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憲法中對享有繼承權的兒女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來繼自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 父母遺產子女的配偶有繼承權嗎
父母的遺產,子女的配偶無繼承權。
繼承權只發生在配偶、子女、父母之間。子女的配偶不是法定繼承人,不享有繼承權。
3. 遺產繼承權都哪些人享有法律上哪些人享有遺產繼承權
1、有遺囑抄或者遺贈撫養協襲議的,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內容繼承財產。
2、沒有上述的,按法定繼承。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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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關於子女財產繼承權的問題
你好。
首先,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只有當沒有遺囑、遺囑無效或存在《繼承法》27條規版定情形之一時,遺權產才會全部或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置。法定繼承對於遺產的處置可以分為繼承人之間協商和訴訟至法院,由法院調解或判決。
其次,父母的婚姻關系不影響子女的法定繼承權。
再次,不能以父母未盡撫養義務而拒絕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較多的贍養義務的,在繼承時,可以多分。
最後,《繼承法》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所以,若你父親立下遺囑且該遺囑合法有效,你也不存在繼承法19條的內容規定,那麼完全可能你什麼也得不到。
若有幫助,希望採納!
5. 關於配偶和子女對父親的遺產繼承權
這個復是你朋友姥爺的財制產我就不再給你引法條了。但是問題我有一個,那就是這個房子是在什麼時候買的。是在他跟配偶的婚姻持續期間買的嗎?同時他們買房子時是否已經退休了?聽你這么說好像,你朋友的姥爺是再婚的,所以這個涉及到的有很多問題。不是給你引幾個法條就能說清楚的。
因為如果確實能夠證明這個房子是你朋友姥爺個人出錢買的。而且當時你姥爺和他的配偶都已經,退休那麼可以認定這個房子只是你姥爺一個人的個人財產,如果能的話,而是在他們年輕的時候買的,雖然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那麼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當然應當算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你朋友姥爺的配偶是有一半的所有權的。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也就是適用 上面這一條。
如果是共有的話,當然先要析產也就是先析出你朋友姥爺配偶的一半,再繼承人平均分配(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你朋友的姥爺也是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