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理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表是否需要夫妻雙方回戶籍地
單獨二孩的申請程序:
符合「單獨兩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需經夫妻雙方申請,由區縣人口計生部門審批,辦理再生育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具體程序為:
夫妻雙方如實填寫《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由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蓋章,提交相關材料到本市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審核後報區縣人口計生委審批。
一方為本市戶籍的單獨夫婦,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申請辦理《生育服務證》,由本市一方戶籍所在地區縣人口計生委審批。
1,申請材料
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查驗獨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和申請人的戶口簿、《結婚證》、生育子女情況證明,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等原件,並留存復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兩個子女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證明;其他子女達到法定婚齡後死亡的,村居委會應出具其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證明,
2,申請證明:
本人為獨生子女的,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其父母存檔單位出具的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為外省市戶籍的,由父母戶籍所在地區(縣)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生育子女情況證明。註:審批再生育時,申請人的父母是否辦理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是界定「獨生子女」的必備材料。
3,特殊情況
單獨夫婦原辦理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符合條件申請再生育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已享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不予收回。
2. 父母都是上海戶口,子女戶口可否遷回上海
可以的,但是需要滿足條件,具體如下:
1、支內、知青孫輩落戶;
2、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
3、支內、知青一子女;
4、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
(2)申請人父母生育子女情況憑證擴展閱讀:
辦理需要的材料:
1、《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2、申請人填寫的公安機關統一格式的《承諾書》(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3、申請人、父母及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證》及全戶戶籍資料(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4、申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5、申請人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有無生育子女及民政部門出具有無收養子女情況證明(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6、申請人在戶籍地的無業憑證(申請人系農業戶口人員的除外)(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7、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8、申請人在本市實際生活居住的憑證(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9、申請人與父母關系有效憑證(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10、《戶口遷滬落戶申請書》(支內/知青孫輩回滬、支內/知青一子女回滬需要提供)
11、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其父母生育子女情況的有效資料(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支內/知青一子女回滬 需要提供)
12、支內、知青人員戶口原由本市外遷時的全戶戶籍資料(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 ;支內/知青一子女回滬 需要提供)
13、申請人祖父母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祖父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14、申請人父母的《結婚證》(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支內/知青一子女回滬 需要提供)
15、申請人父(母)系本市支內、知青人員身份認定的原始依據(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 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 ;支內/知青一子女回滬 需要提供)
16、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申請人系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17、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18、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19、申請人系無生活自理能力投父(母)的材料(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20、申請人系依法收養的提供與養父母建立收養關系的有效憑證(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21、申請人父母、(外)祖父母關系有效憑證(支內/知青一子女回滬;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22、申請人父母的兄弟姐妹生育子女情況的有效憑證(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23、申請人父母婚姻狀況證明材料(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24、申請人的(外)祖父(母)戶口原由本市外遷時全戶戶籍資料(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25、申請人(外)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申請人的(堂)、(表)兄弟姐妹的戶籍資料(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26、申請人的(外)祖父(母)系本市支內、知青人員身份認定的原始依據(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27、申請人委託本市監護人的《監護委託書》(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3. 戶口遷移時,子女投靠父母的情況下,需不需要父母方有房產證,可以直接投靠嗎
1、審批條件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條件限制;(註:如屬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親接受政策外生育處理已滿5年為前提)。
(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親,以父(母)親有自己的產權房屋(包括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邊無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為條件,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2、申請人持父母、子女《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 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窗口申領申請表,填妥後,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子女的《戶口簿》(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2]父母的《結婚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4]市外遷入的提交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
[5]市外遷入的提交遷出地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父母《計劃生育服務證》(適用於廣東省內遷入人員)或鎮以上計生管理部門簽發、出具的證明申請人屬政策內生育的有效證件(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證明(適用於廣東省外遷入人員)。不能提供上述證件、證明的,提交手續完備的《佛山市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
[6]遷入集體戶的提交該集體戶單位同意接收證明及集體戶口簿的地址頁(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2]《房產證》或單位《房產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與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證明,或房管局發出的非臨時租住的《房屋使用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簽發的《親屬關系公證書》(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或其他證實雙方關系的權威原始憑據(持原件的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或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
[4]遷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單位出具的父(母)身邊無子女情況證明,或有效的權威憑證(持原件的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4. 80年代計劃生育政策可以生二胎嗎
80年代計劃生育政策不可以生二胎 目前執行的單獨二孩政策辦理程序 符合「單獨兩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需經夫妻雙方申請,由區縣人口計生部門審批,辦理再生育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具體程序為: 夫妻雙方如實填寫《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由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蓋章,提交相關材料到本市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審核後報區縣人口計生委審批。 一方為本市戶籍的單獨夫婦,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申請辦理《生育服務證》,由本市一方戶籍所在地區縣人口計生委審批。 申請材料 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查驗獨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和申請 人的戶口簿、《結婚證》、生育子女情況證明(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等原件,並留存復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兩個子女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其他子女 死亡的有效證明;其他子女達到法定婚齡後死亡的,村居委會應出具其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證明。 申請證明 本人為獨生子女的,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戶口簿(首頁、本人頁及變更頁)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其父母存檔單位 出具(無存檔單位的人員由戶籍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為外省市戶籍的,由父母戶籍所在地區(縣)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生育子女情況證明。 (註:審批再生育時,申請人的父母是否辦理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是界定「獨生子女」的必備材料。) 特殊情況 單獨夫婦原辦理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符合條件申請再生育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已享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不予收回。
5. 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怎麼開
有出生證可直接證明,遺失或缺失者,要到相應街道辦、派出所、村委會開,如果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的,單位人事處可以開證明。
開具親屬關系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咨詢。
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 ,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
(5)申請人父母生育子女情況憑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申請條件: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辦理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關系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關系人在境外,提供護照復印件。
3、所在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有關單位的人事檔案資料(申辦與父母關系提供的證明材料與出生公證相同)。
辦理流程:申請——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或不予辦理公證或終止公證)。
6. 子女投靠父母辦理北京戶口的條件
一、入戶條件: 投靠人應為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須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
二、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父母共同簽字);
2、申請人及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或二胎准生證;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持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的,須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隨父入戶通知單;
5、父親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6、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雙方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鄉(鎮)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協議離婚的須出具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父親為本市集體戶口(不包括在校生集體戶口和駐京辦事處、聯絡處集體戶口),無需提供住房證明,但須提供父親集體戶口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9、父親戶口落在本市非直系親屬家庭戶口的,須提供非直系親屬的住房證明,經公證的父親戶口所在地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戶主同意入戶證明;
10、父親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進京的,須提供進京批件;
11、其他證件證明。
(6)申請人父母生育子女情況憑證擴展閱讀:
親屬投靠
新生嬰兒入戶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書;嬰兒父母身份證或戶口簿;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書;准生證或生育證(其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憑證)。
夫妻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結婚證書;夫妻雙方身份證或戶口薄;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隨遷人員的戶或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近親屬投靠:出具法定監護(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傷亡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撫養)關系的公證書。
7. 子女投靠父母辦理北京戶口的條件
子女投靠父母在京入戶條件:
1、投靠人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已經隨父或母在外地入內戶;
2、符合本容市計劃生育政策;
3、父或母戶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所需材料:子女和父(母)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住房證明、子女出生證或獨子女證或其他親屬關系證明。
辦理機構:北京市公安局、各公安分縣局、派出所
辦理時間: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或分縣局戶政大廳每周七天對外辦公,農村地區派出所或分縣局戶政大廳雙休日實行預約辦事制度(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老人投靠獨生子女入非農戶35個工作日,老人投靠非獨生子女入非農業戶口50個工作日,初婚的夫妻投靠入非農戶35個工作日,再婚的夫妻投靠入非農戶50個工作日,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非農戶35個工作日(超生和非婚生的50個工作日)。
參考資料:北京市公安局-子女投靠父母入戶
8. 子女戶口都在上海父母能不能也轉入上海戶口
可以的。
所需材料和條件如下:
1、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務部門(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派出所)
2、審批條件
(1)符合遷滬落戶相關政策的人員;
(2)申請材料齊全、手續完備。
三、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戶口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系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申請人原由本市遷出時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註明:姓名、戶口地址、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下同);
(7)申請人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8)申請人所有子女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
(9)申請人原是否有無工作單位的相關有效原始憑證。如:原有工作單位的需提供離(退)休證、離(退)休審批表、申領退休金的相關憑證。原有工作除名或無業的需提供與原單位脫離關系的原始憑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等無業憑證、養老保險手冊等原件及當地縣以上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為申請人出具的「是否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及參加社會保險的起止日期」的證明及歷年來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清單、對帳單、個人繳納收據等原始憑證,居(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
(10)申請人原由本市知青、支邊、支內的原始依據(如:招工表、錄取通知書、檔案館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設分配去向名冊、曾在本市代訓的職工登記表、中學生畢業登記表等);
(11)申請人夫妻雙方的人事檔案(如:職工登記表、幹部履歷表等、若人事檔案在外單位的由保管檔案的單位出具證明及保管費用的收據);
(12)申請人配偶在職情況(退休附上退休證、無業提供相關部門憑證,如:失業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
(13)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離婚判決(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目前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4)申請人在滬子女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的戶籍證明及原始人事檔案或相關憑證;
(15)申請人的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如:《獨生子女證》、申領《獨生子女證》的審批依據、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有無其他子女的證明等。必要時需區縣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16)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憑證(如:原暫住證,現居住證等);
(17)本市(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病情診斷證明;
(18)申請人子女均在滬的資料及回滬的審批材料、目前的戶籍資料、身份證復印件、職工登記表或幹部履歷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8)申請人父母生育子女情況憑證擴展閱讀:
辦理機構
(一)辦理機構名稱及許可權
下列戶口審批事項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公安分(縣)局作出審批決定:
1、外省市人員在本市配偶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2、夫妻一方或雙方系原由本市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配偶、子女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3、外省市人員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辦理婚姻登記後,符合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4、原由本市遷往外省市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因退學、開除學籍等,在父(母)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5、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由公安分(縣)局審批決定的其他事項。
除由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縣)局審批決定的戶口審批事項,其他戶口審批事項由公安派出所初審,公安分(縣)局審核後,由市公安局作出審批決定。
(二)審批內容
外省市戶口遷滬落戶。
(三)審批對象
外省市戶籍的申請人。
9. 我女兒出生時由於上海當時的政策孩子入母親戶籍,我現想把孩子戶籍改跟父親,怎麼寫申請
辦理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戶口手續須知
一、辦理依據:
滬府(70)文件
二、受理對象:
父或母戶口在滬的未成年子女(特殊情況除外)。受政策調整影響,以派出所戶籍窗口民警解釋為准。
三、申報材料:
1.申報常住戶口申請表,要求申報人的監護人用黑色水筆或鋼筆填寫。在反面下方「如弄虛作假本人願承擔法律責任」後再加上一句「願退回原戶口所在地」。
2.
同意入戶意見書(產權人或承租人中,60歲及以上的老人或非直系親屬必須本人至派出所簽字,如確有不便,由社區民警當面確認其簽字,確認民警在同意書上簽字)
3. 入戶地產權證或租賃憑證(復印有字有印章的頁)。如產權人或承租人中有死亡的,必須變更產權證或租賃憑證。
4.申請人及其父母、兄弟姐妹在外地的戶籍證明,或外地戶口本全本復印,當地派出所在復印件上每頁蓋章。提供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上「戶口性質」必須註明「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如果「戶口性質」是「家庭戶」,必須要當地派出所證明該戶在戶改之前是「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
5.申請人父母上海的戶口本(只要有字的頁都要復印)
6.申請人《獨生子女證》。必要時要求上海和外地縣級以上計生委出證明,證明申請人父母生育、領養子女情況。
7.申請人父母的結婚證。如果結婚證上女方身份證號碼不是正常的15位升成18位的(15位正常升18位身份證號碼只應增加「19」和最後一位升位碼,其他號碼不變),則需要重新去民政局補發結婚證,同時把補發結婚證時的一套材料(約4張紙)都復印過來,同時要求外地派出所出證明,證明兩身份證號碼系同一人。
8.申請人父母的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一般在結婚時的民政局或區檔案館去復印)如果結婚登記申請書中「婚姻狀況」中有「離婚」或「喪偶」,則再要求提供該方的《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死亡配偶的戶籍證明等。
9.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居住證。
10.申請人子女的出生證、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卡、畢業證書、中小學生學籍卡、目前就讀證明。必要時需出具其母親在醫院的產前檢查、分娩記錄、新生兒記錄、出院小結等復印件(由醫院在復印件上每頁蓋章),或親子鑒定結果。
11.如申請人父母是從外地遷入上海的,必須提供其父母原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老戶籍資料及戶口遷入上海的審批表(通過公安局報入上海戶口的,要附上其申報材料,如果該申報材料在外所,要求其通知對方派出所把材料轉入本所或復印全部申報材料;通過人事局、高教局報入上海戶口的,需提供申報戶口證明信等一套材料;通過知青子女回滬政策回滬的,需一整套知青子女回滬材料,至報入上海的第一個區檔案館復印)。
12.國外出生的需提供國外的出生證原件(需至出入境將原件翻譯成中文),本人及其父母的護照或旅行證或定居證。
註:親子鑒定單位:
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
地址:上海市光復西路1347號
因申報事宜較復雜,特殊情況較多,具體政策和要求以派出所戶籍窗口民警解釋為准。
四、辦理程序:
申請人交驗申報所需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經受理民警確認未缺無誤後辦理。
五、辦理地點:
張楊北路588弄90號
(浦興路派出所戶籍室)
六、咨詢電話:
22047564
七、受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8:30~16:30
八、辦理時限:
材料受理之日起55個工作日(即2個半月左右時間),如材料在分局審批時認定需補充調查的,從補充材料收齊日重新計算時間。
九、收費標准:
視情況而定
最好咨詢所在地派出所,上面是浦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