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被別人收養的人能夠繼承生父母財產
朋友你好,被收養的人仍然可以作為第一繼承人繼承其父母的財產。但不是全部,專而是適當分得。除非父屬母立了遺囑,把財產給他人。
你需要的法條: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9條: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以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十四條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第21條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有其他問題可以給我發送站內信息。
『貳』 被領養的孩子有繼承親生父母的財產嗎
沒有。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有養父母財產的繼承權。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沒有生父母財產的繼承權。
《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叄』 被他人領養的孩子有繼承親生父母財產權嗎
【1】被他人領養來的孩子,對生自父母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有法定繼承親生父母財產權。
【2】被他人領養的孩子如果對生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對養父母也盡了主要撫養義務,那麼即是生父母法定繼承人,也是養父母法定繼承人。
如果生父母和養父母都沒有立遺囑,這個被別人領養的孩子對養父母和生父母都有法定繼承權。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肆』 生父母是否能繼承被他人收養的生子女的財產
1、「其仍在世的生父母及其生兄弟姐妹能否繼承遺產」:【不能繼承】、但【可以適當分給】遺產。因為:
(1)雖然其養父母都已在其二十歲時去世,但他與養父母的收養關系並沒有解除、與親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關系並不會自動恢復,因此:其親生父母與他仍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也就沒有父母對子女的繼承權。
(2)但其生父和親生兄弟姐妹對其照顧較多,應作為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給遺產。
2、「這兩者和養兄弟姐妹間的繼承順序應是怎樣的?」:其遺產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應由其養兄弟姐妹繼承,但養兄弟姐妹如果在其生前有扶養能力卻不盡扶養義務,應當不分或少分給其遺產。
3、你所說的「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應是對《繼承法》第14條的解釋,即「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我認為其生父母和親生兄弟姐妹即可以適用此種情況。
依據是:
(1)《繼承法》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伍』 被收養子女能繼承親生父母房產嗎
子女和養父母辦理了收養手續,那一刻起,子女和親生父母之間就沒有了法定權利和義務,專
所以,親生父母無屬遺囑指定這個孩子繼承遺產前提,這個孩子不能繼承親生父母遺產,
《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陸』 被事實收養的孩子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不可以,復被收養後就失去對親制生父母的繼承權力。
《收養法》第23條第1款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可見,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依據法律擬制形成了一種父母子女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具有撫養、贍養的義務,也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
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養子女和生父母雖然有血緣關系,但從法律上講,他們從與養父母確定合法收養關系起,父母子女之間就不存在撫養和贍養的義務及其繼承權了。
『柒』 被收養子女對親生父母遺產有繼承權嗎
若已辦理正規的收養手續就沒有了。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6條、《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專養屬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捌』 被收養的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要看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專他近親屬間屬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形成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消除了,也就繼承權了。
如果被收養子女,還常常會去照顧生父母的生活,此時,根據我國《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被收養人除了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也能適當繼承生父母的部分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作出特別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