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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子女的關系證明怎麼寫

發布時間:2021-01-14 13:44:55

1. 保險理賠時如何開具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

保險理賠的時候有收益人的,理賠時確保投保人合法權益需要證明雙方關系才可以理賠,如果只需要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就到學校開證明或者到父母戶口的街道派出所開,或者到戶口當地的村委開具。詳情如下:

一、開具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

3、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咨詢。

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 ,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

二、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格式

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

XX公證處:

我單位職工(或我村村民、社區居民)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於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其親屬關系如下:

1、XXX的父、母親姓名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或父、母親姓名X,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

2、XXX的原配是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如原配偶已死亡的請寫明死亡時間,離婚的請寫明離婚時間)。

XXX的原配去世後(或離異後)是否再婚。(如再婚,請寫明再婚配偶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3、XXX與原配所生養的全部子女(包括收養子女)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XXX再婚後,與再婚配偶所生養的全部子女(包括繼子女)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XXX共有上述X個子女,無其他子女。(如有子女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已死亡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情況)。

4、XXX的兄弟姐妹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如有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

5、X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如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

出證明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

出證明人的姓名:_______

職務: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三、親屬關系的簡介

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系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系。

根據親屬關系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後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系,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

2. 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怎麼開

用現在的戶口,父母戶口和你的戶口分離在中國是正常現象,如果只需要證明不需要戶口本,就到學校開證明或者到父母戶口的街道派出所開。

3. 和父親不在一個戶口本上怎麼證明父子關系

有如下方法:

1、如果當事人有《出生醫學證明》的,可以用出生證明來證實兩者之間的「父子」關系;

2、可以去要求提供該證明的單位等指定的醫院或者其他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親子鑒定證明」來證實雙方之間存在的「父子關系」;

辦理親子鑒定證明時,當事人應攜帶雙方的身份證、社保卡等,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相關的手續(採集血樣等)。

3、去村或者居委開出證實父子關系證明,憑證明帶上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意見,加蓋派出所公章就可以了。

親子鑒定的法律效力:

(一)具有法律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親子鑒定結果有效。

雙方私下去做親子鑒定是允許的,法律承認具有親子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但如果是單方面鑒定,作為證據提到法庭後很容易被對方提出質疑並推翻。

(二)雙方自願、合格資質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認定親子關系的輔助證據。

親子鑒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法院不得強製取證。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做鑒定,應予准許。在處理此類案件中,親子鑒定結論應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應與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證,綜合分析,做出正確判斷。

若當事人堅持拒絕鑒定,可依照《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證據不成立」的規定,綜合全案的其他證據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親子關系的認定。

(三)單方委託民間機構所作的親子鑒定結論無效。

法院一般認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個人私自到民間機構做鑒定,其親子鑒定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司法程序確實需要做親子鑒定,也應到司法機關指定的機構去鑒定。

(3)父母和子女的關系證明怎麼寫擴展閱讀:

1、個人親子鑒定本身就是不公開的,所以鑒定委託人有權不提供任何證件。樣本可以自行取樣,送到專業鑒定機構,其鑒定結果僅提供給鑒定委託人。鑒定結果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

2、司法親子鑒定是完全公開的,必須鑒定委託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對面到場,帶齊相關有效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鑒定結果可以用做司法用途(上戶口、辦移民、打官司等),也可以做為法庭上的呈堂證供。

1)司法鑒定只能適用於訴訟活動,是在特定的訴訟審判程序過程中,由法官啟動的一項科學鑒定活動。換言之,不參與訴訟活動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親子鑒定;需要打官司,訴訟到法院後,由法院啟動的鑒定,才叫司法鑒定。

2)司法鑒定活動必須遵循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進行,程序違法的鑒定結論不能成為鑒定材料。

司法親子鑒定是指需要把鑒定報告提供給法院、公安機關、公證處以及出入境管理處等司法機構的一種鑒定,司法親子鑒定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該鑒定中心的司法親子鑒定報告適用於中國大陸、港澳台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除個別國家和地區因政治體制限制),可用於訴訟、出國公證、辦理簽證、報戶口等。

司法鑒定要做到:

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合法,鑒定方法、標准合法。司法鑒定必須由相關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託書,經過一系列司法公證程序所完成的鑒定,才叫司法鑒定,並只作為法庭證據使用,鑒定結論必須接受法庭質證方為有效。

司法親子鑒定特點:

司法親子鑒定的受理程序相對嚴謹,以確保鑒定結果的准確、真實、公正、有效。

(1)被鑒定人必須親自來本中心辦理實名委託;

(2)被鑒定人必須提供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3)被鑒定人必須承諾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

(4)我鑒定中心認真核對被鑒定人身份信息並現場拍照;

(5)親子鑒定樣本必須由本中心工作人員採集,必要時須有公證人員在場。

4. 父母己去世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怎麼開

若無法律收養關系,不存在繼承可能,只需提供親生父母證明,可到居委會或村委會開具證明

5.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況證明怎麼寫

1,父母子女情況的證明,一般是指親屬關系證明。
2,可以具體咨詢一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民警有什麼具體的要求。
3,親屬關系證明的一般格式:
親屬關系證明
茲證明XXX 性別:(男/女)出年年月,X 年X 月X 日出生,住址(戶口本上的地址)
身份證號:(XXXXXXXXX ),其親屬關系的情況如下(直系血親都要寫):
關系人姓名性別出生日住址與其關系(父子/母女/母子/父子/兄妹/姐弟/姐妹等) (稱謂) 工作單位備注
上述證明的內容准確無誤。如有不實,願承擔其法律責任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經辦人(簽名):
(村委會)蓋章:
單位聯系電話:XXXX年XX月XX日
註:1、本證明須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2、本證明須有檔案所在單位或存放檔案的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蓋章;沒有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出具、蓋章。
3、相互稱謂應按我國法律規定和習慣的統一稱謂

6. 遷戶口時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證明怎麼寫

誰要這個證明,他認可那裡的證明,去問他好了 。有些東西是歷史形成的事實,難道還要每個嬰兒在申報戶口時做親子鑒定 嗎?

7. 家庭成員的關系證明裡面,老公的父母與本人的關系應該怎麼寫

婆婆與你的關系填婆媳關系,公公與你的關系填翁媳關系。翁媳指的是在版中國,公公與媳婦兩權者的總稱,一種人類常見的倫理道德關系。婆媳關系是指在一家中婆婆和媳婦的關系,在相處中需要注意很多問題。婆媳關系自古以來就很復雜。

(7)父母和子女的關系證明怎麼寫擴展閱讀:

家庭成員之間固有的特定關系。表現為不同家庭成員之間的不同聯系方式和互助方式,是聯結家庭成員之間的紐帶。它的特點是以婚姻和血緣為主體,並由有婚姻和血緣關系的人生活在一起構成,表現為組成家庭的各成員之間特殊的相互行為。

以代際關系為層次,以家庭同代人的多少為幅度,構成家庭中幾代人或同代人之間的傳遞和交往。

家庭成員之間的人際關系,包括姻親、血親與收養關系。其多樣性與家庭規模有關。核心家庭只有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兄弟姐妹關系;直系家庭要加上婆媳(翁婿)關系、祖孫關系;聯合家庭還要加上妯娌、姑(叔)嫂關系等。

8. 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怎麼開

有出生證可直接證明,遺失或缺失者,要到相應街道辦、派出所、村委會開,如果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的,單位人事處可以開證明。

開具親屬關系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咨詢。

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 ,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

(8)父母和子女的關系證明怎麼寫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申請條件: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辦理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關系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關系人在境外,提供護照復印件。

3、所在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有關單位的人事檔案資料(申辦與父母關系提供的證明材料與出生公證相同)。

辦理流程:申請——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或不予辦理公證或終止公證)。

9. 撫養關系證明怎麼寫

撫養關系證明。茲證明王某某身份證號和付某某身份證號是夫妻關系,為本轄區居民,二人共生育三個子女,分別是女兒某某某。

身份證號某某某兒子某某某,身份證號某某某,女兒某某某,身份證號某某某,特此證明。證明單位蓋章日期,年月日。

然後找市上的領導蓋章即可

(9)父母和子女的關系證明怎麼寫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章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喪失父母的孤兒;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孤兒的監護人;

社會福利機構;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無子女;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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