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樣寫獨生子女申請書
獨生子女證申請書
我叫XXX,今年XX歲,女,身份證號XXXXXXXXXX,現住XXXXXXXX。
XX年XX月XX日,我於XX地的XX結婚,婚後於XX年XX月XX日生下一X孩。取名XXX,為響應國家號召,經我和丈夫XX商量,我們終身就只要這一個孩子,現特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望批准為盼。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對於大部分省市,領取第二胎指標還是非常困難,細則執行上要根據內容。
❷ 獨生子女光榮證申請表怎樣填寫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
姓名 女 年 齡
男 年 齡
小孩姓名 出生時間 性別
結婚時間
戶籍地址
現居住地址
聯系電話
女
方
單
位
意
見
(公章)
年 月 日
男
方
單
位
意 見
(公章)
年 月 日
女
方
村
居
委
意
見
(公章)
年 月 日
男
方
村
居
委
意
見
(公章)
年 月 日
女方
戶籍
地鎮
街道
計生
部門
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發證時間
經辦人
服務證編號
備
注
申請人簽名:(女) (男)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註:1、此表一式三份,申請人、村(社區居)委、鎮(街道)計生部門各保存一份。
2、申請人應帶材料:申請人《計劃生育服務證》、全家戶口本;夫妻離異的,申請方應提供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另一方沒有再生育證明,申請方為女方的還應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喪偶的應提供戶口本、一方死亡證明,申請方為女方的應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
❸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育齡人員(女方年齡在49周歲回以內,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單方可申領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沒有結婚的公民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離婚或喪偶前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離婚或喪偶後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前有一個子女,但沒有直接撫養,另一方無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初育一方可申領;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且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直接撫養子女方可以單方申領。
❹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證申請怎麼寫
我離婚 小孩 跟 前夫 我現在的老公 沒小孩 我想在生個小孩 現在想退獨生子女 正書 請問退證申請怎麼寫
❺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怎樣辦理
1,《申請表》,由夫婦雙方親自填表,不得代辦。
2,《申請表》一式填寫兩份,由夫婦雙方單位分別蓋章、由女方單位送戶口所在居(村)委會核准,然後交雙方單位各保存一份。
3, 如再生育第二個子女,應主動退還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4,申請表中應寫明:我們夫婦已有一個孩子,自願積極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特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❻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單位意見怎麼寫
同意申報。
《獨生子女證》在2002年9月1日後稱《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申請條件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折疊編輯本段辦理程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1]
折疊編輯本段喪偶或離婚對象的領證程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折疊編輯本段其他情況的領證程序
(1)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按照「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折疊編輯本段所需材料
1、原配夫妻: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結婚證明;
2、離婚對象: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
3、喪偶對象: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喪偶的證明;
4、再婚對象: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結婚證明。
折疊編輯本段作用
辦理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可以享受到眾多優待。包括自發證日起到14周歲止,每月由獨生子女的父母單位發給的保健費10元;在招工、解決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照顧;更重要的是作為獨生子女的母親,除了享受國家規定產假之外,還增加35天產假,男方可以享受10天的看護假。[2]
折疊編輯本段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憑自願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在《獨生子女證》上要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優惠政策」章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5、未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再辦理此證。
❼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中申請理由如何填寫
各地申請表格式不統一,一般不需要填寫。需要填寫理由的,參照以下聲明:「XX夫妻(離異、單親,為符合條件一方)已生育(收養)一名子女,自願不再生育或收養。本人保證上訴情況屬實,願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該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實施將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但是現在各省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具體規定存在差異:格式全國沒有統一,申請表格,辦理機關或有不同,具體申請條件也不盡相同。獎勵項目、標准也各不相同。
獨生子女證制度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文件(類似於《結婚證》),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向國家承諾不再生育子女,國家發給你一個證書,證明你向國家作出過承諾,國家出台相應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就作為一個享受該政策的一個重要憑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9)子女滿16周歲,符合條件也可申請,但不享受相應獎勵政策。
二、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三、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憑自願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在《獨生子女證》上要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優惠政策」章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5)未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再辦理此證。
❽ 獨生子女申請書
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
一、本市戶口: 1、凡達到晚育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在懷孕前或懷孕後三個月內,向女方單位(無業、個體人員在女方戶口所在地居委會)領取《生育服務證》。 2、由男女雙方單位(或居委會)分別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由女方單位或女方戶口所在地居委會登記造冊。 3、女方持《結婚證》、《戶口本》、《生育服務證》到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計生辦審批,蓋章並登記造冊。《生育服務證》交由當事人保存。 4、女方戶籍地如有變化,由女方持《生育服務證》到遷入地進行變更登記。 5、當男女雙方婚姻發生變化時,則《生育服務證》作廢,由單位收回《生育服務證》。二、外地戶口人員辦理《生育服務證》 1、由女方戶籍所在地出具婚育狀況證明; 2、持婚育狀證明信、男女雙方戶口本、結婚證到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領證; 3、到男方單位蓋章; 4、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登記。三、集體戶口人員到檔案所在地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但需本人持《生育服務證》到女方戶口所在街道計生辦辦理登記及孕期保健手續。
辦理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
1、符合政策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婦,須向雙方單位計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鋼筆或簽字筆),雙方單位進行核實後,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2、女方單位持雙方申請、女方《戶口本》、《結婚證》及有關材料(「病殘兒」帶診斷證明、病歷;「雙獨」帶雙方父母單位及雙方單位人事部門證明;「收養後雙孕」帶收養子女證明及妊娠證明;「再婚」帶歷次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到女方戶口所在街道計生辦申請辦理。(註:均需原始件及復印件) 3、街道計生辦審核後發給「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表」由女方單位填寫,男女雙方單位簽署意見蓋章、當事人交雙方《身份證》復印件、《生育服務證》工本費5元。 4、街道計生辦初審簽署意見後,將「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表」及有關材料送區計生委審批。 5、區計生委在「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將再生育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返給街道計生辦,由計生辦交給女方單位轉交當事人。要求單位對當事人發放宣傳材料並記錄。 6、已辦理《生育服務證》的夫婦戶籍地發生變化後,遷入地街道計生辦為其辦理變更登記,在《生育服務證》第3頁副頁背面及變更登記欄中蓋章。 7、辦理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婦,如配偶死亡或離異的,原《生育服務證》作廢(女方已懷孕的除外),女方單位(居委會)收回,交原核發《生育服務證》的計生辦予以注銷(如發生戶口遷移並已進行了變更登記的則由新遷入地注銷)。 8、申請病殘兒「二孩」的手續:(1)街道計生辦、單位負責對申請病殘兒鑒定的家庭核實情況,提供咨詢服務,並進行家庭調查,填寫《病殘兒病情鑒定登記表》。(2)智力低下、癲癇持確診單、戶口簿且由母親陪同到首都兒科研究所進行檢查診斷。(3)各種心臟病須經心血管疾病專科醫院診斷治療。 9、申請特批的手續:(1)如有改判情況,要提供改判的對方的婚育狀況。(2)80年代以後出生的第二個子女要出示有關證明。
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新生兒出生後,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由女方單位(無業、個體人員由女方戶口所在居委會)發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書」一式兩份,由夫妻雙方填寫。 2、男、女雙方單位審核、簽署意見並蓋章。 3、申請人持雙份申請書和戶口本到女方戶口所在居委會審核、簽署意見並蓋章。 4、申請人持雙份申請書和戶口本到女方戶口所在街道計生辦核准、蓋章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5、申請人將雙份申請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交女方單位計劃生育部門驗收。由女方單位在申請書上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編號、起止時間和產假天數,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❾ 獨生子女申請怎麼寫
獨生子女證申請書
我叫XXX,今年XX歲,女,身份證號XXXXXXXXXX,現住XXXXXXXX。
XX年XX月XX日,我於XX地的XX結婚,婚後於XX年XX月XX日生下一孩。取名XXX,為響應國家號召,經我和丈夫XX商量,我們終身就只要這一個孩子,現特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望批准為盼。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對於大部分省市,領取第二胎指標還是非常困難,細則執行上要根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