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規定的父母對子女的義務是什麼子女對父母呢
O(∩_∩)O~呵呵!正常情況,我爸媽管我相親結婚更甚。。。在國外,父母通常只需養育子女到18歲即可,尤其是美國。在中國現在的父母也已經效仿,培養子女直至18歲,就放手不管了;根據中國現有的法律,(正常情況下)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否則構成犯罪即遺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解釋一)》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解釋一)》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和教育】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小夥子,但願我的回答能令你滿意。謝謝!
② 有法律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嗎
犯錯未教師情曉理都管用否需要懲戒
20世紀前包括內絕數家區問題清末現代教師體罰主要內容懲戒權已經取消、禁止社文明標志導致另結卻越越教師走向另極端——敢批評、管教別家理取鬧教師施身攻擊影響非惡劣
鑒於2009教育部(微博)頒發《班主任工作規定》專設條款賦予班主任採取適式進行批評教育權利何謂適式何謂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管用辦該規定並未講明教師仍敢批評、管教甚至防止事些課間休息讓輕易教室免打鬧發意外校教師擔干係教師應擔負教育責任嚴重弱化幾乎淪保姆
否認舊式教育體制教師濫使用懲戒權甚至給功名讀書留恐怖記憶存激者乏其北宋真宗間做官丁謂衣錦鄉特看望授業先稱狹劣荷先教誨痛加梗楚使某立者皆先賜前北校蔣夢麟幼恨透舊式教育曾番豪言壯語:先我要殺家塾我要放火燒!則認傳統教與組織式已足應付實際需要
獨古代教師頻繁體罰古希臘羅馬期古羅馬深信沒痛苦代價沒進步沒眼淚教育必教育跟古代體罰痛苦讓少偉物終身難忘世紀著名神家聖?奧古斯丁72歲曾問願意等死返童毫含糊說:我寧願死願意返童接受教師鞭笞
文藝復興文主義興起校家庭體罰現象遭強烈抨擊1783波蘭廢除體罰1845盧森堡廢除體罰荷蘭、奧利、芬蘭、瑞典、挪威、丹麥、德等都相繼立禁止體罰
挾西風東漸1904晚清政府《奏定堂章程》提13歲再用體罰13歲用體罰至於罰站、剝奪假期、剝奪自由、替代勞等認體罰列則允許民政府原則要廢除體罰1952央教育部發通知明文規定廢止體罰或變相體罰改革放頒布《義務教育》、《未保護》、《教師》等 再明確表示許體罰
美廢除體罰歷史潮流明確說1977聯邦高院通判例認定校實施體罰並違背憲程序保證高院前另判例認面維持教室秩序採取恰管教措施教育必需;另面家提供良習環境、維持教室秩序保證安全義務院強調論何實施度體罰絕非家強制利益體現論基於何種目度體罰都壓迫性虐待性道目前美立禁止體罰21州其州明文規定
英1986前教師實施必要管教社默許體罰存本體罰令所禁止教育實踐體罰現象較普遍本校教育規定:校及教員教育認必要依據監督機關規定及童行使懲戒給予體罰台灣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禁止體罰提進行暫性疼痛管教教育實踐要要體罰目前爭議較
未教育廢除體罰世界潮流代教育應該必要自外其教師廢除體罰喪失懲戒權造敢批評管教嚴重性教育本身傷害同忽視
感覺這樣的提問沒有什麼意義
不要多想,想多了累
③ 法律規定女兒可以不養父母嗎
贍養,即照顧衰老的父母。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兒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滿足物質上的合理要求。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以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因此,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的免除贍養義務情形,女兒不養父母是違法的。
④ 法律規定子女能不幹涉父母婚姻
子女干涉父母婚姻是不對的,也是違法的。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⑤ 只有中國法律才規定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
不是只有中國法律才規定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國外很多國家均有立法,但相對來說在經濟發達地區更加側重於精神贍養老人。
法國的現行法律不僅規定成年子女必須給無經濟能力的父母提供生活資助,還必須「尊敬和關懷」老人。
不僅法國如此,對於歐洲而言,「精神贍養老人」都成為主要義務。在瑞典、芬蘭等北歐福利國家的法律中,都有有關子女對父母「精神贍養」的具體要求,以保證老人們晚年的幸福。
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體規定了子女與父母的居住距離,每年、每月、每周乃至每日應當與父母接觸的時間和次數;連子女與父母談話的忌語都受到限制,從而最大限度地從立法上保證贍養行為的質量。
日本的子女應常回家看看「空巢老人」的問題是在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經濟騰飛時凸顯的。日本是一個較典型的「男子中心主義」社會,婦女一直是贍養照顧老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工業化和都市化的迅猛沖擊下,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觀念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婦女走出了家門,參加各種社會活動,使家庭的護理、贍養功能弱化。
上個世紀六十年代以來日本制定的《老年人福祉法》、《老年人保健法》、《高齡社會對策基本法》等,更多地強調國家、地方政府和相關社會組織的養老責任,很少見到家庭養老的內容。
近年來,由於社會養老成本過高,以及難於解決精神慰藉問題,政府開始強調家庭養老的價值,並對家庭養老給予政府補貼。
上世紀70年代,日本家庭的「空巢」現象十分嚴重,倫理學家提出了「一碗湯距離」的概念,即子女與老人居住距離不要太遠,以送過去一碗湯而不會涼為標准。這樣子女既有自己的世界,又能夠方便照顧長輩。
2007年,在印度南部城市海德拉巴,一個火葬場的工人正准備焚燒一具屍體時,屍體竟然「活」了過來!此人被救後哭著說:「我不想活了,為什麼要救我?!」此人已75歲,來自當地一個殷實家庭,但身患癌症後,子女不願付醫療費,於是他絕望地走向火葬場。
面對這一不斷嚴重的社會現象,印度立法「出手挽救」。印度立法文件中寫道:「大家庭系統消退,老年人目前正在被拋棄。」這部法律規定,如果孩子不照顧父母,將被關上三個月。
印度媒體大多認為這部法律出台的重要意義在於將來。
印度是個「年輕」國家,11億總人口中51%低於25歲,2/3人口低於35歲。但與此同時,老齡人口也在快速上升,到2016年估計會增加到1.13億,到2026年這一數字會攀升到1.79億。
1994年,新加坡制定了《贍養父母法》,規定在新加坡,如果發現子女確實未遵守該法,法院將判決對其罰款一萬新加坡元或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1996年6月根據該法,新加坡又設立了贍養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由律師、社會工作者和普通公民等組成,地方法官擔任主審,若調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開庭審理並進行裁決。
韓國建設交通部2006年9月發布的《住房認購制度改革方案》規定,那些贍養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將獲得優先購房權。這項規定一方面緩解了孝順子女的購房壓力,另一方面也鼓勵了贍養老人的良好風氣。
⑥ 規定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的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6)法律規定父母本人不想見到子女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⑦ 為什麼在法律上要求子女定期看望父母並不可行
盡管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也是道德要求。但是子女定期看望父母卻還只是一個道德呼喚,不將道德問題納入法律是全社會有識之士的共識。此外,現實生活中的確有因子女的現實原因導致無法定期看望父母的情況,如果不考慮這部分人,斷然將定期看望父母入法,既不合情理,也不利於維護法律尊嚴,有悖於法制社會的需要。
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就是說,子女不論是男是女,都有義務來履行贍養義務,如果借故以種種理由逃避義務的履行,父母依法有權利要求他們履行,並可以藉助人民法院強制他們履行。法院在辦理本案時,運用法律條款進行教育,從有利於家庭和睦相處的角度出發,沒有採取審理的方法,而是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從而妥善地調處了父女之間的贍養紛爭,維護了父女之間的親情關系。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⑧ 子女不孝,如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父母或親屬可以委託律師代為起草訴狀,遞交到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子女未履行贍養義務。
根據《婚姻家庭法》第二十一條 :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所以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未履行義務的子女可以通過法院判決來強制執行。
(8)法律規定父母本人不想見到子女擴展閱讀:
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適用於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養子女也有贍養的義務。繼子女和繼父母,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在一起生活過,那麼繼子女也要為繼續父母盡到贍養的義務。否則當事人同樣可以對繼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原告應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時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⑨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親有權不回答子女 的問題嗎
對於私法,即民事權利,法無禁止即可行,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規定父母必須回答子女的問題,也就是說對於子女的問題,父母想回答就回答,不想回答就不回答。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