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成年子女可以和父母斷絕關系嗎法律允許嗎
法律不允許。從法律角度上,親子關系不能自認而解除。
我國關於自認的規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其第一款為:「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該款明確規定有關身份關系的案件追求客觀真實而不適用自認。
目前我國《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1)有關子女與父母的法律擴展閱讀
第一、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最近的直系血親,是自然血親,其親屬關系是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的,因死亡而消滅。
所謂消滅,是指法律上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由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因血親聯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終止外,不能人為的解除。
即使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都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系,那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也就自然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而消滅。但是,現實中的確存在著所謂斷絕父子關系的情況,但這種行為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是法律規定有一種除外情況,即子女在未成年階段依法被他人收養。我國《收養法》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目前我國《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不能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是由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決定的。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是法定的義務;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
即使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父子關系」,如果該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婚姻法中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樣,成年子女以與親生父母「斷絕關系」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是沒有根據的,贍養父母作為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所謂的「斷絕關系"而被免除。
綜上所述,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因為「斷絕關系"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或是子女不承擔贍養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或贍養費。同時若子女不孝,父母不希望遺產由其繼承,也可通過遺囑的方式進行處理。
相對地,若父母未盡到撫養的義務,遺棄子女,依據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也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贍養之責。
㈡ 法律如何規定繼父母子女關系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後形成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①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繼父母不僅要保證繼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證繼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對於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未成年的繼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有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②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養成人並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繼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③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根據繼承法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可按照繼承順序繼承相互遺產。同時根據1985年《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或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4)繼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繼子女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繼父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視,不能使繼子女因為父母婚姻狀況的改變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同時也保障繼父母能老有所養。
㈢ 例如: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不是法律關系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不需要法律的約定。
父母與子女是直系血親,
天然的血緣關系。
㈣ 父母與子女之間有哪些主要的法律關系
父母子女之間有什麼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版的權利義務有:(1)在人身方權面,有撫養的權利與義務、管理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理;(2)在財產方面,主要表現為對子女財產的管理;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父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子女的權利義務有: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有義務給付贍養費,並且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子女有義務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㈤ 規定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的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5)有關子女與父母的法律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㈥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下列哪部法律中予以規定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婚姻法》中有具體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專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屬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㈦ 有關家庭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所有財產的范圍
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夫妻共有財產可分為固有的共同財產和轉化的共有財產兩大類:
固有的共有財產固有的共有財產指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主要包括6類:
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應該注意的是:a.夫妻財產共有關系依據婚姻的成立而發生,因婚姻的終止而消滅。因此,只要雙方已登記結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禮金、禮物等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b.凡屬婚姻存續期間的上述所得,不論它們表現為什麼形式,也不論雙方各自的貢獻多寡,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務或其他原因完全沒有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夫妻享有平等的權利。c.謂「所得」是指財產權利取得,而非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如果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種財產權利(如繼承已經開始),即使該項財產在婚後才實際佔有(如遺產於婚後分割),也不能列入共同財產范圍;對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該項財產也屬於夫妻共有。d.婚後雙方在一方原有財產上的「添附」,應正確認定所有權的歸屬。如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了裝修、修繕、原拆原建或擴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擴建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E.知識產權具有與身份不可分離的特徵,因此,屬於夫妻共有的並不是權利本身,而是它所取得的經濟利益。
轉化的共有財產轉化的共有財產指原屬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雙方共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財產分割意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這一規定,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有二:一是達到一定的結婚年限;二是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對後者的中斷時效問題未加說明。復員、轉業費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條件也有兩點:一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二是結婚10年以上。
在確定夫妻共有財產的同時,還須確定夫妻一方的個人特有財產。依照法律規定的精神,下列財產為個人所有:
①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中應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或繼承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為結婚而購置的財產。
②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和生產補助費。
③婚後長期由一方使用的衣物及其職業所需的書籍、工具。另外,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也應歸本人所有。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父母的撫養教育義務,對未成年子女來說是無條件的,不得任意推卸責任,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則是有條件的。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除對子女繼續進行幫助、教育外,在物質上、經濟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身有殘疾或繼續上學的子女等,父母仍需盡撫養義務,不得推諉。
《婚姻法》第十五條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受撫養權受到侵犯不能實現時,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之權;已獨立生活的子女則不再享有此項權利。關於因追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經人民法院以訴訟程序處理。人民法院處理此類糾紛,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依法判決。在調解書或判決書中,要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方法。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殊責任,管教和保護權不得任意拋棄。不行使權利,實際上也就是不履行義務,在管教和保護問題上,權利和義務是很難區分的。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方式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對其行為加以必要的約束。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缺乏對事物的理解和正確的處理能力,法律責成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管教責任,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損害他人或社會的義務。保護是指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來自外力的各種侵害。所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受到侵害時,父母得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訴訟。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不僅可以保護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加強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責任感。已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造成上述損害時,父母不再承擔上述責任。而且,父母的責任以民事責任為限,如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為引起刑法上的後果時,父母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里的子女是指成年子女。贍養是子女對父母的供養,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子女對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有困難的父母,必須自覺地履行贍養義務,使老人能夠安度晚年。贍養老人的方式,或共同生活直接履行義務,或提供老人的生活費用,可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根據情況商定。子女不止一人時,應根據「條件好的多負擔,條件差的少負擔」的原則,共同履行這一義務。
為了保證父母受贍養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關於追索贍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和追索撫養費而發生糾紛,其處理程序是相同的,首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經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在確定贍養費數額時,應考慮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