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斷絕父子關系需要什麼手續要去那裡辦理
斷絕不了父抄子關系的,襲哪裡都辦不了,子女和父母的關系是不會消失的。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1)子女和父母斷絕關系的手續擴展閱讀:
不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貳』 成年子女可以和父母斷絕關系嗎法律允許嗎
法律不允許。從法律角度上,親子關系不能自認而解除。
我國關於自認的規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其第一款為:「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該款明確規定有關身份關系的案件追求客觀真實而不適用自認。
目前我國《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2)子女和父母斷絕關系的手續擴展閱讀
第一、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最近的直系血親,是自然血親,其親屬關系是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的,因死亡而消滅。
所謂消滅,是指法律上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由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因血親聯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終止外,不能人為的解除。
即使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都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系,那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也就自然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而消滅。但是,現實中的確存在著所謂斷絕父子關系的情況,但這種行為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是法律規定有一種除外情況,即子女在未成年階段依法被他人收養。我國《收養法》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目前我國《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不能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是由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決定的。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是法定的義務;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
即使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父子關系」,如果該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婚姻法中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樣,成年子女以與親生父母「斷絕關系」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是沒有根據的,贍養父母作為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所謂的「斷絕關系"而被免除。
綜上所述,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因為「斷絕關系"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或是子女不承擔贍養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或贍養費。同時若子女不孝,父母不希望遺產由其繼承,也可通過遺囑的方式進行處理。
相對地,若父母未盡到撫養的義務,遺棄子女,依據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也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贍養之責。
『叄』 經過什麼法律程序,子女才能與父母斷絕關系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父母子女這一類血親關系,當事人只有一種情況可以變動,即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子女被合法的由他人收養。
按照《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除此之外,父母子女關系不得因當事人的意願隨意解除,如什麼登報脫離關系這一類做法,我國法律不予支持。
(3)子女和父母斷絕關系的手續擴展閱讀:
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又稱親子關系,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廣泛、深刻的權利義務關系。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這種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對成年子女則是有條件的,即當其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仍應承擔撫養義務。
如果子女已年滿18 周歲,能夠獨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了。撫養義務是父母最重要的義務,即使父母已經離婚,撫養義務也不會隨之消失。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會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如果父母拒不給付,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經構成犯罪的,還應該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教育,是父母從思想文化、科學知識上給予子女一定的指導和幫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父母,為父母提供物質上、經濟上的幫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扶助」強調子女還應該在精神上、感情上給予父母關心和體貼。
(3)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4)父母子女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同樣受保護。
『肆』 親生父母可以和子女斷絕關系嗎
無法斷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回及相關的法律、 法規都沒答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對於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所以,無法與其親生父親解除父子(女)關系。
(4)子女和父母斷絕關系的手續擴展閱讀:
1、自然血親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系的聲明當然也是無的。
2、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伍』 子女與父母斷絕關系需要辦哪些手續
屬一種血親關系,按法律規定不能斷決的,如進行了公證,也屬無效公證。
『陸』 子女與父母斷絕關系去哪斷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法
律、 法規都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專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
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任何法律屬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
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
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
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系的聲明當然也是無的。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
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
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
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
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綜上,對於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
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
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
『柒』 法律上如何父母與孩子斷絕關系
父母與孩子的關系是不可以法律來斷絕的。 父母與孩子的關系,屬於自然形成的血緣關系,而不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產生,所以是不可以通過法律來解除或斷絕父母與孩子的關系的。 但是,父母與孩子的經濟關系,則可以通過法律來處理。例如,父母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阻止以後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