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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子女繼承父母遺產

發布時間:2021-01-17 22:59:13

⑴ 父母只剩一方且有三名子女,老人可以將全部的財產立遺囑給某個子女么需不需要其他子女同意

可以,不需要。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1)三個子女繼承父母遺產擴展閱讀:

子女贍養父母,不僅是親情道德上的約束,在法律上也有相對應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而成年且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1、《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2、《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3、對於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贍養人,將認定為遺棄罪。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一經定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⑵ 父母是否可以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繼承給其中一個子女

父親(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把房產給兒子繼承的。

根據《繼承法》,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拓展資料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純蘆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做彎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嘩汪、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⑶ 多子女父母去世怎麼分財產

  1. 如果父母雙亡,沒有留下遺囑,就要按法定的順序進行繼承。

  2. 法定繼承順序中,五個子女都有平等的繼承權。

  3. 繼承時,可以平均分割父母的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割,按貢獻和贍養父母的時間來分割遺產。

  4. 對於房產,可以由一個人實際繼承。

  5. 聘請房屋鑒定部門,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後分成五份,由實際繼承人按評估的價格,給其它四位繼承人錢款。

⑷ 父母遺產子女如何繼承

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分割房產和錢款,一般是均分,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⑸ 父母去世,第一繼承人其中一子女去世還有三個繼承人,已去世子女分到的遺產可否有已去世子女的子女代位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在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⑹ 子女可以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沒有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法定繼承,依照版我國繼承法第十條權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上述第一順序繼承人健在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沒有繼承資格,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其繼承比例一般應當相等。
另外,在子女還在的情況下,孫子、孫子女無繼承資格。 孫子、孫子女只有在其父母先於其祖父母亡故的情況下,才能發生代位繼承。
所以綜上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女兒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和兒子享有同等比例的繼承權 ;
(2)在子女還在的情況下,孫子不能取得繼承權,無權分配繼承財產。

⑺ 父母遺產怎麼分配,兩個兒子一個女兒。

首先要看父母在生前是否立有遺囑,是否對自己的遺產作出了特別的約定?如果有版遺囑,並且遺權囑有效的情況下,應當按照遺囑的處理方式執行。比如,如果遺囑明確表示將該財產給予子女以外的某一個人,如果遺囑有效的話,那麼子女是沒有獲得遺產的權利的,該遺產只能給遺囑上面的人。

但是如果老人生前沒有遺囑,或者遺囑最終被判定為無效,那麼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是可以繼承老人的遺產的。

按照法律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去世一方的配偶,父母,子女,所以,子女並不一定能夠全部繼承,要看是否還有其他繼承人的存在,一般情況下,有幾個繼承人,就由幾個繼承人平均分配。

對於遺產繼承的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只能去法院起訴解決。

⑻ 女兒有沒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房產三個兒子,一個女兒,父母過世後,房產一套是屬於誰沒有遺囑。父母

繼承法規定,子女對父母的遺產有平等的繼承權。兒子與女兒對父母的遺產有平等的內繼承容權。繼承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如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處理。如果女兒對父母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在分割遺產時依法應當多分。

⑼ 父母雙亡留下遺產三子女如何分配

法寶律師建議
第一,根據我國《繼承法》中規定,被繼承人如果沒有立遺囑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進行繼承。本案中,雖然白先生父母曾經做過房屋產權公證,但是這只能表明他父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現在父母都去世了,沒有立下遺囑,該房屋作為遺產應當根據法定繼承的規定進行繼承。
第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白先生父親與母親各擁有該房屋一半的所有權。現在他父親十年前去世了,父親的一半就屬於遺產,因為沒有遺囑,所以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進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應當由其母親及三名子女共同繼承父親的遺產,即每人繼承房屋價值的八分之一。
第三,現在母親也去世了,母親對該房屋擁有的份額即該房屋價值的八分之五為母親的遺產,因為母親也沒有立下任何遺囑,所以根據法律也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由三名子女等額繼承,即每人繼承該房屋的二十四分之五。所以,三名子女總共繼承這套房屋價值的三分之一。
第四,白先生哥哥的份額問題,由於他哥哥也沒有留下遺囑,因此也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進行繼承。但是由於他哥哥是在他父親過世後才去世的,但又是在他母親過世前去世的。因此,他的遺產份額要分兩部分討論:
1、由於他哥哥是在父親去世後過世的,則白先生哥哥繼承父親的遺產八分之一。
2、由於他哥哥是在他母親去世前去世的,因此在繼承白先生母親的遺產時會發生代位繼承,也就是由他哥哥的晚輩直系血親即他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和與在婚後妻子所生的兒子來繼承他應當繼承的份額。即該房屋二十四分之五由兩個孩子繼承,每人繼承該房屋價值的四十八分之五。
第五,由於白先生妹妹患有尿毒症,沒有工作,生活非常困難。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對他妹妹在進行遺產分配時應當予以照顧。

⑽ 已故子女有權繼承父母遺產嗎

已故的子女已經不在了,怎麼繼承父母的遺產?不過你過的子女有子女的話,他的子女可以繼承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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