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財產分配協議怎麼寫
我父親名下的房產要拆遷,父親巳故,要歸屬給母親名下,子女法定繼承的放棄,但因小兒子也已亡故,小孫女有繼承權,母親願意贈與孫女現金40 萬元,孫女放棄繼承權利!
2. 父母去世後父母財產分配子女協議需要注意哪些
父母去世後父母財產分配子女協議需要注意哪些
首先,就繼承來說,如果不存在遺囑的話,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戶口是否和父母在一起不影響兩個兒子繼承權的平等性,兩個兒子都是屬於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除非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存在下列法定情形的時候繼承人是喪失繼承權的,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如果沒有上述情形,那麼兩個兒子都是有平等的法定繼承權的。其次,就財產的分配來說,根據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在具體分配的時候是按照上述原則來處理的。
法條依據: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父母財產的分配需要自己進行有效的協商,否則自己的問題解決就會有著不小的難度,畢竟涉及有關的經濟問題,當事人都會十分關心,尤其是自己的權益保障,一旦自己喪失一定的積極性,就會導致問題的處置存在不利的局面,因此自己需要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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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合同,你只要找網路搜索一下合同格式,你按照格式把你們的要求填滿就可以了。不過一定要記得找人證明或者去公證處吧。一切搞定。
4. 子女之間簽的對父母贍養,身後事的安排,財產的分配協議。父母可以要求撤消嗎
沒有法律效應,如果父母不接受子女私底下協議的贍養方式或者說贍養方案當然是內無效的,但是容說到身後事的安排和財產分配這就不是你們能分配的了,就算是分配也輪不到你們分配啊 她們可以立遺囑,他們自己也會分配,除非他們走之前沒立過遺囑,
你們的協議是說誰給的贍養費多誰得到的財產就多點嗎?
他們都還沒死就談財產分配,談的還是他們的財產,還要被他們知道了,真是
5. 父母對兒子的財產分割協議
是父母的財產分割協議,還是成年子女的財產分割協議?若是真實意思表示則都有效
6. 父親去世財產有四個子女協議書怎麼寫
以下僅供參考:
遺產分割協議
被繼承人:*** ,原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子或女 ,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子或女 ,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子或女 ,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子或女 ,身份證號碼:
被繼承人***於**年**月**日去世,留下遺產(房產)尚未分割。我們是被繼承人的四個子女,是法定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未留下任何遺囑,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如下遺產分割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1、各繼承人確定,依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名下財產為:
①房產地址:房產證號:
②存款:***銀行存款***元
③現金:***元
④債權:***欠被繼承人的借款***元
⑤其他財產: *********
2、房產由繼承人:***繼承,然後向其他繼承人折價,每人 元。
3、存款每人 元;現金每人 元。
4、債權由***去追討,追討後所得按每人25%分配。
5、其他財產分配如下:
6、若分割後發現被繼承人還有其他財產的或債務,繼承人再按每人25%分配或承擔。
7、本協議發生的糾紛或與本協議內容相關的糾紛,由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8、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繼承人: (簽字、按手印)
繼承人: (簽字、按手印)
繼承人: (簽字、按手印)
繼承人: (簽字、按手印)
見證人:***、***
簽定地點: 簽定時間:
7. 父母房產子女分割財產協議怎麼寫
對於父母的房產,子女是不能擅自進行分割的,更不能以協議方式進行分割處理回。但如果父母去世答後,子女對父母的遺產進行繼承的,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父母房產分配協議範本
父母房產分配協議可以按照以下模板書寫: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身份證號碼:×××,系女方XX之夫。
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身份證號碼:×××,系男方XX之妻。
男女雙方系夫妻關系,於x年x月x日在登記結婚。現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對夫妻共有財產房屋的歸屬約定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有權歸屬
1、位於省市區街號幢單元號(建築面積為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丘地號為:權字第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具、家電等所有傢具物品的70%歸男/女方所有。
第二條、其它
1、本協議未明確說明的所有其他財產的歸屬,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
2、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3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協議進行相關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所需稅費雙方平均分擔。
3、如雙方離婚,雙方按本協議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依據本協議確認房產所有權的歸屬。
4、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8)父母財產分配子女協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