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文學史上,有很多一家人父子或兄弟數人都成為著名文學家的現象這是為什麼
龍生龍鳳生鳳,用時下的話來講是原生家庭的影響,父母是孩子最好的榜樣,其實很內多人都有一種潛意識容的想法,想要比父母做得更好,而且幾乎所有當父母的又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做得比自己好,所以一些優秀的東西得以傳承。即使是那些明顯坑爹的人,可能初心也是想要比父母更強,不過有時候有的人實在是父母太強,自己感覺怎麼努力也無法超越所以走向了反面的極端,而這種文學家扎堆的家庭,家庭氛圍以及父母的教育與榜樣肯定是沒有問題的。
㈡ 兄弟有矛盾,多年不來往,最近兄媳病重,該怎麼辦
父母在時,親兄弟不和,也要保持一定頻率的來往,盡量解開矛盾,恢復親情。如果父母已經過世了,不來往就不來往吧。
我這么建議的原因如下:
1、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兄弟不和,當父母還在世,作為子女就有一個共同任務,就是要一起給老人送終。
在這個前提下,兄弟不和也要保持禮節性的交往。如果擔心多交往容易引起沖突,加深矛盾,那就簡訊、微信聯系,逢年過節問候一聲也可以的。
這個建議不是說為了安撫父母而委屈自己,而是為了一種說不清道不明的緣分。你跟這樣的人做了兄弟,你跟他有著同一對父母,就是你們的緣分,只有在父母百年之後,才可以看淡這份緣。
2、兄弟不和,有時候比跟外人交往的不和,更讓人難以容忍。
兄弟間的了解,比對別人的了解更容易、更深,優點可能會略過,缺點可能會被對方放大,人性的暗面會被對方挖掘得很深。再加上相處的時間長,父母的偏心,利益的沖突,會比普通人之間的矛盾更多,日積月累,嫌隙越來越深,最後到了難以調和的地步。所以,一旦兄弟失和,就有可能絕交,不再來往。
這種關系,外人勸起來也很麻煩,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說的就是這種。從出生到成年,發生了多少事?摻雜著很多人事關系,很難理清。
理不清誰對誰錯,就不要理了。要想繼續來往,只有放下過去才能重新開始。這需要當事人想法一致,都有這個心才行。
你哥哥的媳婦兒病了,按稱呼你應該叫嫂子,不如趁著你嫂子有病,你去家裡看看你嫂子,就把兄弟倆的矛盾也就解決了,畢竟是一家人,有什麼過不去的坎呢?有一句老話叫打仗親兄弟,上陣父子兵,兄弟的親情到什麼時候都不能丟掉。
我的回答和理由如上,希望能給題主幫助。祝開心!
㈢ 列舉中國娛樂圈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都是明星的明星
曾志偉,曾寶儀,葛優,葛存壯,路嘉怡,路嘉欣
㈣ 三弟兄的其中一個兄弟在父母死亡前已經死亡,在父母死亡後已經死亡的這個兄弟的子女能否有遺產繼承權
死者的子女可以在其父親繼承的范圍內代位繼承其爺爺奶奶的遺產。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權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㈤ 按照道家的說法,今世為父母與子女關系的,上輩子是什麼關系兄弟姊妹呢夫妻情人呢
網上找到如下幾種
第一種:你是上輩子被他們欺壓的人!兄弟姐妹是世仇!夫妻是朋友,心各有歉意就死的朋友! 父母是還債的 兄弟姐妹是來化解恩怨的 夫妻是來圓願的。
第二種
1.從初級佛法來說:有4種關系:1.報恩.2.報仇.3.討債.4.還債.
2.從中級佛法來說:一切都是心的幻化.不是真實的存在.是凡夫的執著.誤認為存在. 其實.根本就沒有輪回.所謂的輪回.只是凡夫心中的幻影而已.
3.從高級佛法來說:如來藏性.具諸功德. 包括一切輪回.一切苦樂.都是如來藏的功德.
第三種:人的出生,只在當時一念。 一念悟,生佛道。 一念迷,墮畜牲。 與父母關系,有為報恩的,有為報怨的,有為還債的,有為討債的。 無論您屬於哪種情況,此生都要好好感恩父母,得此人身,精進修行,開佛智慧,自度度人。
參考資料:http://www.xue163.com/18880/136589/1365899711065169.html
㈥ 同父異母兄弟父母又二次離婚算不算獨生子女
這個算不上,因為你們畢竟是同一個父親,只有母親不是同一個。獨生子女指的是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孩子。就算你父母二次離婚,也算不上是獨生子女。
㈦ 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兒女,他們在你心裡的排位順序依次是什麼
這個話題很沉重,但是我要告訴你,最終的答案是這樣的,你的妻子應該放在第一位,因為他是你的另一半,他與你有相扶相教,互相關心愛護的那一面,因為這個人,要與你共度一生,走到最後,哪怕在病榻前,也要,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所以,妻子放在第一位,然後就是我們的孩子,孩子與我們血肉相連,他是我們心血凝結而成,所以呢,我們要好好的愛護她,希望他長大成人,有一個好的出息,雖然不求她要回報我們的恩情,只希望她過的好,這也是全家人的期盼,這也是作為長輩對兒女的關愛,然後呢,是我們的兄弟姐妹,我們血肉相連,我們血液是相通的,在關鍵的時候,在我們需要幫助的時候,兄弟姐妹會在這一刻,伸出援助之手,這也是一份,親情,血濃於水的,感情,最後一個,那就是我們的父母,他們對我們有養育之恩,我們此生用所有的傾盡一生都無法回報,他們的恩情是這一生,我們都報不完的,所以我們要好好愛護妻子,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夫妻恩愛,只有自己的小家幸福,不讓父母操心,才是對父母最好的回報,其次就是,常回家看看,多領著父母做一些體檢,長領父母出去走一走,帶著他們出去旅遊,感受一下外面的世界,讓他們衣食無憂,過得富足,這是兒女最大的回報,父母不愁吃不愁喝,只希望自己的兒女都能過的很幸福,相信支離破碎的家庭,父母一定操碎了心,不跟兒女操心,最省心的父母,也是全天下最幸福的父母,孝順的兒女就應該經營好自己的家,就是對父母最好的回報,小家顧不過來,怎能顧大家,父母都已經年邁,雖然我們想回報他的恩情,但是,也沒有那麼多的時光,一直陪著我們,父母一定會先我們而去,所以我們只能忍痛的把她放在最後,因為我們可以先孝順他們,但是前提下是自己有一個完整的家,陪你到最後的一定是牽著你手的妻子,所以有些感情一定要經營好,
㈧ 世間最親的人,父母,兒女,夫妻,兄弟姐妹,請幫我從最親的排起,並說出理由。
嗯,人說:
最親不過父母,最近不過夫妻。
1、最親的人。
()直系
祖(外)父母、父母、子孫,是生養子女的直系血緣和遺傳信息傳承的直接關系人,是這個世界上親情關系最密切的人。
在我朝法律上,父母、子孫是第一序列監護、贍養和財產關系繼承人。
同胞兄弟姐妹之間,是僅次於父母、子女的親情關系。
在我朝法律上,為第二序列監護、贍養和財產關系繼承人。
(2)父系旁系
同一祖父母以下五代(炎黃五服)之內的叔伯子孫,是僅次於直系血親的遺傳信息關系人,不可通婚(我朝規定三代)。
在我朝法律上,三代內旁系為第三序列監護、贍養和財產關系繼承人。
(3)同宗族系
具有共同祖先血緣關系的非直系、旁系的同一宗族,又稱本家。
同宗族系為累世血緣遺傳信息傳遞,親情關系永遠大於外系血親。
在我朝法律上,無監護、贍養和財產繼承關系。
(4)母系血親
有道是,姑舅親,輩輩親;打斷骨頭連著筋。
共同享有外祖父母的血緣遺傳信息,在外親中,是親情關系最密切的人。
在我朝法律上,為第四序列監護、贍養和財產關系繼承人。
(5)母系旁系
同一外祖系其他血緣親屬,是次於無血緣關系的表親。
在我朝法律上,無監護、贍養和財產繼承關系。
2、最近的人。
在血緣關系下,夫妻本是陌路,但機緣巧合下而結伴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享人生,並把祖先的遺傳信息共同傳遞下去,完成共同的歷史使命,是這個世界上人際關系最緊密地人。
在法律上,互為監護、贍養和財產繼承關系。
。。。
天大地大,不如父母的親情大;
河深海深,不如夫妻的恩情深。
㈨ 家庭成員的關系
我們都知道,一個女人與一個男人因結婚以後就會組成一個家庭,這個家庭可能包括很多人很大范圍,但是也有可能只是小小的一個范圍。家庭之間的關系是復雜多樣的,很多人可能搞不懂什麼屬於家庭關系。那麼,家庭關系究竟包括哪些方面呢?針對這個問題,找法網小編整理了下面文章,歡迎前來閱讀參考。
家庭關系包括:
一、家庭關系的定義
家庭關系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人際關系,包括姻親、血親與收養關系。其多樣性與家庭規模有關。核心家庭只有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兄弟姐妹關系;直系家庭要加上婆媳(翁婿)關系、祖孫關系;聯合家庭還要加上妯娌、姑(叔)嫂關系等。
二、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系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三、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四、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五、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六、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