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父母先於子女去世,子女的遺產有份額要分給去世的父母嗎
子女先死亡,要來分情況對待。如果子自女沒有配偶、子女,其死亡後的遺產由其父母全部繼承,此種情況下,父母死亡,其他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如果子女有配偶、子女,則其遺產由其配偶、子女及其父母均等繼承;如果存在遺腹子必須給其保留份額,可以多分。如果子女死亡時,留有遺囑的,其財產按遺囑繼承
⑵ 子女先於父母死亡,之前辦理的遺囑公證是否還有限
如果是父母指定子女繼承,子女先於父母死亡,遺囑無效了,有父母第一序列繼版承人行使權繼承權。
《繼承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⑶ 如果子女早於父母去世其配偶還有繼承權嗎
其配偶贍養了死者的父母的,取得對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繼承權;如果不贍養,就不能取得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子女早於父母死亡遺產擴展閱讀:
老人遺產繼承順序:
1、法定繼承人范圍。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
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指財產繼承人繼承遺產時的先後排列次序。法定繼承開始時,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同時參加遺產繼承,而必須按照繼承法所規定的先後順序依次繼承。
在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存在並有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無權請求繼承遺產;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10條中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3、法定繼承方式中的遺產分配原則。根據《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在法定繼承方式中,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需要強調一點的是遺產繼承順序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如果是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話,則就不存在繼承順序之說。
⑷ 兒子先於父母去世,父母未繼承其遺產,父母去世後,其去世兒子的遺產可以由其他子女繼承碼
兒子先於父母抄去世,父母未繼承襲其遺產,父母去世後,其去世兒子的遺產可以由其他子女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
52.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⑸ 子女先於父母死亡,子女的配偶及子女的子女可否繼承父母的遺產前提是父母有其他子女。
《繼承法》第十條明確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回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答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這個規定中,沒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子女的配偶可以參與繼承的論述。 但如果存在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有權繼承遺產
⑹ 關於遺產分割問題,子女先於父母去世,第三代是否有第一繼承權
方案一:符合繼承法
該50%房屋產權應分為五份:配偶B女士10%,兩個兒子甲和丁各10%,乙專和丙的子女獲得其父屬親的繼承權,各繼承10%。
參見《繼承法》關於代位繼承的規定:
《繼承法》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5. 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26. 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27. 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⑺ 想問下遺產繼承的問題。 1)如果子女先於父母去世,父母百年後原屬兒子的那部分遺產兒媳婦有權繼承嗎
1,喪偶的兒媳不屬於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盡到贍養義務的兒媳可以版列為第一順序權繼承人。2,首先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有二分之一屬於其配偶的個人財產,剩餘二分之一按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割,即:配偶,父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