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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登記

發布時間:2021-01-12 16:12:27

1. 繼父母可以收養繼子女嗎

可以。根據《收養法》第14 條的規定,經過繼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繼父母便可以收養繼子女,這種情況下不受法律對收養人條件的限制,也不受被收養人必須14 周歲以下的限制。

2.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要什麼條件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要條件如下:
(1)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須徵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
(2)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時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年滿30周歲的限制;
(3)繼子女被繼父母收養時,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限制;
(4)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應符合普通收養成立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這里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在解釋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收養法》第8條規定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由此可見,已有養子女者是不能再為收養的。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里所說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行為不端致不堪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為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我們認為,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收養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應不低於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
,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
危害養子女的身體健康
;
如果養父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4、年滿30周歲。
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關系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
周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於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到達相當年齡後再收養子女,能夠更好地承擔養父母的職責。基於我國的人口現狀和人口政策,規定年滿30
周歲始得收養子女也是比較適宜的。

3. 繼父母可以收養繼子女嗎

只要經過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繼父母就可以收養繼子女。在這種情況下,不受法律對收養人條件的種種限制,被收養人也可以在十四周歲之上,收養人也可以收養不止一名孩子。 參考法條:《收養法》第十四條。

4.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收養條件的限

《收養法》規定: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回被收養: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5.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條件的限制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血緣關系,經濟條件等的限制。但是一定要當地的民政部門允許。公安部門允許上戶口。

6.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後繼子女還能繼承生父母的財產嗎

不可以了,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後,他們之間就擬制為親子關系了,與原生父母的親子關系同時解除,你要記住,一個人在法律上只能有一對父母。生父母可以通過遺囑給原子女贈與財產。

7. 哪些情形是特殊收養,收養近親子女有什麼限制

一、哪些情形是特殊收養
(一)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二)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國內公民在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時可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子女,亦可為被收養人;
2、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生父母,亦可為送養人;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須有40周歲法定年齡差的限制;
4、被收養人不受須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齡以上亦可被收養。
另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三)繼父母收養繼子女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條件:
1、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須徵得生父母雙方的同意;
2、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
3、其他的應符合普通收養成立的條件;
4、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時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年滿30周歲的限制;
5、繼子女被繼父母收養時,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限制。
二、收養近親子女有什麼限制
國內公民在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時可不受以下限制:
1、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須有40周歲法定年齡差的限制。
2、被收養人不受須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齡以上亦可被收養。
3、其生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子女,亦可為被收養人。
4、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生父母,亦可為送養人。
另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8.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除了徵得繼子女和其親生父母的同意以外,還有什麼硬性要求嗎

<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體;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不需要繼子女本人同意。<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體;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收養法》第十四條)<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體;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法》第四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收養法》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收養法》第六條)<s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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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9.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條件的限制

為了防止因雙重的權利義務的界限不明確而發生糾紛,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使雙重關系簡單化。收養繼子女以其生父母同意為要件,因為這是在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條件下進行收養,並且是基於與被收養人的父或母結婚的事實,所以法律規定的條件更為寬松。根據《收養法》第14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收養條件中的以下內容限制:①被收養人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②送養人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③收養人應當為無子女、年滿30周歲、有撫養教育能力且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收養子女的疾病;④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以及只能收養l 名;⑤這種收養不受「有配偶者收養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收養」規定的限制,只能是繼父或繼母的單方收養。因為繼子女和與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間本來就存在父母子女關系,不存在收養的問題,但是,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時,須事先徵得其再婚配偶(即被收養人的生母或生父)的同意,並且取得不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同意。繼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還應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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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一旦形成收養關系,就會發生收養的法律後果,繼子女就變成繼父或繼母一方的養子女,其與再婚關系之外的一方生父或生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但與再婚的婚姻關系之內的生母或生父一方之間,仍保留原直系血親的母子或父子的權利義務關系。

10.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登記如何處理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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