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的房屋時,需要交遺產稅嗎
目前遺產稅還沒有開始實施,主要的費用就是公證和房屋評估的費用。
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研究起草《遺產稅》,將於十二五期末開征。
遺產稅的開征將對擴大內需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將成為沖擊中國房地產市場的原子彈。國務院批轉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意見(後簡稱若干意見)明確「研究開征遺產稅」。
全國住房信息系統預定2013年實現縣級以上城市聯網,這將監管異地購房和多套購房行為提供數據基礎。隨著全國住房信息聯網系統的落成和電子貨幣化的推進,個人資產、財富信息將被及時准確掌握,遺產稅徵收所需的條件已逐步達成。
(1)民法典關於獨生子女繼承遺產稅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屋的注意事項:
一、繼承房產的具體流程
1、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4、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二、繼承房產需要提交的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⑵ 遺產繼承法怎麼規定交稅問題的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我國現在還未徵收遺產稅,所以單純的遺產繼承是不需要交稅的,版但在繼承期間,例如房產權過戶、車輛過戶其他有價證券的交易等等,大多是都需要繳納契稅、增值稅等稅費的,建議詳情咨詢當地稅務局,以其回復為准。
⑶ 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房之後需要交納遺產稅么如果需要,稅率多少
子女繼抄承父母的遺產房,不用交納遺產稅。如果父母的遺產房自購買之日起五年內的,在進行過戶時,則需要交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如果超過了五年,則不需要交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補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最近頒布的《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三種情況免徵個人所得稅:
1、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
3、房屋所有權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⑷ 2011年民法典規定,法定子女繼承父母房產的費用有哪些
2011年我們國家還沒有民法典,民法典的實行時間為2021年元月,到時關於子女繼承會有明確的條款。
⑸ 民法典規定子女繼承父母房產再出售再交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嗎
這個應該不是民法典規定的,應當是稅收的相關法律規定的。然後當時繼承父母的房產應當是沒有交稅的,所以說在再次出售的時候非要把那部分的稅要補吧。
⑹ 法律關於遺產稅的規定
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稅,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稅」。徵收遺產稅的初衷,是為了通過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理論上講,遺產稅如果徵收得當,對於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系在一起設立和徵收。但是,為了吸引投資和資金流入,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故意不設立遺產稅或者廢除遺產稅。
中國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還存在以下一些困難:
一是稅源上。中國尚處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雖然出現了一部分較富裕的人,但總體來講還是少,稅源不容樂觀,而且這部分人財產的情況比較分散隱蔽,很難掌握他們的真實財產情況;
二是很多人對遺產稅的意識還較淡薄,沒有真正理解遺產稅;
三是在徵收上拿到的錢有限,還容易得罪人,在征管力量不夠的情況下,勢必會影響到稅務人員的工作熱情。
更多資料參考:http://ke..com/link?url=Ob1dLoyXqgeB6v7_
⑺ 新民法典關於房產繼承如何處理舊案
變化一:財產范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當中,遺產范圍使用列舉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而民法典草案則不再進行一一列舉,而是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意味著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於遺產,可以被繼承,網路財產、虛擬貨幣等都概括其中。
變化二:法定繼承人范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涉及繼承順序以及財產分配的主要是以下這幾條: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而民法典草案在總則篇就明確了比較大爭議的內容:胎兒的繼承權。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那麼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總則編草案中增加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意味著,胎兒也可以繼承遺產或者接受贈與。
另外民法典草案還擴大了《繼承法》上述第十一條的規定,擴大了繼承人的范圍: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第907條增加了代位繼承的適用范圍,具體修改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這個具體是怎麼樣的情況呢?舉個例子:
小明的父母以及爺爺奶奶都不在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為命。小明的大伯有一天不幸離世,大伯一輩子沒有結婚,只有小明一個親人,那麼小明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嗎?
按現行《繼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繼承范圍里,不能繼承大伯的遺產,遺產要被認定為無主財產,上交給國家。
而民法典草案中侄、甥可代位繼承,小明就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了。
變化三:修改了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現行《繼承法》中對喪失繼承權是這樣規定的: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而民法典草案,則增加了兩種情況:
情況1:隱匿遺囑
有人因為遺囑可能對其將來繼承財產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
情況2: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
繼承編草案還增加了一種繼承權喪失的情形: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
比如說:王阿姨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女兒對王阿姨很孝順,但兒子則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兒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財產,在家裡用打罵、威脅、恐嚇等這些方式,逼迫王阿姨寫出一份遺囑,把所有的財產最後都讓他來繼承。
按照此次草案增加的對繼承權喪失情形的規定,王阿姨的兒子就喪失了繼承權。
變化四: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
民法典草案繼承編還特別增加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明確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按上述例子,王阿姨的兒子確實明白了自己的錯誤,並確有悔改表現,而王阿姨又願意原諒兒子。那麼王阿姨的兒子不喪失繼承權。
變化五: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增加列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一些老人會立幾份遺囑,但是哪份遺囑最後會被法律認可呢?在原有的繼承法中,是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優先原則。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這有什麼變化呢?舉個例子:
張大爺老兩口共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經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4個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張大爺生命的最後幾年,老兩口是跟小兒子一家度過的,小兒子一家對老兩口的照顧也多過其他子女,於是張大爺兩口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死後財產要給小兒子一半。
但是在張大爺去世後,這份自書遺囑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此次民法典草案則將公證遺囑優先的原則刪除,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效力上的優先性,在判定各份遺囑之間的效力時,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准。
增加列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此次草案的修改,對遺囑的認定形式,增加了兩種,認可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形式。
草案增加後的列印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以上是民法典草案對繼承規定的變動內容。實際上,很多人對現行的《繼承法》並不了解,以為父母的財產,獨生子女就能全部繼承。這樣理解真的大錯特錯,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尤其是房產)並沒有想像中那麼簡單!今天小編來給大家一起科普一下。畢竟如果你稍不注意,獨生子女可能都無法完全繼承到父母的房產!
不這樣做,即使是獨生子女也無法完全繼承父母房產!
一般而言,繼承過來的房子是最方便的,但是在現實情況下,如果不注意,即使是獨生子女也可能無法完全繼承房子!
房產過戶給近親屬,不徵收
根據公告可知:對於房產的無償贈送,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為「偶然所得」,繳納20%稅率。但是有以下情況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依法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和父母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看起來很簡單,但是現實情況復雜得多,即使是子女在繼承和接受贈與房屋時,也會有很多情況的!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怎麼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小編特意親自作圖給大家解釋,如果幫助到大家,記得給我點右下角,你懂得)
父母把房子給你,贈與、繼承和買賣哪個最劃算?
一般來說,子女從父母那裡把房子過戶到自己手裡,常見的手段就是贈與、繼承和買賣了。這三種方式都會牽涉到相關稅務,上面也說到,繼承和贈與都是免個稅的,但是並不意味著免除其它稅務,其他稅費並不能免,還是要繳納契稅等那麼算下來的話,哪種最省錢呢?
買賣雙方之間具體需要繳納的稅費清單↓↓↓
對比這三種方式,無疑繼承的代價最小,最劃算,讓人意外的是,贈與的代價最高!
父母無償贈與子女住房,子女受贈後又將住房轉讓,怎麼交稅?
現在問題又來了,從父母那裡過戶過來的房子,如果想再次出售,那麼又要繳納多少稅和費用呢?我們還是用圖來看明白:
在贈與環節中,上述我們已經闡述明白了,贈送方只需要繳納印花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個稅,受贈方則不需要繳納個稅,而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⑻ 獨生子女房產繼承新政策
2020年並未出台新的獨生子女房產繼承政策,事實上,在父母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獨生子女本就不是房產的唯一繼承人。
2020年6月網上流傳的一條不實消息稱「2020年起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盡管已經辟謠,但人們對於獨生子女繼承問題的關注熱度卻仍舊未減。
而從法定繼承的角度來看,如果父母沒有遺囑,獨生子女很難百分之百繼承遺產,與獨生子女同為第一繼承順序的繼承人還包括逝者的配偶和父母,他們都有繼承權。若父母希望確保獨生子女完全繼承遺產,立遺囑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8)民法典關於獨生子女繼承遺產稅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不等於唯一法定繼承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和《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以房產繼承為例:若房產是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假如父親去世後,該房產父母各擁有50%,屬於父親的那一半房產作為遺產,有四個繼承人:母親、兒子小王和爺爺、奶奶,四人分別繼承父親房產的25%;
若此後爺爺、奶奶去世,他們繼承的那部分房產則會由小王父親的兄弟姐妹(姑、伯、叔)繼承。若母親過世亦同理。此外,如果小王的母親在其父親死後改嫁,則小王的繼父作為其母親的配偶,也可以繼承其母親的遺產。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民法典規定繼承遺產,有繼承權的家人過世時間順序、家庭成員的構成和家庭是否重組過等具體因素都影響著獨生子女能否完全繼承父母遺產。
⑼ 關於遺產繼承稅。
遺產稅是對自然人死亡後留下遺產徵收的一種稅收,目前世界上許多回發達國家都開征了遺產稅,因為答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水平和稅法制度較為落後,所以一直沒有進行遺產稅的徵收。
根據我國遺產稅收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予,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即: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自有房屋無償贈予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多有人將房屋產權贈予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收遺贈人。
⑽ 民法典關於遺產繼承的新規定
遺產繼承順序有所調整,擴大了繼承范圍: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