於其死亡,獨生子女確定為惟一法定繼承人,就可通過非訴渠道的繼承公證處理遺產。
Ⅲ 10月1日起,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是真的嗎
胡說八道的傳聞。物權法、婚姻法、合同法等都對繼承有明文規定的,怎麼可能說變就變。
Ⅳ 什麼樣的情況下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我國繼承遺產的方式有兩種: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按照繼承順序進行繼承,第一順回序包括:配偶、子答女、父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因此在法定繼承的方式中,可能存在獨生子女無法全額繼承父母房產的情況。為了使獨生子女全額繼承父母房產,律師建議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房產,將其全額贈與給獨生子女。
Ⅳ 現在國家規定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是真的嗎
法定繼承,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都可繼承。回見:繼承法第十答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Ⅵ 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是真的假的
肯定是假的!
主要是由於法律程序造成的。其主要體現在於房屋等不動產或股權的大宗財產,過戶的復雜程序。
例如某人母親過世,如無遺囑,其名下的財產,則由其母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 配偶 子女」繼承(按人頭)。如果此時其母親的父母(也就是該人的外祖父外祖母)還健在,就有繼承權。如果其母親的父母過世的時候也沒有留下遺囑,那麼這人母親的財產由其外祖父外祖母繼承部分,將會由其外祖父外祖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 配偶 子女」繼承。如果其外祖父外祖母的孩子比較多,甚至有早過世的,那麼就由繼承關系更復雜。
雖然這些人繼承財產的比例很小,但是在法律上必須走程序。如果再有外地甚至國外的,這個法律程序更是復雜。
如果不走這些程序,其母親的財產則不能過戶。
所以,人到中年以後,還是寫份遺囑吧!
Ⅶ 怎麼看待「2017年獨生子女也無法繼承父母房產」房產新動態
作為獨生女的我,聽到這個消息很是驚訝,也無法接受,這項規定好像很不合情理。
既然這兩項都是否定的,那法律為何還要定他們為繼承者,不覺得不合理嗎?如果父母去世,兄弟姐妹又來瓜分房產,這讓獨生子女如何處理,法律還不保護獨生子女的權益,這不是明擺的讓內部起亂嗎!
我覺得法律規定應該在修改一下,可是,這貌似沒用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