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形成撫養關系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能否相互擁有繼承權,取決於他們之間有無撫養關系,有撫養關系,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反之亦然。如果沒有撫養關系,則相互 之間無繼承權。 如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與生母或生父離婚,未成年繼子女被生父或生母一方帶走而繼父或繼母又終止撫養的(繼父或繼母願意繼續撫養的除 外),原已形成的撫養關系終止,繼父母子女間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繼父母子女間無相互繼承權;如離婚時繼子女已被繼父母撫養成年,繼父母與繼子女間 仍具有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繼父母對繼子女有遺產繼承權。 此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不同於養子女。享有雙重繼承權。養子女與生父母的父 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養子女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只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生父母離婚,並不消除父母子女關系,父母 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完全可以在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同時對其生父母享有繼承權。同理,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不僅可以對繼子女的遺產 享有繼承權,也可以繼承其生子女的遺產。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總是的意見》第21條就明確規定:「繼子女繼承繼 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㈡ 繼子女可以繼承與生父母離婚的繼父母的遺產嗎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內弟姐妹、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
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
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
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根據以上規定,你說的情況下,是不能繼承的。
㈢ 繼父母離婚後對繼子女是否有撫養義務
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來父母有源贍養的義務。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後,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於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㈣ 組合家庭離婚後,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相互繼承關系時候自動失效
房屋屬於你老公一個人的
如果後媽在你老公未成年的時候有撫養,那你老公就得贍養,跟你沒關系。
㈤ 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離婚後的繼父母是否享有繼承權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回序:兄弟姐答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因為形成扶養關系,所以有繼承權
㈥ 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繼父母離婚後,繼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先說贍養義務,不贍養可能會失去繼承權
㈦ 繼父母離婚後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能繼承
不能。
繼父母離婚後,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隨後解除,繼子女不能再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㈧ 繼子女可以同時繼承繼父母和生父母的遺產嗎~~謝謝~~!!
繼子女可以同時繼承繼父母與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帶子女再行結婚;或因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再行結婚,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的親屬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有兩種:一種是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只是姻親關系。另一種則是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他們之間產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間一樣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中,繼子女享有一定權利,同時也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有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權利,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的繼父或繼母仍應繼續撫養繼子女,繼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將繼子女領回撫養的除外。當繼父母死亡留有遺產時,沒有喪失繼承權的繼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繼父母因對繼子女的實際撫養,而形成擬制的血親關系,從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對父母遺產所具有繼承權。《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有無實際的撫養關系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無繼承關系的前提。
在收養關系中,一旦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合法成立,則他們之間就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相應的養子女與親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消滅。繼父母子女與養父母子女關系不同,繼父母子女關系不適用這一規則。即使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形成了擬制的血親關系,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並不因此而消除。因為父母與親生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天然的血緣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並不會因父母的離婚而解除,也不會因父母離婚後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僅血緣關系不能夠消滅,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能夠消滅。除了在收養關系中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系之外,其他任何關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明確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㈨ 離婚後,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版見》第十三條權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根據該規定,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可由繼父母撫養,已形成的撫養關系不消滅。《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
因此,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關鍵不在於繼父母的婚姻狀況,而在於是否形成撫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