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為子女買房,該登記在誰的名下
現如今,房價高高在上,對於大多數准備進入婚姻殿堂或剛剛結婚的小夫妻來說,僅憑借兩個人的能力購買一套房子還是比較困難的,常常需要一方或雙方父母的資助。作為父母,當然不會無視子女的幸福,但是無論對於什麼樣的家庭來說,房子都是一筆不小的支出,這時父母就會考慮,自己的錢花了,將來媳婦/女婿會不會不孝順自己?房子會不會經過一段時間後就不屬於自己了?萬一她們離婚了,房子會不會被媳婦/女婿分走?律師經常聽到諸如此類的疑問,下面的文章,或許以幫助有此類疑惑的父母,減少家庭紛爭。 因為每個家庭的經濟條件、子女年齡、感情狀況、性格等情況各不相同,其中的很多因素也並非法律調整范圍,作為律師只能將法律規定分析給大家,以便決策時參考。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針對這一問題也作出了很多規定,其中有的規定很新、變化很大。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按照父母買房的時間不同和出資方式、出資數額的不同,我們常見的處理情形有下列幾種:一、父母在子女結婚(領取結婚證)前,以全現金無貸款方式購房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如父母和子女就房屋的歸屬作出明確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即為誰的財產,房子的增值部分也是個人財產。若登記在兩個人或者多人名下的,該房子及其增值部分則為共有,各方可以約定各自擁有的比例。比如登記在小夫妻兩個人的名下的,可以約定男方佔51% ,女方佔49%。 二、父母在子女結婚(領取結婚證)前支付首付,房子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結婚後小夫妻共同還貸的。 像這種情況,如果夫妻倆要離婚,首先由雙方進行協商,一方拿房,並給予另一方金錢補償。若協商不成雙方都不願意要房或者雙方都不願意出錢的話,那房子由登記的產權人所有,剩餘的貸款由產權人償還,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相對應的房子增值部分作為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取得房子的一方給對方補償,同時應當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三、父母在子女結婚(領取結婚證)後以全現金無貸款方式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的,房屋的產權應當屬於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也應屬於自己子女所有。 四、父母在子女結婚(領取結婚證)後以全現金無貸款方式購房,產權登記在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或登記在小夫妻兩個人名下的,應首先由雙方夫妻雙方對房屋的權屬比例進行約定,沒有約定的由夫妻雙方共有,即各佔一半。 五、雙方父母在子女結婚(領取結婚證)後以全現金無貸款方式購房,或共同支付首付款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雙方子女的名下,貸款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該房產應當屬於父母所有。因為房改要依據父母的工齡、房齡等因素,有很大的福利部分在內。不過,離婚時購買該房屋時雙方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可以由夫妻雙方對該債權進行分割。 七、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借款給子女買房,房子登記在子女雙方或一方名下的,房子應當屬於夫妻共有。對於這種情況,建議由子女雙方共同向父母出具借款證明。萬一將來子女的婚姻出了問題,父母可以避免自己的養老本受到損失。 八、如果作為父母的你,認為上述各種方式都不是最安全的,還有最後一種情形,也是對父母的權利保障最大的一種方式,就是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父母自己名下,由子女實際居住,將來視情況決定是否過戶給子女。 以上是本律師根據自己的執業經驗,總結的各種常見情況,並不是全部情況。
㈡ 按照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全額買房,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是屬於共同財產嗎
對。共同財產。
司法解釋(三)未作規定,是因為(二)中已做規版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權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登記在雙方名下,適用於「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因此屬於共同財產。
㈢ 婚後一方父母買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何認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予以分割。理由如下:
第一、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解釋中的歷史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三、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有司法實踐的佐證。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根據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綜上,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且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動產,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請求予以分割。
(3)子女購買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擴展閱讀: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要注意事項 :
首先,如果是父母以自己名義購買子女的婚房,並且同意子女居住,那麼該套房屋的所有權是歸購房的父母的。
其次,一方父母如果以子女的名義買房,那麼就需要確定該套房產是否是贈與給子女夫妻雙方二人,如果要贈與夫妻雙方那麼就應當做出聲明,表示該套房產贈與給自己的子女及其配偶。如果只是將房產贈與自己的子女,則不需要做出聲明。
較後,再為子女購買婚房時需要考慮該套房產對夫妻間的影響,如果因為房子的原因造成夫妻之間或夫妻與父母之間的不理解,那就不好了。因此,父母為子女購房時應該和子女們商量好,避免出現家庭不和。
離婚後一方父母買的房產分割: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婚房的情況不同,離婚後的處理辦法也不盡一樣,下面就為大家詳細分析一下五種離婚後對父母買的房子的分割方法。
(一)婚後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
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全額購買的,並且產權登記是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離婚時房產是認定為出資方子女擁有的個人財產。其實這個判定大家都應該能理解,父母為子女買房就是為了讓子女能過上更好的生活,即使是婚後的財產,但是也是出資方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子。
出現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認為是出資方父母將房產贈與夫妻二人的,這時房產是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該套房產應該是夫妻二人共同分割。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子是出資方父母婚後出資方父母買的房子只是單獨贈與自己子女的,否則都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三)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子。
婚後父母雙方共同出資為孩子買房的現象十分常見,而且離婚時房產判定的爭議也比較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雙方共同購買的房產應該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來享有房子的所有權,那麼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應該根據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來制定。
(四)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雙方名下的房子。
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買的房,且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的話,那麼該套房產則被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會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來進行分割。當然,如果雙方針對房產有其他的約定,則按雙方的約定來處理房產。
(五)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子。
㈣ 父母掏錢買的房登記在孩子名下,怎麼可以保證房屋歸父母所有,去做公證可以嗎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登記在孩子名下
法律規定就是孩子的個人房產,不屬於父母的房產,
擔心財產問題,如果孩子結婚,假如未來兒媳婦同意的話,可以辦理公證,放棄對該房產的繼承權,這樣下來,就是你們和孫子間的解除問題,還擔心只能等孫子長大成人,也辦理公證放棄對該房產的繼承權,就是你們夫婦的房產。都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假如,別的沒有辦法。
如果允許交易的話,可以辦理過戶到你們名下
㈤ 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子寫老人的名字,出資方有房屋的所有權嗎
需要分情況:
(1)對於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房產證名字寫父母名字,那麼房子所屬權歸父母所有。
(2)父母可以與子女簽協議,表明子女出錢買房,房產證寫父母名字,當父母去世後,
房產歸子女共有。按出資額繼承房產份額。
(3)也可以簽協議,房產證寫子女名字,房產歸子女所有。在父母有生之年歸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後,房產歸子女所有。
(5)子女購買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擴展閱讀
有證據,就可以將房屋產權歸實際出資人所有。證據一般包括出資證明,多年佔有房屋的事實。當然出資人現在也必須具備購房資格。
房地產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變更登記和其他登記。其中對購房者真正有意義的只有轉移登記。
所謂「轉移登記」,是指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交換、轉讓等法律行為變更時進行的登記。購房者的名字只有登記在房管局的不動產登記簿上才算真正獲得了房屋所有權。
人們所說的「房產證」其實是不動產權屬證書。
法治社會,講究證據為重,如果子女出資所購是二手房,建議直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付款,即使有不虞之事發生,付款單據也將作為為此房出資的有力證據,如果直接交付現金,則很難證明該房產的出資人是子女。
㈥ 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後發現子女不孝順,父母想收回房屋或錢,法律是否支持
不動產來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源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訴。
1合同法對於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在第192條第1款第3項中已作了專門規定,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是指:一是存在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撫養義務的事實,二是此事實是在受贈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而不履行所致。如果受贈人在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而不履行則屬於客觀上不能,表明受贈人主觀上並無不履行的故意,在此贈與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銷權。
2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有父母出資證據,子女不孝順證據,請律師應該沒問題。
㈦ 父母為子女買房,該登記在誰的名下
如果是婚前購買的,婚後沒有其他約定的,離婚時視為男方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後購買,父母明確約定為只對男方個人的贈與則屬男方個人財產,沒有明確約定只對男方個人贈與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處理離婚糾紛中父母為子女出資所購房屋歸屬問題時,應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等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區分父母出資購房的時間、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父母出資購房的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等因素來確定該房屋所有權的最終歸屬。
一、父母出全資
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規定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後,則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地,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適用本條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於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後,則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應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相應地,婚後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並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㈧ 父母自己買的房產登記在父母名下和子女有沒有關系
沒有絕對的關系,不過現在有些條款是按照整個家庭來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