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作為父母該不該摻和子女的婚姻
在婆婆面前,兒媳到底是外人還是自家人?那麼,在岳父母面前,女婿是不是自家人呢?
從未聽過女婿和岳父母吵架的情況,即使有也很少,而婆婆和兒媳婦吵架的情況卻不在少數,幾乎所有家庭中婆婆和兒媳婦都不合,天生的死對頭。
女婿和岳父母都能和睦相處,為何兒媳和婆婆就不能和睦相處呢?也許正如俗話說的,有女人的地方就會有紛爭,也許女人天生的包容心就沒有男人強吧,只能這么解釋了。
一個家庭幸不幸福,關鍵在於家庭成員之間是否能夠和睦相處,妻子和丈夫起主要作用,但也不能忽略了其他人,畢竟其他人的行為對於一個家庭幸福與否來說,同等重要。家庭成員相處不融洽的家庭,往往因為一句話、一些行為就能引起戰爭,搞得一個家雞犬不寧。
鐺鐺說:“如果早知道丈夫會趕我走,當初就不該委屈自己,成全婆婆。”一味的委曲求全並不能換來別人的真心,換來的是婆家人對她的評價是廉價,這個沒有人情味的家,讓她徹底絕望。
鐺鐺和老公是相親認識的,當初父母說給她介紹個男朋友的時候,鐺鐺是不同意的,一來鐺鐺不相信相親這種事,二來自己才剛剛畢業,工作都還沒有落實。所以,鐺鐺很反感用這樣的方式來尋找自己的男朋友。
但父母都是替她著想,她相信父母是不會害她的,為了不讓父母傷心,鐺鐺同意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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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回來了,她對鐺鐺說:“我好不容易退休了,我不想給你們帶孩子,你自己生的孩子自己帶,別耽擱我時間,我還約了人打麻將。再說了,你每次要錢,我都給了,還想怎樣?”
鐺鐺對婆婆算是失望了,她沒有辦法了,只好問老公怎麼辦,老公卻說:“那你就辭職帶孩子吧,這年頭餓不死人的,沒錢用的時候,我就回家要。”
鐺鐺笑了,笑著笑著哭了,她總算看清了老公這個人,沒有擔當,遇到事情喜歡推脫,沒有一點責任感,還喜歡欺騙,明明是老公自己跟婆婆要的錢,老公卻說是鐺鐺不好意思開口要,讓他要的。
鐺鐺抱著孩子走了,走的時候她把自己的存款取出來還給了婆婆,說:“我的生活我做主,我從來不欠任何人的,既然當初錢是我要的,現在全部還給你。”
她和老公離婚了,這樣的男人她不需要,對於鐺鐺的離婚,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婆婆的自私,有老公的無責任心,最重要的是她感覺不到“家”的感覺。
鐺鐺的老公並沒有挽留,他說這世上的確誰也不欠誰的,誰都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生活,鐺鐺憑什麼說他的選擇是錯的。再說了,對於帶孩子這件事,他的母親並沒有錯,自己的生的孩子自己帶,父母沒有義務要給你照顧孩子,強迫她們為你帶孩子,這是道德綁架。
三觀不同,婚姻豈能幸福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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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中國父母摻和兒女的婚姻,是自私還是愛
我也不知道,當初我和女友談婚論嫁,父親覺得女友是打工的,堅決不同意,哪怕女友已懷孕!現在的二婚老婆卻是父親苦口婆心撮合的,婚後不但讓我抬不起頭,而且家庭矛盾連連,基本都是她兒子教育的磨合問題,而她只不過有一份穩定的工作而已!
『叄』 父母干涉子女婚姻怎麼辦
問題:我是一位進城打工的農家姑娘,在工作過程中認識了同車間正式工田浩。我倆在相戀五年後決定結婚。但他父母親極力反對,並以死相挾,說我倆:門不當、戶不對,一個城裡人、一個沒戶口的農村人。田浩從小就對他母親的話言聽計從,沒有太多的主見。但我倆感情確實深厚,幾乎到了誰也離不開誰的地步。請問題:父母強行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時,子女該怎麼辦?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所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基於本人的意志,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干涉。你信中所說,田浩的父母親以你是農村姑娘為由,反對你倆戀愛結婚,這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做法。只要你倆雙方有感情,完全自願戀愛結婚,任何人包括田浩的父母都不能幹涉你倆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至於田浩父母的說法完全是一種落後的封建思想,是與現代人不合拍的想法,其實農村姑娘身上有很多優點,他們中有許多人興業成才。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城鄉之間的差距將越來越小,說不定有一天城裡的人們還要紛紛爭著到農村去安家呢。
你可以和田浩一道,以法律為依據,曉之以理,做好其父母的思想工作。必要時還可請當地婦聯、共青團、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對其父母進行批評教育,指出他們行為的違法性。如實在暫時做不通他們的工作,你們完全可以自主結婚。如其父母採取暴力的手段來干涉,就會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將受到法律制裁。
『肆』 父母有權利干涉子女的婚姻嗎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非法干涉子女的婚姻,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婚是一個人一生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在這樣的大事上,當事人理應由自己進行選擇。但是,現實中,尤其是在廣大農村地區,還存在著很多父母包辦戶兒女婚姻的情況。對兒女的自由戀愛和自主選擇的結婚對象進行干涉,認為兒女父母養,自然可以管到他們的結婚選擇。這樣的行為其實是違法的。《婚姻法》里明確規定禁止任何人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即使是父母也不例外。所以,只要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就可以結為合法夫妻,不受父母的干涉。倘若父母對子女的婚姻強加干涉,可以跟他們說明婚姻自由的原則,告知他們其行為是違法的,倘若他們還是強加干涉,甚至使用暴力,則有可能觸犯刑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對於父母強迫成立的婚姻,可以在婚姻成立一年之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後,可以視為從未結婚。所以,在婚姻問題上,每個人都有很大的自主權,法律保護其不受任何人包括父母的干涉。
『伍』 怎麼處理父母瞎摻和兒女的婚姻問題
遠離他們,會帶來傷害,因為公公婆婆,爸爸媽媽,孩子腦癱,我好想去死
『陸』 為什麼中國的父母,總是喜歡干涉子女的婚姻
出發點為子女好,一直講究門當戶對
『柒』 父母怎樣「摻和」兒女的婚姻
最好不要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