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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包庇父母算包庇罪

發布時間:2021-01-17 12:50:10

1. 子女犯罪,父母包庇,並不告知與其子女結婚對象,犯法嗎,該如何處理

這種情況應該是父母犯了包庇罪,也是一定會受到處罰的啊!

2. 古代兒子不告發父親算不算包庇罪

親親得相首匿,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內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容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種親屬之間隱匿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原則,來源於孔子宣揚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 漢宣帝地節四年(前66年)下詔明確規定:「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書》卷八《宣帝紀》)據此,卑幼隱匿有罪尊長,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隱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請廷尉決定是否追究罪責,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刑法適用制度自漢宣帝以後成為中國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則之一,並一直為後世歷代所沿用。

望採納

3. 根據我國法律父母包庇犯罪的子女是否構成包庇罪

如果符合包庇罪的構成要件就構罪,不會因為是父母子女關系就免罪。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專知是屬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

如果父母的行為符合上述客觀行為要件,那就夠成。

我國只有封建時候,漢代起有一個」親親得相首匿「制度是說親戚相包庇是不犯罪的。現代法律制度沒有這個規定。

4. 自己的父母不知道他犯法了,算包庇罪么

如果不知道嫌疑人構成刑事犯罪,一般不構成包庇罪。
只有主觀上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才構成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為方式實施,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屬於「做假證明包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包庇罪。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 父親犯罪子女包庇算是孝么

父親犯罪子抄女包庇不算是孝,而是不孝。
犯罪的唯一出路是接受處罰,然後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如果通過逃避責任,輕者一輩子被包袱,永遠處於非人的狀態,重者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遠,直到最終家破人亡的下場。
父親犯罪,子女包庇,不是孝順,是在害父親,讓父親沒有回頭路,真正的孝順,應該是遵紀守法的孝順。

6. 父母不知道他犯罪了,留他在家裡了,算包庇罪

不構成包庇罪。
根據抄法律規定,如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應該是構成窩藏罪而不是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作假證明包庇,企圖幫助其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二者在主觀上都必須要求是明知對方構成犯罪。
所以,如果確實是不明知子女構成犯罪而留其在家,不構成窩藏罪,更不屬於包庇罪。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7. 根據我國法律父母包庇犯罪的子女是否構成包庇罪

8. 父母犯法在逃,子女如果與其保持聯系算是存在包庇罪嗎

窩 藏、包抄 庇罪指的襲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 匿或者作假證明包 庇的行為,只是保持聯系,沒有提供 幫助或者做 假 證 明包 庇,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 藏、包 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 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9. 現在中國法律近親屬之間的窩藏包庇算犯罪不不是新規定中有親屬拒證權嗎

你所謂的親屬拒證權應該是指法院不得強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的規定。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確有該規定。但是不能強制近親屬出庭作證與近親屬之間的窩藏包庇仍然構成犯罪完全是兩碼事。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如果近親屬實施了窩藏、包庇的行為,仍然可能構成犯罪。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10. 包庇罪量刑標準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針對不同的犯罪,在《刑法》中都是規定了明確的量刑標準的。至於包庇罪量刑標准,上文中介紹到一般情節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要是犯罪情節嚴重的話,則就會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

(10)子女包庇父母算包庇罪擴展閱讀:

從維護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的角度而言,無疑是必要的。但是,法律必須以人為本,法律的大廈只有植根於人性的基礎之上才不致有傾覆的危險。

保護親人乃人之本性,父母為保護子女往往不惜生命,如果對父母窩藏、包庇子女定為窩藏、包庇罪,則是對人性的漠視與踐踏。而且,制定法律的目的在於使公民遵守,並不是為了對公民進行懲罰,明明知道不可能期待父母不窩藏、包庇犯罪的子女,卻把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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