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後單方父母為女兒出資購房,是算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你父母給你們買房子時沒有說房子歸你,那麼就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父母買房子給子女屬於贈與所得財產,贈與合同上沒有說明只歸一方那麼就是雙方共有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權利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
⑵ 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離婚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近兩年以來,關於該解釋第七條所涉及的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權屬的認定及離婚時的房產分割仍然存在著巨大爭議和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條著重於婚後父母出全款替子女購房,且登記在子女名下,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情形,但是沒有具體規定婚後父母部分出資的情況下房屋權屬的認定和離婚時的房產分割,因此實踐中產生了分歧。 目前關於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權屬認定和離婚時的房產分割主要有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婚後父母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往往支付的是首期款。此時,該部分出資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既然父母該部分出資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子女以個人財產出資購買房屋時,也應認定為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只不過在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情況下,離婚時應給予另一方補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後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己方子女,離婚時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個人財產婚後的自然增值仍然歸個人所有,故離婚時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應判歸一方所有。 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主要針對的是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購房的情況,如果不是全資而是部分出資,應當適用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筆者認為,關於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在訴訟中出資的父母和該方子女主張出資是借貸關系,那麼父母出資部分應作為債權處理,離婚案件中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考慮到按這種處理方式出資方子女不能分割到父母出資的升值部分,出資父母和這一方子女很少會這么主張。如果沒有主張是借貸關系的情況下,除非另一方有證據證明是借貸關系,否則不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筆者不贊同上述第一種觀點,即父母只出一部分資金就認定整個房屋產權歸屬於出資父母的子女這一方,尤其是在父母只支付了小部分首期款、其它大部分房款由夫妻共同還貸的的情況下,對另一方是極不公平的。 筆者也不贊同上述第三種觀點,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雖然只規定了父母出全資購房的情況,但按該司法解釋的精神,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只是出資數額的多少不同而已,不能說全部出資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部分出資就是對雙方的贈與。 至於上述第二種觀點,有人認為這種觀點實質上是推定房屋產權區分為父母的出資額與夫妻交納的剩餘房款按份共有,而婚後購房,雙方如果沒有事先關於產權的按份共有或者歸一方個人所有的約定,就應當歸雙方共同共有,而不能以按份共有的原則處理。筆者不贊同這種看法,因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雙方父母都有出資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可以按份共有的原則處理,那麼在一方父母出資的情況下,按照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這一精神,也可以按份共有的原則處理。 筆者建議,鑒於目前針對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房屋權屬認定和離婚時房產分割存在爭議,雙方婚後在使用父母資金購房之前,應先書面約定這部分資金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款項,房屋的產權性質是個人所有還是共同共有等,並保留好相關出資證明,以盡可能低避免將來產生糾紛。 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權屬的認定及離婚時的房產分割仍然存在著巨大爭議,建議雙方婚後在使用父母資金購房之前,應先書面約定資金性質、房屋的產權性質等,並保留好相關出資證明。
⑶ 新婚姻法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的問題……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也視為對出資方子女的贈予
付房款時版,該錢從父母的卡中權支付,保留付款憑證!!!
然後父母簽一個出資協議,約定由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其子名下,其子是代持有,該協議有效的
關鍵是付款憑證,一定要保留好!!!!!!!
⑷ 婚後一方父母給子女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有明確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婚後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給子女購房擴展閱讀: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⑸ 婚後一方父母給子女購房屬於誰
問: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用於夫妻雙方婚後居住。夫妻雙方離婚時,由一方父母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答:一方父母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在離婚時的處理基本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且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且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根據常理,可視為父母明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是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加之不動產以登記為准,房產既然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