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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政策北京

發布時間:2021-01-16 10:53:47

❶ 上海投靠居住證,具說投靠上海的繼父母,外地子女就能在上海參加中高考是真的嗎

知道上不會有權威信息,請到上海市教育廳高考網站查詢,也詢問所在區教育局招生辦,獲取權威信息

❷ 繼父母能投靠子女遷戶口嗎

你好!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繼父母沒有其他親生子女的原則上可以申請投靠子女遷移戶口,由於各地戶籍政策不同,具體要求可以咨詢當地公安機關戶籍部門。
誠心回答你的問題如果有幫助還請採納,謝謝!

❸ 戶口遷入原籍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樓主,我補充上面的吧,你的遷移證過期了嗎?看看,否則你只有回你學校當地的派出所補辦遷移證,而且只能補辦一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戶口遷移須知
2006-09-28 16:59:28
一、戶口在學校的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將戶口由學校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憑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及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二、戶口不在學校的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的,憑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就可將戶口由原籍直接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憑《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直接辦理《戶口遷移證》,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不需發《准予遷入證明》。

三、戶口在學校的畢業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的,公安機關憑畢業生本人的畢業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四、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離開學校時,還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暫緩2年就業。暫緩就業畢業生的戶口可繼續保留在學校2年。畢業生在暫緩就業期間落實工作單位的,公安機關憑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暫緩就業畢業生,在暫緩期滿後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將戶口遷回原戶口遷出地。

五、戶口在學校的原農業戶口性質畢業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並要求恢復農業戶口性質的,可予辦理。為妥善處理好「非轉農」後出現的問題,事先應徵求申請「農業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村委會意見。

六、入學時未將戶口辦理「農轉非」手續的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後,在辦理戶口遷出時,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在為其辦理「農轉非」手續後,以「非農業」戶口性質遷出。

七、戶口在學校的本省生源畢業生,未落實工作,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其父母戶口已遷移到本省其他地區的,可直接將戶口遷至其父母戶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還在原籍居住的,該畢業生的戶口仍應遷回原籍。

八、已領取《遷移證》將戶口遷回原籍的畢業生,因故一直未辦理落戶手續,遷入地公安機關問明情況後,憑原《遷移證》恢復戶口;已領取《遷移證》將戶口遷往異地,因故一直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按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九、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後,人事部門不再發《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報到證》。公安機關憑下列畢業生提供的相應證明材料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1、被機關錄用的,提供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簽發的《錄用通知書》。
2、被事業單位(不含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不要財政撥付任何經費的事業單位)聘(錄)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門簽發的《事業單位聘(錄)用畢業生通知書》。
3、被企業(含各種所有制企業)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不要財政撥付任何經費的事業單位接收的,提供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簽發的《畢業生就業通知書》。

❹ 我哥是上海知青已退休,父母女兒都去世,戶口能回滬遷入現居住的父親動遷房(使用權)所在地嗎.

人才類、投靠類居住證滿7年。
或者下面兩個文件: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解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滬人〔1999〕122號)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社發[2003]9號

受理條件
本市人員因夫妻兩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屬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且身體健康的在職或辭職後人事關系掛靠在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含聘用制幹部),在滬有接收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將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關系轉移來滬,未成年子女可隨遷進滬。
1、夫妻雙方中一方是獲得省(市)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省、部級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新長征突擊手等,以及經國家人事部認可的其他部級榮譽稱號)、獲得省(市)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技術進步獎、星火獎的主要研究人員和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三等以上星火獎的主要研究人員)、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須有任職資格)、博士學位獲得者、黨政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當年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
3、在滬一方是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後在滬工作滿三年的人員;以及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夫妻兩地分居滿三年的人員。
4、夫妻兩地分居滿5年的人員。
5、家庭有特殊困難的人員。

《關於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滬府(2009)70號]
為了積極穩妥地解決歷史遺留戶口問題,現就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提出若干實施意見如下:
一、關於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後,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戶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家庭戶,且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下同)落戶。
(二)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已被批准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年齡不超過25周歲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經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外省市小孩,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後隨父(母)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關於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關於老人投靠
(一)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願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❺ 如何在天津落戶

一、人才引進來(學歷須在本源科或以上,年齡在45周歲以下)人才引進辦理條件,如下:1、年齡35周歲以下具有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畢業學歷;2、45周歲以下具有普通院校全日制研究生畢業學歷;3、年齡35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本科畢業生必須具備中級職稱(檔案能調);4、年齡40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本科畢業生必須具備高級職稱(檔案能調)。人才引進(學歷須在本科或以上,年齡在45周歲以下)二、積分落戶辦理條件:天津居住證(須在有效期內);連續繳納社保滿一年,且個人所得稅申報滿一年(不含補繳);在津有房(房子在積分落戶中是必要條件,除非在津有多年社保,並可以匹配得上);積分總和須在申報指導分數(140分)以上。

❻ 集體戶口的子女可以入戶廣州嗎

可以。

一,父母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准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父母親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歲以下。屬在校初中或高中階段學生的,可延至19周歲以下,下同)。屬隨繼父母入戶的,繼父母雙方應結婚滿2年以上。

(二)25周歲以下未婚且未就業的獨生子女

(三)父母親是本市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四)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二、所需證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戶,除需提供入戶申請報告,申請人出生證、戶口簿、身份證,父母在本市合法住所證明及雙方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屬16至19周歲在校初高中階段學生的,提供學校證明及身份證;屬隨繼父母入戶的,提供生父母離婚證明及經民政、公證部門確認的撫養協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及生效書等法律文件。

(二)屬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的,提供未婚證明(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學校在校證明或未就業證明(可由街道、勞動部門、社保部門出具)或失業證。

(三)屬隨軍的,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四)屬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須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本市被投靠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由戶口所在地街(鎮)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或者申請人或其父母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出具)。

配偶隨遷的,還須提供申請人夫妻雙方結婚證、配偶的戶口簿及身份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須提供申請人夫妻雙方結婚證(或離婚證證明及經民政、公證部門確認的撫養協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及生效書等法律文件),以及小孩出生證、戶口簿、身份證。

(6)繼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政策北京擴展閱讀

申請入戶的具體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入戶條件需辦理申請的人員,可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連同以上所需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送交本市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可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如經審核,證明材料不齊全或有疑問的,申請人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補充相應證明材料。

(二)經審核批准來市入戶的,由公安部門通知被批准入戶人員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領取《准予遷入證明》後,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再持《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入戶人身份證、遷入地戶口簿,到入戶地的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參考資料

落戶帶來歸屬感人民網


❼ 廣州戶口遷移繼夫母可以遷移到未成年繼子女的戶口所在地嗎

第十二條 收養入戶
(一)收養入戶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收養家庭,准予被收養人申請隨養父母遷入本市。
1. 收養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收養人有本市居民戶口。
3. 符合收養法規定並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已在收養登記地入戶的棄嬰(童);不屬於棄嬰(童)的,被收養人應已登記入戶。
(二)收養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收養入戶,需提供《收養登記證》、合法住所證明及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不屬於棄嬰、棄童送養的,還需提供送養人戶口簿、身份證、被收養人出生證。
第十三條 恢復戶口
(一)恢復戶口條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親屬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復本市居民戶口:
1. 參軍復退回本市;
2. 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肄業,戶口仍在學校學生集體戶,要求遷回本市;
3. 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回本市;
4. 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5. 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後又重新出現。
(二)恢復戶口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恢復戶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戶籍證明、本市合法住所證明或被投靠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轉業、復員、退伍恢復戶口的,提供轉業證、退伍證。
2. 屬本市生源恢復戶口的,還需提供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屬退學、休學、肄業回原籍的,提供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肄業證明、《戶口遷移證》。
3. 屬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入戶的刑釋解教證明或假釋、保外就醫的有關證明。
4. 屬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的,還需提供原本市簽發的《戶口遷移證》或遷入地未入戶證明。
5. 屬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後又重新出現的,提供法院宣告證明,或派出所調查意見和兩個以上證明人證明及證明人身份證。
以上恢復戶口人員,如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沒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入戶的,可到本市戶籍親屬或朋友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申請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第十四條 國(境)外人員回國(入境)定居入戶
1. 屬出國、出境後未取得居留權,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根據以下不同類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未滿兩年(從注銷戶口之日起計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請報告、原本市戶籍證明、護照、身份證可在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在國外居住滿兩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居留證明認定後,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及上述證明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2. 屬前往港澳地區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提交原本市戶籍證明、放棄港澳身份書面聲明、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有關證明、申請人在內地生活所需經濟來源證明(如本人在國內有退休金養老金領取;有足以保障穩定生活來源的積蓄;國內親屬承諾願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受聘國內企事業單位或者自主創業有穩定的收入)。屬因弄虛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內地的,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3. 屬前往台灣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提供《批準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4. 屬前往國外定居並取得居留權的華僑申請回國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到僑務部門辦理申請回國定居手續,憑僑務部門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其護照和身份證由持證人保存。
5. 屬來我市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經批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五條 家庭團聚
(一)投靠配偶
1. 入戶條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2. 辦理投靠配偶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投靠配偶入戶的,除需提供本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及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戶口簿;屬16至19周歲在校初高中學生的,需提供學校證明及身份證。
(2)符合隨軍條件的,還需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二)投靠子女
1. 入戶條件
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准予其本人及配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戶口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2)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所有子女(不含現役軍人或在國外或境外定居並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離休幹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戶口人員,因故死亡後,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顧,且其本人沒有再婚。
2. 投靠子女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投靠子女入戶的,除需提供申請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單位人事檔案保管部門或戶口所在地街(鎮)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合法住所證明、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屬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本市戶籍證明;屬喪偶的,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
(2)屬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有子女為現役軍人或在國(境)外定居並取得永久居留權的,還需提供子女的軍官證、國(境)外身份證件和戶口注銷證明。
(3)屬離休幹部的,還需提供離休證。
(4)屬喪偶後要照顧未成年子女的,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出生證。
(三)投靠父母
1. 投靠父母入戶條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准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屬隨繼父母入戶的,繼父母應結婚滿2年以上。
(2)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4)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因父母一方或雙方遷入本市時隱瞞子女情況,遺留在外地的2013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請投靠父母來市入戶的,父母戶口須遷入本市5年以上。
2. 辦理投靠父母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戶,除需提供申請人出生證、戶口簿、身份證和父母本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屬16至19周歲在校初高中學生的,提供學校證明;屬隨繼父母入戶的,提供生父母離婚證明及經民政、公證部門確認的撫養協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件。
(2)屬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的,還需提供未婚證明、學校在校證明或未就業證明(學校或街道、勞動部門、社保部門出具)、失業證。
(3)屬隨軍的,還需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4)屬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屬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還需提供申請人的本市計劃生育證明;有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還需提供雙方結婚證、配偶戶口簿、身份證、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出生證。
第十六條 設立公共集體戶口
(一)集體戶口設立的條件
1. 在部分街道(鎮)設立公共集體戶口並逐步全面推廣(試點及推廣方案另行制定印發)。以實際居住、工作地登記入戶為原則,做好轄區內就業、租住、空掛人員的入戶及管理工作。街(鎮)應安排人員專職負責公共集體戶口管理(戶管員),做好公共集體戶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務工作,並協助、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公共集體戶口的管理。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准予設立單位職工集體戶口:
(1)屬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部隊的,單位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駐穗辦集體戶除外)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並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2)屬社會保險納入我市行政區域內社保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企業、非企業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單位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並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3. 經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的省、市、區公共人力資源機構,單位辦公場所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的,准予設立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
4. 大中專院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設立學校學生集體戶口:
(1)經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5. 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並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的,准予設立駐穗辦集體戶口。
(二)設立集體戶口申辦手續及所須證明材料
1. 街(鎮)公共集體戶口的設立。由公安派出所報請所在地街、鎮人民政府協調確定「公共集體戶」地址及公共集體戶口專職管理員名單後,上報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審批,經審批同意後設立「街(鎮)公共集體戶」。
2. 其他符合集體戶口設立條件的,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辦理戶政業務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分局人口管理部門批准後對該單位的集體戶口及專職集體戶口管理員作備案登記,並予以辦理居民集體戶口簿。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單位申請書面報告並加蓋單位公章;
(2)單位在職人數證明,屬企業、非企業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以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及勞動合同的憑證為依據,其他的單位由其人力資源部門出具證明;
(3)單位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稅務登記證;
(5)法人代表的戶口簿、身份證;
(6)單位指定負責人及單位集體戶口管理員的身份證、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 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
(一) 遷入學生集體戶口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學生,准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
(1)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籍學生。
(2)有省或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招生計劃。
(3)經省或市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2.遷入學生集體戶口手續及所需證明材料
凡考取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口學生,入學時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選擇辦理戶口遷移的,在入學當年由學校統一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遷入學生集體戶口手續。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身份證;
(2)省、市教育部門的招生計劃;
(3)省、市招生部門的錄取名冊。
(二)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駐穗辦工作人員,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單位同意佔用該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
(1) 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
(2) 有市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的駐穗辦工作人員入戶指標。
2.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需提供申請人所在駐穗辦申請、市協作部門出具的意見及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計劃生育證明,屬駐穗辦工作人員未成年子女申請入戶,需提供駐穗單位同意佔用該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的意見及市協作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人才引進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及積分制入戶類人員的入戶復核和落戶手續
凡經省、市各審批部門審核批准入戶的人才引進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及積分制入戶等人員,必須持審核部門簽發的批復及入戶卡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復核。復核有疑義、不予通過的,出具復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復核通過的,憑公安機關簽發《准予遷入證明》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後,再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一)入戶復核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入戶復核,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入戶卡及合法住所證明(或被投靠人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還需提供審批部門簽發的批復;屬隨軍家屬調動(隨遷)的,還需提供《隨軍報告表》、《軍官證》。
2. 屬本市區轄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還需提供審核部門簽發的批復、就業報到證明(含《畢業生就業報到證》、《錄用通知書》或《事業單位聘(錄)用畢業生通知書》或《畢業生就業通知書》,下同)、《戶口遷移證》。
以上人才引進人員,屬引進出國留學人員的,如原籍已注銷戶口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入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3. 屬政策性安置類的,還需審核部門簽發的接收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以及本人的《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或注銷戶口證明、轉業證(復員證、退役證、離休證、退休證);屬軍隊離退休安置的,還需提供三聯單。
4. 屬博士後及其家屬入戶復核的,憑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國家教育部介紹信,以及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的《領取准予遷入證明登記表》,在介紹信上加具入戶復核意見後予以簽發《准予遷入證明》。
5. 屬積分制入戶人員,可直接前往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准予遷入證明》及入戶手續。
辦理入戶復核人員如有家屬隨遷的,若配偶隨遷,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若子女隨遷,還需提供本人及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子女的出生證。
(二)辦理落戶手續所需證明材料
到入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除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入戶卡、本市工作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接收證明及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供其居住的房屋產權證明(或被投靠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還需提供《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下同)、《戶口遷移證》。
2. 屬本市區轄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提供畢業生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
3. 屬政策性安置類,由省、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批准來穗入戶人員,還需提供本人的轉業證(或復員證、退役證、離休證、退休證)、審核部門簽發的接收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
4. 屬博士後及其家屬入戶復核的,需憑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國家教育部介紹信(經市控人辦復核蓋章)、入戶卡、《准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5. 屬積分制入戶人員,還需提供《准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以上辦理入戶人員有隨遷家屬的,需提供家屬的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准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第十九條 關於農業戶口問題
我市農業戶口人員,凡自願申請轉為居民戶口的,均給予辦理。
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條件的市外農業戶口人員,辦理戶口遷移時,可直接轉為居民戶口,屬遷入本市農村的,應提交遷入地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書面材料。
嚴格控制居民戶口遷入農村。除以下兩種情況外,一律不得辦理居民戶口轉農業戶口手續:因考取大中專院校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不超過兩年且找不到工作的原本市農村戶口學生(現戶口仍在學校集體戶口內);養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市農業戶口的被收養兒童隨養父母遷入,且徵得當地村委會同意。
原非農業戶口的本市居民,因各種原因遷往外地後,戶口轉為農業戶口後申請遷回本市的,辦理遷回本市戶口時,應按其原遷出本市的戶口性質(非農業戶口)登記入戶。

❽ 父母投靠子女上海戶口,戶主死亡,父母還能繼續申辦上海居住證嗎

可以的,你只要還繼續在子女這里住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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