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鄭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年老獎勵扶助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年老獎勵扶助對象:
(一)具有鄭州市戶籍;
(二)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
(三)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含依法收養)且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四)「獎勵扶助金」標准為每人每年1000元。該標准今後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獎勵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年計算,每年發放一次,直至亡故,其間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如有疑問,請撥打鄭州市人口計生委電話 咨詢。
(1)獨生子女扶助獎勵對象擴展閱讀:
在市、縣(市、區)行政、事業單位的就職人員,由本人向單位提供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結婚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和本人一寸照片3張,填寫審批表,由所在單位審核並填寫《鄭州市領取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金對象花名冊》,張榜公示後上報。
其他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列入發放對象的人員,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村(社區)委員會提供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結婚證明、參加鄭州市養老保險證明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本人一寸照片3張,填寫《鄭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對象審批表》。
每年3月15日前,村(社區)委員會對本年度申報要求確認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對象,逐戶逐項上門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張榜公示。
參考資料:河南省人民政府-鄭州出台《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年老獎勵扶助辦法》
⑵ 計劃生育什麼叫獎扶和特扶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針對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後,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的一項基本的計劃生育獎勵制度。
基本條件:
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四個基本條件,即: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鎮);
(2)1973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
以上四點就是我們通常講的「國四條」。
標准為960元、1080元、1560元、1680元
特別扶助對象
00一、扶助對象夫妻均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其本人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准,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准。
00二、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包括曾生育過一個以上子女但同時只存活一個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且同時存活過兩個以上子女,但以後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
00再婚夫妻再婚前後生育、收養的子女數應合並計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雙方符合扶助條件,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范圍。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實際生育的子女數計算。
00符合上述條件的,應出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有關獨生子女的證明材料。
三、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現無存活子女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子女死亡證明材料。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認定、審核的符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三級以上(包括三級,下同)殘疾標准,並持有其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0 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⑶ 山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上,未對農村居民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給予何種獎勵做出明確規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和《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國人口發〔2004〕39號)來看,國家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是從2004年開始試點的,真正在全國正式鋪開是從2006年12月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公布以後。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2002年頒布實施的。因此《條例》中只有原則的規定。根據魯人口發〔2008〕40號文件的規定:農村居民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的給予特別扶助。
一、基本條件
我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對象是:具有我省戶籍的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一般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
二、關於「一般應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和「女方年滿49 周歲」
(一)特別扶助對象夫妻一般應在 193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1933 年1 月1 日以前出生,有證據證明其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且符合條件的夫妻雙方或單方,也可納入特別扶助范圍。
(二)申請特別扶助的夫妻,女方須年滿 49 周歲,獲得批准後,則夫妻雙方同時享受特別扶助政策(不論男方年齡)。因喪偶或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須年滿49周歲。
(三)特別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其本人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准,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准。
三、關於「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一)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養、判隨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養子女。
(二)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後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包括合法生育、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沒辦證生育子女、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後又補辦結婚登記、符合二孩生育條件女方初育不滿 25 周歲或女方再育不滿 30周歲生育二孩等情況。非婚生育一孩後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暫不納入扶助范圍。合法收養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違法收養子女的,不納入特別扶助范圍。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後生育、收養的子女數分別計算,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納入扶助范圍。再婚未生育過子女的一方,只要另一方符合條件,則隨另一方享受特別扶助政策。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實際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
四、關於「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一)「現無存活子女」是指所生育或收養的子女因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現無子女。
(二)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認定、審核的符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三級以上(包括三級,下同)殘疾標准,並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未經殘疾鑒定的重大疾病患者不作為申請特別扶助的對象。
五、關於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特別扶助的人員,需要提供以下證明:
(一)基本證明
1.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
2.只有一個子女的證明,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優待證》 、 《獨生子女證》)或由其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審核認定的只有一個子女的證明材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子女死亡證明。子女死亡證明是指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二)其他證明材料
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收養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1992年4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前收養,並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可提供戶籍證明。
2.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離婚協議書。喪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材料。
3.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向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出具證明,或者由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有關證明。
4.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況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 (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證明、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審核並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查、公示,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確認。
六、關於扶助對象的審核和扶助金發放
(一)扶助對象審核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審核,再婚夫妻以個人為單位審核。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四個基本條件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扶助金發放
特別扶助金從女方年滿49 周歲開始發放,已經超過49 周歲的,從其特別扶助資格被確認時起發放扶助金。
(三)扶助對象退出
享受特別扶助的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終止發放扶助金,並辦理退出扶助手續:
1.子女數增加(包括再生育、收養導致子女數增加)後,子女數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
2.傷病殘的獨生子女康復的。
3.本人死亡或戶口遷出外省的。
4.工作人員審批錯誤的。
因弄虛作假等原因騙取特別扶助金的,應依法追回其領取的特別扶助金。
在2006年以前要求是年滿60周歲,2008年起年滿49周歲就可以享受了,相當於提前了10年,標準是每人每月60元。
⑷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補助資金是什麼意思
農村部計劃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家農村部計劃育家庭項基本獎勵制度獎勵扶助重點:按照家及我省關計劃育律規政策性規定實行計劃育農村獨雙戶夫妻據悉由於農村各項保障體制比較薄弱育兩孩父母逐步進入產面臨困難養問題益突據解邯鄲市計劃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規定受惠農民每每領600元獎勵扶助金直至終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為了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更有效地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所制定的一項基本制度。
(一)扶助對象。我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我省城鎮和農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家庭:
1、扶助對象夫妻一般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3、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視為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由政府安排發放扶助金。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審核(再婚夫妻以個人為單位審核)。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單親一方須年滿49周歲,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須年滿49周歲。
(二)扶助標准。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扶助對象如發生生育子女、收養子女、對象死亡、對象戶口遷移到外省、對象的傷病殘子女康復等情況,要中止領取扶助金。
對於目前已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獨生子女傷、病殘或者死亡的對象,按照本方案規定相應調整扶助標准;對於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條件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周歲以後,仍繼續執行本方案規定,不再重復執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對於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而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家庭,由各級政府、非政府組織為其提供精神撫慰、經濟救助和醫學咨詢指導等服務,幫助有再生育意願的家庭實現再生育。
⑸ 現在的獨生子女錢多少歲可以領
獨生子女獎勵是在兒子沒成年前領的,很少一年
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是男回60女55以後領的,(辦理退休答也成)數額不少,但僅僅限一次
這筆錢的發放日期各地不一樣,我們這就只有一個社區試點發了,其他都沒有
另外,還會有一些細節的規定。
⑹ 關於獨生子女費,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關於二胎獨生子女費、獨生子女費征稅方面的規定如下:
1、正常生二孩無需退獨生子女費。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針對調整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政策措施及相關工作,明確提出「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
國家衛計委表示,全國絕大多數省(市、區)按照《通知》要求,通過修訂有關規定或政策性文件,規定對符合政策申請再生育的夫婦不再要求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2、獨生子女費等不征稅。
就公眾關心的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發放的獨生子女津貼,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回應說,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
但這里所述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數額發放的標准之內的補貼。
(6)獨生子女扶助獎勵對象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費的內容: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2、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3、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國家衛計委:正常生二孩無需退獨生子女費
⑺ 想咨詢一下.終身未婚未育是不是有3500元錢獎金,在什麼地方辦
可以領取,請關注下面的領取方式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屬本市戶籍公民,可以在本市申領《光榮證》:
(1)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的;
(2)原無子女,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的;
(3)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經過批准生育了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在未結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一方,屬本市戶籍公民,可以單方在本市申領《光榮證》:
(1)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個孩子的一方;
(2)再婚夫妻中一方系離婚者且只生育一個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3)夫妻婚後生育一個孩子,離婚或喪偶後,沒有再婚的一方。
孩子在196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尚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進行補領。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在領證之年起至孩子14周歲止,按每人每年不低於30元標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申領辦法: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支付;
(2)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3)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計劃生育公益金
●公益金救助范圍:本市范圍內的戶籍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補助。
(1)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列入民政部門確認的特困低保戶,其保障標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2)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持證),且嚴重病殘的或就讀於特殊學校的特困家庭;
嚴重病殘是指:嚴重心臟病、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惡性腫瘤、癱瘓、嚴重燒傷、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肢體功能喪失等。上述病殘對象需經市級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診斷證明。
(3)在全日制學校就讀且父母均亡的獨生子女;
(4)經吳江市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為計生手術後遺症病人或手術並發症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特困人員;
(5)曾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孩子死亡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特困居民;
(6)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的特困家庭。
上述救助對象須經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認定。
凡已進入農村計生獎勵保障的,不再列入此救助范圍。
●申領辦法
(1)由符合救助條件的獨生子女家庭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病殘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等有關資料,並填報《吳江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申請表》;
(2)由村(居)委會、鎮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審核、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3)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核批准後,按規定撥付救助金,每年年底審批兌現。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獎勵對象:
(1)本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中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年滿60周歲的農民;
(2)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已經死亡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農民;
(3)年滿60周歲,未育且未收養子女的農民夫婦參照執行。
「農民」是指在本市農村取得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持有土地承包經營證書或被確權的對象。本市漁民符合條件的參照執行。
符合基本條件但屬於國家公務員、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列入本獎勵對象。
●申領辦法
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村居民,由本人在達到規定條件前一年的7月31日之前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領取獎勵金的申請,經村、鎮、市三級審核並張榜公示後確認為符合發放條件的對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准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獎勵對象出現亡故、戶口遷出本市或者生育、收養子女等情形為止。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
●扶助對象
我市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扶助對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女方年滿49周歲。已經超過49周歲的,從政策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計算;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4)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5)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等級達到三級(含三級)以上。
●扶助標准
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的標准發放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標准發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計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數,也不沖抵其他方面的優惠和補助。
●資格確認程序
(1)本人申請;
(2)村(居)委會審議並張榜公示;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張榜公示;
(4)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並公示;
(5)報省、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經公安派出所核實的死亡證明;
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級為三級以上。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對象是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其中的一部分,扶助金發放就高不就低;2007年起,符合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農村扶助對象,其日後也不再重復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獨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即時補償(從2007年1月1日起對所發生的案例進行即時補償)
●適用對象
獨生子女父母為本市戶籍的,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獨生子女的父母均已死亡的,不屬於本補償范圍)。
本補償不影響計劃生育公益金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等其他獎勵扶助政策的正常實施、兌現。
●補償標准
(1)年滿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未婚獨生子女死亡的,對其父母一次性補償1萬元;
(2)獨生子女死亡時未滿18周歲且其母親年滿40周歲(含40周歲)以上的,對其父母一次性補償1萬元。
父母離異的,補償金給予協議離婚撫養獨生子女的一方或法院判決書獨生子女判隨的一方。
●申領辦法
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戶口本、身份證、死亡證明原件到戶籍所在地鎮級計生辦申請並如實填寫《吳江市獨生子女死亡家庭補償審批表》,經所居住的村(社區)公示7日群眾無異議後,由村、鎮在審批表上蓋章確認並上報市人口計生委,由市人口計生委審核、批准後即時發放補償金。
⑻ 獨生子女的補貼多少歲可以領
你只要拿到獨生子女證就可以馬上開始領取獨生子女補貼了,如果你有工作單位的,可以向工作單位申領,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向社區居委會進行申領。一直可以領到子女14周歲截止。
⑼ 獨生子女的父母都享受獎勵嗎
是啊,雙方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