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收養子女對親生父母遺產有繼承權嗎
若已辦理正規的收養手續就沒有了。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6條、《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專養屬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 養女找到親生父母後還有繼承權嗎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版義務關權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養子女在被收養後,即與養父母建立起了擬制血親關系,同時與生身父母不再有法律上的關系了,因此,不能再以子女身份繼承生身父母的財產。
3. 成年子女如何與親生父母斷絕關系。
依據現行的法律,無法斷絕。
要想從法律上斷絕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只有一種辦法:即合法的被其他人收養,形成了一種擬制血親的收養關系,此時,法律上會承認與親生父母及其親屬的一切關系解除。但是鑒於上述題目的限制是成年子女,根據收養法,被收養人只能是14周歲以下。故,無法斷絕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
法律依據:《收養法》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喪失父母的孤兒;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4. 養子女對其親生父母是否有繼承權
根據《婚姻法》第26條:「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據《收養法》第23條:「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上述法律我們可以明確的知道,合法收養關系確認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即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上述權利亦包括法定繼承權。因此收養關系確認後,養子女可以從養父母處享受法定繼承權,但卻喪失了對其親生父母的法定繼承權。
但是,養子女對生父母在生活上承擔了贍養義務的,則應另當別論。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綜上所述,合法收養的子女對其親生父母是喪失法定繼承權,但是如果確實對親生父母承擔了贍養的義務,仍然可以依法分得適當的遺產。
另外,實踐中,親生父母合法送養子女後,仍然會對子女念念不忘,這種血緣關系不會簡單基於冰冷的法律條文而徹底斷絕,因此,如果親生父母希望被收養子女繼承遺產的,盡可能生前對遺產進行合理的分配,以避免發生糾紛。
5. 孩子被人收養後,與親生父母是什麼關系
我國《收養法》第來23條規定:「源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見,收養關系自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