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要是父母因為債務問題被法院拉入黑名單會對子女有影響嗎
被列入失信名單後,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會受到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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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父母失信子女受限並非株連
浙江省蒼南縣饒某的兒子今年考入北京某大學,學校卻來電表示孩子可能無法被錄取,原因是饒某欠銀行20萬元貸款不還已有兩年多的時間。
由於自身的「老賴」身份影響到子女就學,上述案例並非孤例。今年7月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法院向轄區內的衡水第一中學、衡水中學實驗學校等7所私立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進行限制,同時附送了《致身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學生家長的一封信》,督促失信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
衡水市桃城區法院的司法建議表示,各私立學校的招生簡章需載明報名學生家長必須沒有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記錄,凡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者,一律不得錄取,對已招錄學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經發現,應責令退學或轉校到公辦學校。
消息一出,立刻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相關爭議尚未平息,類似做法再現一例,7月17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法院發布《致被列為或限制消費人員的家長們一封信》,法院在信中向31名已查實其子女在就讀的明確提出,若不履行法律義務,其子女將被禁止在高收費私立學校就讀。
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上述兩個個案,還是兩家法院發出的相關要求,對於敦促「老賴」履行義務均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看到孩子入學受限,饒某主動還清欠款,全面履行了法律義務。
記者從衡水市桃城區法院獲悉,該院向轄區7所私立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後,7所私立學校積極響應,衡水第一中學等私立學校已書面向桃城區法院回復,隨後有23名失信被執行人為避免孩子入學受限,主動履行了共140餘萬元的還款義務。
在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相關學校落實法院規定後,一些長期找不到的失信被執行人主動聯系法院,或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或與申請人磋商和解方案。
吳某因5起糾紛案件欠4家銀行50餘萬元。法院查實吳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當吳某孩子就讀的某高收費私立學校表示不再接收孩子就學後,吳某立刻轉變態度,與家屬一起籌集款項,50餘萬元執行款已全部履行到位。隨後,順德法院向學校發出解除限制就讀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② 父母因為債務被起訴,對子女有什麼限制嗎(出行、工作限制等)
1、問題過於寬泛,只能簡單回答。父母因為債務被起訴,如果法院判決父母還款,而且也按照判決履行了還款義務的,對父母及子女都沒有影響。
2、父母是債務人而不是子女,所以判決後子女也沒有代替父母還款的法定義務,除子女作為保證人。
3、判決下來後,如果父母拒不執行判決的,可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此時可能對子女有些影響,如參軍、考公務員等。
③ 父母欠銀行貸款不還,子女會受到哪些影響
父母欠銀行貸款不能歸還,屬於個人行為,對其子女貸款、上學、就業、參軍等沒有影響。但欠債人子女在繼承遺產時,必須先償清債務,才能繼承遺產。
貸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將會產生的後果:
1、首先銀行會不斷電話催收貸款,電話無果則工作人員直接上門拜訪;
2、直接從貸款人在貸款銀行的結算賬戶扣收貸款本息,並凍結該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3、如果貸款人有抵押擔保物在銀行,銀行有權通過合法途徑拍賣處理抵押擔保物;
4、如果該筆貸款有擔保人的,銀行有權向擔保人追索貸款本息及相應費用;
5、經催收後無果的,銀行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保全銀行貸款本息。
6、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貸款人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封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8、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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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
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④ 父親欠債,對子女是否有影響
1、對你們兄弟沒有影響,但對你母親有影響。
因為貸款的時候屬於你父母的婚姻關系存續其間,你父親的行為已經構成表見代理,銀行有理由相信你父親的行為是他們父親共同的意思表示。
2、無權要求你們償還。不要被自古的「父債子還」的思想所誤導,當然,如果你繼承你父親的財產,你將在繼承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3、如果辦貸款時你父親用你與他的名義聯名辦理,這就要看你當時的具體年齡了。
如果你以滿18,那你就需承擔連帶責任,原因同 1 的一樣;如果你未滿18歲,就無連帶責任,因為不滿18是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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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債務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關於免除的性質有不同的學說,一種學說認為,免除是契約。理由是:
1、債的關系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定的法律關系,不能僅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是一種恩惠,而恩惠不能濫施於人。
3、債權人免除債務可能有其他動機和目的,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免除權損害債務人利益,免除應經債務人同意。
另一種學說認為,免除是債權人拋棄債權的單方行為。理由是:
1、免除使債務人享受利益,因此沒有必要徵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同意的,等於限制了債權對權利的處分。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
但《合同法》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⑤ 父母欠債無力嘗還,對子女有影響嗎
債法具有相對性,僅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因此,父母欠債,子女不承擔償還責任。
除非根據繼承法繼承遺產的,以繼承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
⑥ 我父母欠銀行貸款還不上了.對子女有什麼影響么
父母欠銀行貸款不能歸還,屬於個人行為,對其子女貸款、上學、就業、參軍等沒有影響。但欠債人子女在繼承遺產時,必須先償清債務,才能繼承遺產。
貸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將會產生的後果:
1、首先銀行會不斷電話催收貸款,電話無果則工作人員直接上門拜訪;
2、直接從世伍貸款人在貸款銀行的結算賬戶扣收貸款本息,並凍結該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3、如果貸款人有抵押擔保物在銀行,銀行有權通過合法途徑拍賣處理抵押擔保物;
4、如果該筆貸款有擔保人的,銀行有權向擔保人追索貸款本息及相應費用;
5、經催收後無果的,襪鋒銀行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保全銀行貸款本息。
6、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貸款人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封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8、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6)父母欠債對子女有什麼影響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搜好或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屬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確定;
第五條 :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准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准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確定;
第六條 :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⑦ 父親欠債被起訴,對子女有影響嗎
如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了,對子女是會有影響的,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7)父母欠債對子女有什麼影響嗎擴展閱讀:
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