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把子女回家看望父母納入法制軌道有什麼意義
依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老年父母有權要求子女經常回家探望自內己,但這種要求也要依據子容女的工作情況等因素具體考慮。
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規劃》強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涵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源泉。要完善節假日立法,發揮重要節慶日傳播社會主流價值的獨特優勢。
健全相關法律制度,保障探親探視權利,弘揚孝老愛親美德善行,為「常回家看看」提供製度保證。針對一些地名存在的「大、洋、怪、重」亂象,健全相關法規制度,鮮明價值導向,彰顯時代精神,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1)子女探望父母的權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第十七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㈡ 對方有探望權的權利,但是對方不去探望,那小孩會不會來探望父母呢
孩子如果年紀太小她自己不可能去探望父母的,如果孩子如果有十五周歲以上,寫個父母有感情,他肯定會去,看望父母。
㈢ 離異家庭父母探視孩子的時間和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1.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專,仍屬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㈣ 法律子女對父母的探視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版成年子女探望、權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子女對父母的探視不屬於探視權糾紛,《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㈤ 為什麼在法律上要求子女定期看望父母並不可行
盡管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也是道德要求。但是子女定期看望父母卻還只是一個道德呼喚,不將道德問題納入法律是全社會有識之士的共識。此外,現實生活中的確有因子女的現實原因導致無法定期看望父母的情況,如果不考慮這部分人,斷然將定期看望父母入法,既不合情理,也不利於維護法律尊嚴,有悖於法制社會的需要。
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就是說,子女不論是男是女,都有義務來履行贍養義務,如果借故以種種理由逃避義務的履行,父母依法有權利要求他們履行,並可以藉助人民法院強制他們履行。法院在辦理本案時,運用法律條款進行教育,從有利於家庭和睦相處的角度出發,沒有採取審理的方法,而是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從而妥善地調處了父女之間的贍養紛爭,維護了父女之間的親情關系。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㈥ 探望權是什麼意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版父或母,有探望子權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㈦ 探望父母是子女的一種義務還是一種權利
是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方式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回第十八條:家庭答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