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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

發布時間:2021-01-11 15:22:53

Ⅰ 離異已成年子女改名的需要的手續有哪些公民變更姓名 去派出所要父母都到場嗎

一、可以改,沒有問題。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16 周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的是,個人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二、以下是重點,望仔細研究:

1、不管你爹再混帳,不管你是不是已經改了名,贍養義務是不會滅失的。

2、就算他從未撫養過你,就算你不要他的遺產,一旦他起訴你,你就必須要贍養他。除非你能證明自己沒有贍養能力。

3、至於那位小三,在婚姻法上屬於你的「繼母」,你有贍養她的道義,沒有贍養她的義務。

大白話就是:以後她老了,你看著可憐可以給她點養老的錢,你不給,她也沒辦法(因為她從未生育過、也從未撫養過你)。

Ⅱ 夫妻離婚後一方要求為子女更改姓名,如何辦理

夫妻離婚後一方要求為子女更改姓名,是需要提供小孩出生證明原件,小孩戶口簿原件,另一方同意名字更改的證明,離婚證以及離婚協議(必須明確孩子撫養權)到孩子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名字更改的。

一、戶籍法規定,名字更改需要由本人或者監護人進行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1),明確名字變更,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父母離婚後,未滿18周歲孩子若需要更改名字,需要父母雙方同意才可以辦理

於未滿18周歲的孩子更改名字,原則上要求雙方父母同意才可以的;若父母離婚,那麼一方若需要到戶籍地更改小孩名字的情況下,是要求提供另一方同意修改名字證明。

而對於年滿18周歲的孩子是可以自己決定名字。

1.以合肥市(2)為例子,當地對於合離婚了孩子的姓名更改答復,明確離婚辦理名字更改是需要提供另一方同意的證明才可以辦理的。

當地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公治[2002]74號),明確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2.以肇慶市(3)為例子,當地也是明確必須雙方同意才可以申請更改小孩名字。

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若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三、離婚後辦理孩子名字更改,必須滿足當地戶籍要求才可以申請

以河北省衡水市離婚孩子更改名字答復(4)為例子,當地對於父母在離婚後,辦理子女變更名字前提要求如下:

1.對於父母離婚後,離婚協議或判決書內容記載由共同生活人自行撫養另一方不負擔撫養費用等內容的,憑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書面申請書、離婚協議書(加蓋民政部門「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印章)或判決書等辦理;

2.對於父母離婚後,離婚協議或判決書明確記載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負擔撫養費情況的,變更子女姓名需父母協商一致後,憑父母書面申請書(父母在派出所書寫,不書寫的由派出所製作詢問筆錄)、身份證、離婚協議或判決書辦理,變更為繼父姓氏的,還要提供繼父書面申請書和身份證。

引用資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2. 合肥市離婚了孩子的姓名更改答復.

  3. 肇慶市離婚了孩子的姓名更改答復.

  4. 河北省衡水市離婚孩子更改名字答復.

Ⅲ 離婚後孩子改姓新規是怎麼規定的

未成年人變更姓名,需要孩子監護人(父母)到孩子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如離婚後,父母一方變更孩子姓名,另一方可以主張恢復孩子姓名。

《戶口登記條例》規定: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

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3)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擴展閱讀: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准後,辦理變更;

(2)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幹部履歷表或招工表並由單位核實簽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Ⅳ 離婚後孩子改名字需要些什麼手續

1、未滿18周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

2、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並攜帶戶口、身份證、孩子的戶籍、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3、對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以下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歲以下10周歲以上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或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4)18周歲以上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單位(村居)相關證明,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18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4)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擴展閱讀: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

Ⅳ 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孩子生父不同意的話是不可以的,你單方改名後,生父可內以起訴要求改回孩容子的姓
可以,但需要徵得孩子生父的同意。
1、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因此,將其改成你的姓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若要改成繼父姓,則應取得生父同意。
2、若是你子女已成年,那是無須徵得他生父同意,改名,是他的權利。
你好,這種事情首先要跟孩子溝通,如果孩子尚未成年,還需要徵得其生父的同意。
如果你把孩子的姓改為和你同姓,這沒問題,如果要改成繼父的姓,還是和孩子的親爸商量一下吧,那畢竟是他的親生孩子,雖然你們離婚了,但和孩子的血緣關系是改變不了的
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你好!
應徵得孩子父親的同意!

Ⅵ 離婚後子女變更姓氏有哪些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多發生在夫妻離婚後,獲得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未徵得對方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予更改。

一、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 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1981年8月14日)

二、 孩子改名後,父親或母親仍應該支付撫養費。

父母離婚後,父母子女關系依然存在,即便孩子改隨他姓,這種父母子女關系也沒有發生變化,父親對改名後的孩子仍然負有撫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1993 年
11月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根據上述規定,孩子改名後,父親或母親應該繼續支付撫養費,不得以孩子已經改名為由抗辯。該條同時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但這必須以訴訟為前提。

三 、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姓名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格權,主要包括姓名決定權、姓名使用權、姓名變更權。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具體到姓名權尤其是姓名決定權、姓名變更權上,
「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時期,其姓名的選擇是父母基於親權決定的」。父母代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決定權、變更權的權利,即為未成年子女命名權。

對於剛出生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姓名及變更由父母決定。所有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權均由其父母代為行使。

子女姓氏一旦確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改變。即使父母雙方離婚後,子女同一方共同生活,同子女生活的一方也不得單方改變子女的姓氏。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離婚後,一方再婚而未徵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擅自將子女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法院可以責令恢復子女原姓氏。

四、成年子女有權決定自己的姓氏。

子女一旦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或雖未年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則子女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權利。父母雙方不得進行干涉,不得強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強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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