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子女不盡贍養義務養父母如何依法維權
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因其是養子女而與親生子女有版所區別。您權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所以,如果您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該養女支付贍養費。
第二、如果您與該養女關系惡化,確實無法共同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7條的規定,您可以與其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另外,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根據該法的規定,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因此,如果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那麼您還可以向法院提出該項主張。
⑵ 父母沒有養子女子女一定要養父母嗎
首先父母沒有盡到撫養義務,我們當兒女都沒必要盡贍養義務,那些假慈悲的聖母,你沒有專經歷過瞎說屬什麼?你有嘗試過幾個月被父母拋棄被別人養大,16歲就出生社會自力更生,生病沒人給你錢,親生父母乘人之危看孩子長大了想要回去並且要求我不許認養父母的條件才給我治病,這樣惡心的喪盡天良的父母,我憑什麼有義務養他們?求求你們給我理由?我勸你們善良!!!
⑶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親哥是否有權擔任監護人
一、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的親哥不能當然有權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如下:
1、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收養關系一旦成立,被收養人的親哥與其權利義務關系消除。所以,被收養人親哥不屬於《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的監護人序列中的「兄、姐」,最多隻能屬於第三款規定中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按照規定被收養人的親哥如果願意擔任監護人需「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因此,養子女的親哥不能當然有權擔任監護人。
三、以上這種情況一般是被收養人在養父母家庭中已經沒有成年並有監護能力的親屬(如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等情況。如果被收養人在收養人家庭中還有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兄、姐等等,則這些近親屬可以當然成為被收養人的監護人。因為:「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四、如果這些被收養人的這些親屬(包括其親哥)「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⑷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扶養的成年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予生活費
撫養一段時間後,生父母在子女未成
⑸ 養子女年齡大了失去勞動能力是否可以免除贍養養父母的義務嗎
養子女年齡大了失去勞動能力,不可以免除贍養養父母的義務。回
贍養養父母,是養子答女的義務,不因養子女失去勞動能力而免除,養子女因失去勞動能力而無力贍養養父母,可以申請社會救濟和其他方式,但是其依然有義務贍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⑹ 子女養父母法律規定
收養是一方當事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的行為,通過收養行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根據我國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①養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養子女有對父母贍養的義務;②養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③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④養子女和養父母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此外,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也產生法律擬制的近親屬的關系,即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樣對養子女也適用。
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⑺ 養子女怎樣贍養養父母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收養關系成立的前提下,養子女應當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即使在收養關系依法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成年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也應當支付生活費。然而養子女與生父母權利義務關系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故養子女對生父母不承擔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育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從以上法律規定看,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相互的權利義務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以上規定,雖然沒有對非婚生子女對生父生母盡贍養義務的內容在條款中加以規定,但只要生父、生母對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盡了撫養、教育義務的,生父、生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同樣享有要求非婚生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根據你來信反映的情況和我國法律規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子給付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