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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費起訴案件

發布時間:2021-01-12 10:37:56

⑴ 刑事案件被告人是獨生子女能保候審嗎

你好,這種情況是不可以的,是否獨生子女不是取保的條件,取保條件你可以搜索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檢察機關會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如無羈押必要會變更強制措施取保或監視居住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容(一)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重新審查: 1、審查案件證據是否發生重大變化,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2、審查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3、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新的犯罪,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自殺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4、審查案件事實是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5、審查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6、審查羈押期限是否屆滿的;7、審查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更為適宜的;8、審查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二)檢察機關還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附帶審查: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發現患有不適宜繼續羈押的重大疾病的,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是否患有「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嚴重疾病,是否患有急性傳染病,是否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情形,是否屬於新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的情形。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認罪、真誠悔罪,涉及民事賠償的是否達成賠償協議已經賠付,並得到被害人的諒解,雙方當事人是否進行了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真誠悔罪,雙方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已賠付,且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為基礎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可能性下降,可以認為無繼續羈押的必要。如交通肇事案件是過失犯罪,逮捕後能達成刑事和解的,在當前辦案中一般也不在進行繼續羈押。3、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已經查清。因身份不明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後的偵查中如果其身份已經查明屬實,其案件情形經審查達不到逮捕條件的,則屬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

⑵ 關於涉及獨生子女的政策的民事案件法院是否不予受理

不用涉及是否獨生子女。你及你的兒子可享有與其它村民同等的權利。如果認可你們的平等權利被侵佔了,是可以起訴的。

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款。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案例有: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4)西民二初字第246號
關於案例太長,你可以網上搜索一下這個2014年的案例。節選如下: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蘭州市西固區新城鎮新合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河口峽水電站徵用,所得補償款由被告新合村村委會分配給其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村民自治原則,新合村村委會就土地補償款分配一事依法於2012年9月28日召開了村民大會並表決通過了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該方案規定:「戶口在本村的外孫子給予現有人口征地補償款的一半補償款。」隨後發放了土地補償款。依據該分配方案,被告只分配給原告18000元。原告認為自己屬於被告所稱的戶口在本村的外孫子,但自己也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利,應獲得36000元的補償款。原告監護人顏芳多次向被告索要剩餘的補償款,並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均無結果,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屬於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有,新合村集體土地被河口峽水電站徵用所得的征地補償款應歸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有。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平等的成員權。對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以是否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為基礎,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來綜合考量。本案中,原告出生並落戶於蘭州市西固區新城鎮新合村,並在此居住生活,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了緊密的依附關系,由此可判斷,原告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與其他成員享有平等的成員權益。被告的分配方案顯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⑶ 獨生子女征地補償打官司請律師費用誰出

由聘請人支付

⑷ 如何培養獨生子女的合作能力案例

隨著祖國偉大的計劃生育政策實施以來,很多家庭現在都是獨生子女,溺愛有加,然而這樣的家庭出身的孩子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被溺愛的,他們適應社會和自理能力方面是一個弱項,現在愛早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如何讓獨生子女自理,並且學會適應社會。
    獨生子女不一定性情孤僻,不「合群」。正是由於孩子在家庭中沒有年齡相近的「小伴」,所以他們往往格外盼著有小朋友與自己一塊玩,這種願望有時會使他們更易於「合群」。年幼天真的孩子,如同他們自己手裡玩的橡皮泥一樣,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孩子「合群」不「合群」,決定性的因素在於家長的引導和教育。
    父母應該有意識地讓孩子走出家庭的小天地,在樓區或大院和鄰居的小夥伴一起活動,結交一些好朋友。給孩子吃糖果,也要啟發他(她)分一些給身邊的夥伴。孩子們在一起,為了玩得新鮮有意思,就要互相商量,這就培養了尊重別人意見的習慣。他們玩得融洽歡快,便培養了友愛互助的精神。在游戲中大家約好了一定的規則,誰也不能違犯,也就培養了遵守紀律的品質。正是在與小朋友的共同活動中,孩子知道了應該想到別人,比較開朗大方,懂得友愛謙讓,這就是比較「合群」了。
    有的父母把孩子關在房門中,不願鄰居的小朋友到自己家裡來。為了滿足孩子游戲的願望,就「爸爸媽媽陪你玩」——這叫作「哄」。在「哄」的過程中,孩子往往成了「恆星」,父母多是圍著孩子轉。孩予習慣於發出「指令」,犬人又常常百依百順,「唯命是從」。這樣,孩子就會滋長「以我為中心」的心理,習慣予享受特殊的待遇,養成了喜歡「拔尖」的習性。有的父母看孩子碰著桌角哭了起來,就忙說:「別哭,桌子撞你了,我給你打它!」說完巴掌落在桌面上,孩子破涕為笑了……有的父母怕孩子吃少了,就說:「快吃吧!不吃,門外那個小孩就要搶你的來了。」孩子使勁地多吃著——僅僅是為了不給別人……報復,自私,不容人,種種不健康的心理狀態,就是這樣在不知不覺之中培養起來的。這一切,都是不利於孩子「合群」的。
    為了孩子更健康的成長,有一個很強大的內心,對於溺愛孩子的家長一定要改變方式,樹立一種新的家庭早教觀念,讓孩子在復雜多變的21世紀,保持很強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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