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丈夫是漢族,且是獨生子 妻子是少數民族不是獨生子女,能申請生育第二胎嗎
1,妻子是什麼族,不是每個少數民族政策都一樣 2,什麼地區的,每個地方政策也有差異
B. 新疆城市戶口獨生子女二胎政策哪一年開始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各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戶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避孕、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堅持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結合;採取綜合措施,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以及積極推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扶助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生育、節育與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財政、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綜合治理的原則,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九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負責)人應當與所在地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保證獎勵與優待等措施的落實。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村民、居民自治內容,實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政務公開、民主評議和監督制度,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託社區,面向家庭,廣泛開展計劃生育綜合服務。
第十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學校,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優生優育、生理衛生、青春期和性健康等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義務。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總體水平,使計劃生育經費增長幅度高於同級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並對邊遠、貧困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應當執行有關統計的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公開計劃生育的規定和辦事程序,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少生優生。
漢族公民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少數民族公民男年滿23周歲、女年滿21周歲初婚的為晚婚。達到晚婚年齡結婚後初次生育的為晚育。
第十五條城鎮漢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漢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少數民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的,按少數民族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計劃生育規定生育。
第十六條公民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符合規定要求生育的,由雙方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手續,領取生育服務證,方可生育。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二等甲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相當等級因公傷殘人員;
(二)婚後不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漢族夫妻收養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夫妻收養兩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夫妻一方從事井下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經州(地、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復婚者除外),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城鎮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二)農村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三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達到規定的子女數,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九條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決定,並報州(地、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養親生子女或者有遺棄、買賣親生子女等違法行為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一條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數已達到規定的計劃生育數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二條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提倡間隔生育。
第二十三條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公民的,其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鼓勵通過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方式的,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第二十六條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按國家規定休假,工資、獎金照發。
第二十七條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終身只收養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少數民族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兩個子女或者終身只收養兩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請領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以下統稱《光榮證》),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
第二十八條城鎮居民領取《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10元的保健費。少數民族享受保健費合計不超過十六周年;
(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單位各給予加發本人工資百分之五的獎勵金,或者各給予不低於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對列入社會救濟對象的家庭,優先發放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農牧民領取《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待遇外,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免去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三)承包土地和劃分宅基地,給予優先優惠;
(四)領證家庭子女傷殘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且無生活來源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列為五保戶家庭;
(五)優先列為重點扶持對象,在技術、信息、農業生產資料等方面優先提供服務;
(六)對貧困家庭優先發放各類扶貧資金和貸款,優先安排扶貧項目和科技實用技術培訓,優先享受其他扶貧優惠政策;
(七)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可享受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和第七項規定中適用於計劃生育家庭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領取保健費的夫妻,雙方均有用工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負擔50%;一方沒有用工單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單位全額負擔;從事個體經營的,在工商行政管理費中折抵;夫妻雙方均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
第三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婦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的勞動保護、保健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用於對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獎勵和社會保障。經濟來源於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投入、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以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捐助。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綜合服務制度,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科學知識,提供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提高公民生殖健康和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服務網路,依據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要求,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建設、管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改善服務條件,規范服務標准,增強服務能力。
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宣傳教育,定期提供避孕節育醫學檢查服務,提高避孕節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三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使用國家免費發放的避孕葯具。
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檢查和避孕節育的費用可在生育或者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中統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開支。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保障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八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指導。
提倡和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以長效措施為主的避孕方法。經婚前醫學檢查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婚後應當採用長效避孕措施。非意願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手術,必須依法取得《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禁止超越《許可證》規定服務項目的范圍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使用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以及其他現代科學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避孕葯具免費發放、市場零售供應和性保健用品銷售等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按照所在縣(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徵收;
(二)農村居民按照所在縣(市)上一年公布的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8倍徵收。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婚生育的,以違法當事人所在縣(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人均純收入為標准,分別徵收1-8倍的社會撫養費,雙方當事人合計徵收不得超過10倍。
第四十三條執行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違法當事人實際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會撫養費按1-3倍徵收;相當於當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3-6倍徵收;高於當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6-8倍徵收。
違法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四條違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的實際收入超過當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撫養費外,按其超出部分數額的1-2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違法生育子女的當事人戶籍不在同一縣(市)的,由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高的一方當事人所在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雙方同時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違法當事人一方所在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另一方所在縣(市)不得再行徵收。
第四十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違法生育當事人所在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出書面徵收決定;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可以由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繳或者由受委託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收代繳,也可以由指定的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代收代繳。收繳單位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自治區財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生育費用自理,三年內不得晉級、晉職、評選先進,並由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二)農村居民三年內不得享受集體福利;
(三)已領取《光榮證》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待獎勵,並追回《光榮證》及已享受的保健費和獎勵金。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縣(市)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對出具證明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對符合規定要求生育的夫妻不發給生育服務證或者故意刁難,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為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生育者提供條件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社會撫養費或者罰款的;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五)對檢舉、控告其違法行為的公民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條對未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的單位,兩年內不得評為先進、模範、文明單位,已經是先進(文明)單位的,予以撤銷;對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組織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三年內不予晉職、晉級。
對無特殊情況不落實本條例相關獎勵規定或者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擾亂計劃生育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報復執行計劃生育的公務人員的;
(四)因生育原因嚴重虐待婦女或者遺棄女嬰、殘疾兒的;
(五)打擊報復舉報群眾的;
(六)干涉、阻礙他人實行避孕節育措施的;
(七)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的。
第五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C. 辦了獨生子女證後生二胎要罰款嗎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准,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准,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所謂計生罰款其實就是指社會撫養費。凡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按規定都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准,還要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更與當事人的違法情節相關(二胎三胎有別),所以每個當事人需要繳納的社會撫養費一般是不一樣的。 ◆您必須到當地計生部門就個人情況作具體咨詢。
D. 可否生育第二胎
在江蘇是可以的,計生條例中規定: 第二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 /// 因為 男方是獨生子女,女方為農村戶口,且只有一個孩子的。明顯符合江蘇! 1.這是江蘇的計生條例是可以的,要搜一下樓生所在省的計生條例才行,各省有差異的; 2.既使符合,也要申請到二胎准生證才能懷孕,先孕或自作主張先生下來,都要罰款;
E. 合法生孩子,有什麼優惠政策,
單獨二胎
「單獨二胎」是指中國政府制定的計劃生育政策,只要夫妻雙方一人為獨生子女,即可生二胎。2013年11月15日,單獨二胎正式開放,預計於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試行;同時,關於2015年之後全面放開「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擬議中。(注意:「單獨兩孩」不等同於「單獨二胎」。如果「單獨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雙胞胎或多胞胎的話,那該家庭就不再適用「單獨二胎」的新政了。)2013年12月6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表示,黑龍江、上海等地正在組織開展摸底調查;北京、雲南等地啟動了立法程序;河南正在進行調查研究和科學測算論證。
存在現象
2012年,中國勞動年齡人口首次出現絕對數下降。同時,近年來,人口老齡化加速,2013年年底,中國60歲以上老人將突破2個億。老齡化危機、用工荒,已讓中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危機。
調整生育政策,被視為緩解「人口老齡化」,保持合理的勞動力數量、結構,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主要手段。
如維持現行生育政策不調整,幾十年後勞動年齡人口銳減,老年人口比重過大,勢必嚴重影響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活力和國際競爭力。而「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就是要有效應對和積極緩解人口結構性矛盾的長期影響,保持合理的勞動力數量和結構,延緩人口老齡化速度」。
放開「單獨二胎」的決策,將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培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新優勢,准備更為有利的人口條件。
中國曾於1980年提出到2000年人口控制在12億,於2000年提出到2010年人口控制在14億的目標都已完成,專家預測中國人口在2030年前後將達到峰值14億左右。中國自上世紀90年代進入穩定低生育期,綜合生育率和生育意願子女數在十餘年內都相對較低,具備適度放開二胎的現實基礎。
政策內容
二胎中國全國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現行的計生條例,其中准許生育二胎的 政策都包括六方面:
1、如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2、患不孕(育)症,符合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後病癒懷孕的;
3、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4、夫妻雙方均為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5、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6、因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正常勞動能力的人員,烈士的獨生子女。
此外,各地還有各自不同的規定,比如江西、河南、江蘇等地規定,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在煤礦井下連續從事采礦作業5年以上,並仍在從事煤礦井下采礦作業,只生育一個女孩的,可生育二胎;河北、山東等地規定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可生育二胎;山東省還規定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也可再生育一個孩子。
政策意義
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是計劃生育政策的重大調整完善,是適應人口發展新形勢、合乎民意的重大舉措。
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有利於」:
一是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有利於保持合理的勞動力規模,延緩人口老齡化速度,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是有利於逐步實現國家政策與群眾意願的統一,提升家庭抵禦風險的能力,增強家庭養老照料功能,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
三是有利於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開放歷程
2007年開始,數家官方的研究機構就已接受國家人口計生委的委託,就生育政 策的進一步調整完善展開調研。
2010年1月6日,國家人口計生委下發的《國家人口發展「十二五」規劃思路(徵求意見稿)》提到要「穩妥開展實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政策試點工作。」
2010年第7期《財經》雜志刊登了一篇題為《獨生子女政策謀變》的報道說:「有關部門確已在考慮對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繼續進行『完善』。同時,一個擬從2011年開始,以黑龍江、吉林、遼寧、江蘇、浙江五省首批先行,總計分三批,逐步在全國開放『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可生育二胎』的修改意見,正在完善中。」
廣東、上海等省市也曾表態,希望首先在各自的省市進行試點。但也遭到部分省委書記的反對。反對聲音一度占上風,加上之後計生系統重要人事的連續變更,以及2012年「十八大」召開和隨後的國務院政府機構改革眾多因素,致使「單獨二胎」政策被擱置下來。
2013年3月,國務院進行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國家人口計生委與衛生部合並成立國家衛計委。此後,「單獨二胎」政策又再度被納入議程。
2013年11月15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提出,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2013年11月16日,國家衛計委副主任王培安介紹了啟動實施「單獨二胎」政策細則。
曾設方案
開放「單獨二胎」 曾有「三步走」方案
至遲從2007年開始,數家官方的研究機構就已接受國家人口計生委的委託,就生育政策的進一步調整完善展開調研。2010年1月6日,國家人口計生委下發的《國家人口發展「十二五」規劃思路(徵求意見稿)》提到要「穩妥開展實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政策試點工作。」單獨二胎
於啟動「單獨二胎」政策,當時佔主流意見的是「三步走方案」:即從2011年開始,首先開放東北地區及浙江等省試行「單獨」二胎政策;第二步,放開京滬等省份;第三步,在「十二五」(2015年前)內,實現全國全部放開「'單獨'生育二胎」政策。
這一方案,曾得到原國家人口計生委主要領導的支持,在2010年下半年經過修改微調後曾提交國務院。
一胎政策遭變通
30年來獨生子女政策為遏制中國人口過快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人口總量愈來愈少會伴生一系列新問題,比如「一個孩子、兩個父母、四個祖父母」的人口倒三角結構和老齡化、男女性別比例失調、社會青壯年勞動力短缺等諸多問題。
在「養兒防老」觀念根深蒂固的農村地區,只生一胎的政策在很多地方被變通為「准二胎」或者如果第一胎是女孩,會被允許再生一個。因此農村地區二胎甚至三胎現象其實很普遍。
現行政策
一孩政策
包括絕大多數城鎮居民;北京、天津、上海、江蘇、四川、重慶6省(市)的農村居民。
一孩半政策
指農村夫婦生育第一個孩子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包括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貴州、陝西、甘肅等19個省(區)的農村居民。
二孩政策
各省(區、市)都規定,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部分地區的農村居民普遍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包括海南、雲南、青海、寧夏、新疆等5省(區)的農村居民。天津、遼寧、吉林、上海、江蘇、福建、安徽等7省(市)規定,一方為獨生子女的農民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三孩政策
指部分地區少數民族農牧民可以生育三個孩子。包括青海、寧夏、新疆、四川、甘肅等地區的少數民族農牧民,海南、內蒙古等地前兩個孩子均為女孩的少數民族農牧民,雲南邊境村和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黑龍江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居民。
特殊政策
西藏自治區實行特殊的生育政策,藏族城鎮居民可以生育兩個孩子,藏族及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農牧民不限制生育數量。
適用條件
人群
單獨二胎政策適用於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婦。一般地講,獨生子女是指本人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地域
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由各地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通過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修訂地方條例或作出規定,依法組織實施。
當夫婦倆的戶籍所在的省份修訂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或人大常委會作出了專門規定,允許單獨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就可以按程序申請再生育了。如果夫婦倆的戶口不在同一個省(區、市),只要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允許單獨夫婦生育兩個孩子,就可在那裡申請再生育。
各方回應
北京
北京落實「單獨二胎」新政的准備工作已就緒,只待《北京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納入明年的人大修法框架。
官方
衛計委相關人士2013年11月20日出面澄清,「單獨兩孩」不等同於「單獨二胎」。如果「單獨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雙胞胎或多胞胎的話,那該家庭就不再適用此次的新政了。
衛計委相關人士明確指出,其實按照嚴格意義上來說,新政應該簡稱為「單獨兩孩」更為准確。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就明確提出,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也就是說,如果「單獨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雙胞胎或多胞胎的話,那該家庭就不再適用此次的新政了。
社會影響
影響1 生育率
短期顯著回升,累計效應釋放後,波動在1.6—1.7
影響2 人口結構
政策調整將使2030年增加2200萬勞動年齡人口
影響3 公共資源
對醫院、幼兒園、學校等公共資源造成一定壓力
影響4 管理部門
漸進、微調、各省不同步方式,可避免出生堆積
數據支持
人口普查
2010年11月進行的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出的主要數據,也被外界認為是有利於推動中國人口政策的放寬調整。
這次人口普查的數據顯示,至2010年11月1日,中國內地總人口為13.40億人;年均增長率0.57%(2000-2010年);60歲及以上老人比例為13.26%;出生人口性別比為118.06(女為100)。
出生率方面,2000年至2010年年均增長0.57%,較之上一個十年--1990年-2000年的1.07%年均增長率,下降接近一半,幅度驚人。
同時,人口學界更看重的指標--「總和生育率」,即平均每位婦女一生生育孩子的數量。一般認為總和生育率為2.1時,代際之間人口更替將大致均衡。在此之上,人口逐漸增加,在此之下則減少。
老齡化
老齡化方面,對於老齡化社會界定的標準是:如果人口中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過7%,或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過10%,即進入老齡化社會
。老齡化程度還可以細分:當60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數的10%-19%為輕度,20%-29%為中度,30%及以上則為重度。
截至2013年,中國60歲及以上老人比例達到13.26%,已屬於「輕度老齡化」。
出生性別比
出生人口性別比
,正常情況下是103-107(女為100)。1980年以前,中國出生人口性別比基本正常,波動在105-106間。而在實行獨生子女政策30年後的2010年,這一指標已上升到118.06。
出生人口性別比嚴重偏高的直接後果就是,數千萬男性「光棍」的出現。
到2020年,中國約有11200萬25歲-35歲的男青年,而相應20歲-30歲的女青年約有7200萬。屆時,光棍可能超過4000萬人。或者說,不到3位適婚男性中就有1位單身。
最新進展
2013年12月6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司司長楊文庄表示,各地正在進行調研論證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建議各地盡快落實。黑龍江、上海等地正在組織開展摸底調查,以全面摸清單獨夫婦及其生育子女情況的底數。北京、雲南等地啟動了立法程序,積極做好立法研究論證和協調工作。河南正在進行調查研究和科學測算論證,為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提供依據。楊文庄表示,未來各地制定的細則將會有所差異,國家衛生計生委也建議各地盡快落實單獨兩孩的政策,讓老百姓盡早受益。[7]
政策背景
「到30年以後,目前特別緊張的人口增長問題就可以緩和,也就可以採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
這是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就計劃生育政策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公開信中的話。
30年彈指而過,2011年,正好是「30年以後」的第一年,我們到了「採取不同的人口政策」的時候了嗎?
這不是一個有望很快明朗化的問題。2011年3月9日下午,在北京石景山廣電中心的一間演播室里,來自全國兩會的正反兩方的代表委員上演了一場論戰。辯題就是:是否應該允許全國的夫婦們生育第二個孩子。
此前的3月6日,全國政協委員、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王玉慶透露,目前計生部門正在考慮人口政策的調整。「我個人認為二胎政策到「十二五」末期可能會放開。」
與此同時,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向本次兩會提交關於調整獨生子女政策的議案。這已經是他連續第四年提出這一議題的議案。
「溫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要"逐步完善"計劃生育政策,這和過去的表述不一樣,我理解這應當包括調整獨生子女的政策。」紀寶成說。
但異議聲也很強大。全國政協委員、來自中國社科院的程恩富就是反方的鐵桿代表。
「我2010年就提出反對調整獨生子女政策的建議。我和相關政策部門溝通後得到的答復是,"十二五"期間只會在部分地區進行單獨雙胎(即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胎)試點,不會在全國全面推開。」3月8日,程恩富說。
F. 單方是獨生子女可以生二胎嗎
1.北京剛開始作為試點城市,實行單方獨生子女生二胎的政策。 2、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 4、雙方均為少數民族 ...5、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 6、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7、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8、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的夫妻,生育間隔期必須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間隔期限制: 1、女方在二十八周歲以上的; 2、第一個子女被確診為為病殘兒的。
G. 我想問一下我老公是獨生子女 我又是少數民族 生二胎為什麼還要交罰款
各地計劃生育政策不完全一樣,建議您具體咨詢當地計生委。
H. 我兒子和媳婦都是獨生子女,按政策符合照顧二胎,兒子30歲,媳婦28歲,孫子2周,請問現在能申報二胎嗎
若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胎,但女方年齡必須滿28周歲,對男方年齡沒有限制;第一胎與第二胎間隔4年 不過實際監管情況還得看各地的實際情況,這個只是總規則
I. 辦二胎准生證要收回獨生子女證嗎
是的!以後不再享受獨生子女政策!從此成為歷史!即使不要二胎也沒有優惠政策了
J. 二胎政策需要父母一方是獨生子女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