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離婚兒子跟父親,母親監外執行6個月,沒坐牢,兒子公務員政審能通過嗎
這種情況下是不一定的。具體還要看一下你的政審單位他們有沒有更詳細的規定,因為雖然你跟母親沒有一起,但是她畢竟是你的親生母親這個直系親屬是改變不了的。
2. 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的時間父親癱瘓在床母親年紀大不能照顧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嗎
這個是可以的,都不能走路,無勞動能力了,憑醫生的報告,可以保外就醫
3. 年老多病的父母對兒子申請監外執行
申請監外執行一般要求犯罪人申請出現重大疾病才可以,否則不行。
4. 父親因交通肇事,被判監外執行,孩子當兵受影響嗎
會受影響,有刑事處罰,政審不能通過。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
(4)父母有監外執行的對子女的影響擴展閱讀
政審內容:
1、本人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本人的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和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等。
2、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撫養其成長的親屬,以及聯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面貌、職業、政治表現及與本人的關系等。對於同本人沒有或很少聯系、影響不大的非直系親屬,可不列入政治審查的范圍。
3、直系親屬一般指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撫養其長大的養父母和由其撫養子女。長期同本人一起生活、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時也應了解他們的政治情況。
4、學校出的政審材料主要是對你的日常表現,品德、學習、行為、紀律德才方面做出鑒定。
5、街道辦事處、當地派出所的政審鑒定是,主要看本人(驗本人身份證)是否有犯罪前科和違法行為和不良現象等,最後是家訪。
5. 離異家庭父親監外執行孩子能當兵嗎
親你好,
1,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回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答界限的;
2,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3,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鉸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4,如果沒有就可以,如果有就不行了
6. 小孩未滿半歲父母違法怎麼處
一、輕緩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不能判處緩刑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三、行政違法行為,應當不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四)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7. 犯人在服刑期間家裡父親病危可以申請回家探視嗎
可以的,但是要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判處無期徒刑的任何條件下不允許。判處有期徒刑符合條件的可以離監探親。
《監獄法》第五十七條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一)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服法表現的;
(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者愛護公物,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監獄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准其離監探親。
(7)父母有監外執行的對子女的影響擴展閱讀:
《監獄法》還指出:
第十七條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
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後,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第十八條罪犯收監,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者徵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檢查。
第十九條罪犯不得攜帶子女在監內服刑。
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第二節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對於罪犯的申訴,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罪犯提出的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8. 母親有監外執行。但父母離婚 影響我的飛行員審核嗎。急急急急
母親有監外執行會對飛行員政審有影響。
9. 父母病重能做為保釋的條件
我國沒有保釋這一說,一般是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申請服刑人員監外執行。父母病重不能作為取保候審或者監外執行的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條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百五十六條 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