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生病 費用子女應該平均分攤嗎
我站在女方角度講句話。分財產時候有大姑姐的份嗎?其實我覺得她做的已經蠻好的了。贍養老人是義務。但對女兒來說不公平。都說男女平等。需要花錢了就這么說。分錢時沒你的事。
B. 父母的醫葯費可以平攤么!!!
今天我來說二句,比較實在的,我個人觀點;
很多人不知道怎麼來分擔父母醫療費和贍養,我們法律做子女的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沒說責任大小,其實很簡單:通常父母為兒子負出比女兒多,所以兒子承擔責任就大,我是家中老大有四兄妹,一個弟弟,二個妹妹,最小的妹還在讀書。其他兩個有工作和家庭,我都和他們說好了,父母老時我們每個人都要承擔責任,比如醫療費做女兒該出多少都合情合理呢!兄弟夫妻加上二個妹六個人,因為這都是老家的人,《大哥大嫂姐妹》六個人分為六份,如我父母醫療費用了6000元,我兩個妹各了1000,我出2000,我弟出2000,可我有個小妹還在讀書沒錢給,那我們就分成5份,一份1200,我大妹就出1200元,如果我出3500,我弟就出1500,兩個妹就各出500元。《坐牢,生病沒工作沒收入》這些都以沒能力給錢贍養除外。男人是主,女人是次,大哥大姐是主弟妹是次,父母是主要金錢是次要,錢沒了可以賺回來,人沒了想見都見不到了,很多人都說父母重男輕女,為什麼呢?因為父母都想要兒子養老送終,落葉歸根,父母不可能跟女兒一起嫁過去是不是,做父母都不想是不是,換是你也不可能跟女兒嫁過去,如果啊郞對你不好怎麼辦,又有誰幫你說啊郞二句呢,在村中兒子兒媳對你們不好還有村中兄弟幫你說話。不過現在社會很多人都有養老金和醫療了,不給兒負女擔了,愛和誰過日子就和誰過,看感情方面了。
我先說我一件事吧,我是家中長子,我有工作有份穩定收入,我弟那時還沒工作, 那時家裡要做房子,安理說房子我和我弟一人一半,那錢也一人一半啦!可是弟弟沒工作錢,那隻有我和我父母出錢把房子做好了,不是我弟不想給而是他現在還沒這個能力,那就以後等他有錢了補出來裝修房子就行了。如果我弟不給,做大哥的就當照顧弟弟啦,房子產權還是一人一半的。看了我這些道理就很簡單了是吧,做大哥大姐的照顧弟弟妹妹,經濟好的照顧貧窮的,兄弟姐妹相互幫助,父母是大家的都要有責任承 擔贍養,如果大家都貧窮時,我們都知道自己要擔多少責任,知道自己分擔就知道出多錢,貧窮困難感情不能反,比如你大哥要出2000醫療他只出1500,你要出1000的,你有多就多出點沒有就盡力去給啦,誰出不夠叫誰借錢,這種程況都是大家收入差不多,或者大家都窮,有錢就好辦事沒錯。我說的醫療費大家都明白了吧 。 算清點,父母和兒子生活,平時生活費,感冒生小病呀這都是一大筆錢來的,衣,食,住,行,看病,你父母有能力工作時你不用能他們 生活費,平時回家看看給點錢用,買衣服什麼的,隨你們做女兒心意啦,到父母不能工作那時問題就來了,按照我上面的方法,給個例子吧,比如你父親退休金有1000元一個月,一年支出父母生活費5000元,兩個老人家一年中看小病5000,這次你母親要動手術費30000元,手術完了還有營養費6000。支出一共是46000,除去你和大哥大嫂一人一份,你就出46000-1000=45000%3=15000,你就要出15000元,這15000是你應該要出的,你還有錢再給點父母買點東西,衣服什麼之類的,父母住醫院中你沒去服侍照顧那就多出每一天的費用,醫院照顧費一般60元一天,母親住院9天那你還要多出180元。平時父母生病在床,你沒能去照料你就應該多出點錢,我想你的情況是你和你大哥沒有理清責任和分擔,可能平時你大哥一直為你母親看病花了好多錢,把他拉窮了,他給父母看病的錢你不知道,這次想讓你出多點錢,我的建議你找你大哥好好的算一算賬,問下他出了多少錢給父母看病,再除去3是你該出的錢,大家溝通好來去分擔,算出來的錢你給了可能事情就發生了變化,我相信你大哥他們會同意的,以後也是這樣去分擔,如果你大哥不同意你給自己本要出的錢,這樣你做人也算得合情合理,換回來你老公和他們兄弟姐妹也同意也這樣去分擔他們父母的責任贍養,如果你大哥不想出他那份錢,你叫你父母去告你哥就行了,不告你。你告你哥沒用,要你父母去告才有效,最好就不告了,告了感情不好,最好去商量解決問題。通常父母做房子買房子都是給兒子的,你老公父母也一樣是吧,你父母《個人財產》三棟房子你責任是30%分得一棟房,如果是要只有一棟房子你大哥所得,你是沒有的,兩棟房子就看你父母將這棟給誰啦!責任財產都是對等的。好了我就說那麼多了,希望你和你哥和諧去照顧你父母,給他們看到你兩兄妹和諧相處,度過幸福的晚年!希望你們好好地多看看我寫的,再見!《因為我在這里不知道你結了婚沒有,所以我就當成女的說事了》你是兩兄弟,兄弟兩就平責任和財產
C. 子女參加工作,如果父母生病住院,執意自己出醫療費,不讓子女出錢的話怎麼辦
這只是父親的意願,但是子女該出也得出。
D. 成年子女可否拒付父母的醫療費
醫院只能起訴你的母親,不能起訴子女.如醫院起訴你母親要治療費,你母親可以反訴醫院將病治壞了要求賠償.
你們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如醫院有責任,你母親可以向醫院要求賠償.
E. 父母生病,這個醫葯費幾個子女應該怎麼分擔
兒子平均承擔,女兒是自願出,這是中國流行已久的規矩。好好想一想家庭事務,可以從中得出這樣的結果,不要認為是古人憑空捏造的
F. 父母生病法律上子女一樣的分擔醫葯費嗎
具體應當由子女協商,子女對父母都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回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答: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G. 父母得病住院,子女中到底誰應該付醫療費女兒一方也應該拿嗎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要拿的。
《婚姻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是法定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可以分為物質贍養和精神贍養兩方面,子女的贍養義務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條件的法定義務。
一般來說,父母在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時,有權要求成年子女向其支付贍養費,成年子女應當履行給付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如果其父母沒有勞動能力,可以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對其進行撫養,但是,該子女成年後如果有經濟能力,仍然對其父母有贍養義務。
(7)父母生病醫療費子女有人拒出擴展閱讀:
子女對老人贍養費的數額:
由於我國相關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贍養費的給付標准,各地法院對贍養費的給付標准還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採用以下三種給付標准,即當地最低生活費標准,生活所在地區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准,或者法官根據被贍養人的實際生活需要自由裁量確定。筆者認為:給付贍養費是為了使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老有所養,在生活無憂的情況下安度晚年。
按當地最低生活費水平給付贍養費不能滿足老人的正常生活需要,不利於老人的健康長壽;而法官根據實際生活需要確定的主觀色彩較重,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不利於糾紛的公正合理解決。
因此,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採用父母生活所在地區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准。當然,如果父母有其他經濟收入的,子女實際給付的數額應為:父母生活所在地區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與其他經濟收入的差額部分。
另外,雖然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超出協議或判決數額支付贍養費,但是,筆者認為:根據給付贍養費的目的和一般社會道德觀念,在父母患重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子女支付的贍養費,不足以維持父母的正常生活時,父母有權要求子女超出判決數額支付贍養費。
H. 子女負父母的醫療費問題
其實父母生來病,不管是女兒還是源兒子,都有義務去承擔醫療費,
當初在你婆婆生病的時候你們就應該考慮到這點,你老公的兩個姐姐說實話問你們要醫療費我感覺不為過,可能方式不對,或是說你們一開始就沒協商好,生活條件好就多出點,差呢就少出點,盡上自己的一份力就好了,
I. 父母醫葯費子女應該怎樣分
對於父母生病費用,原則上子女應當均攤,但也要看每個人的經濟條件,有內力出力,有錢出錢容,先治好病是正確的。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事後擺在桌面上算一算,吃虧佔便宜都說在明處。所以你老公兩兄妹還是坐在一起算算帳,出力多的少出錢,雙方都能接受就好了。有句話說,子女在父母面前吃虧是福!你認為呢?
J. 父母住院女兒要不要出醫葯費
從法律上講,子女對父母應當盡扶養的義務,繼承權的喪失,並不是有效抗辯不盡扶養義務的理由。顯然,父母生病住院其自身的費用不足以支付醫療費時,子女應當承擔父母的該筆費用。根據我國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情況可免除扶養義務:1、子女同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身份關系,即親生子女自幼年通過合法手續過繼給養父母,與親生父母解除了法律上的身份關系。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2、子女(扶養義務人)因重大理由無法繼續承擔扶養義務,可減輕或免除該義務。 這里所述「重大理由」指,扶養義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如被依法判刑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命)、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無最低生活保障來源,身體條件的不完整(殘障人士)不能繼續履行扶養義務。 所以,只要與父母存在身份上的法律關系即使子女沒有繼承權,仍然應當承擔支付相應醫療費等扶養義務。否則,一、因此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醫葯費屬於贍養費的范疇。二、嚴重時可能涉嫌觸犯「遺棄罪」而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