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如何
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經法定代理人,也是其父專母追認,合同自始有效屬;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的,合同自始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Ⅱ 被父母限制行為能力和人身自由怎麼辦
娃子,你總記得來天下的父自母都是可憐心,還有一句話叫做虎毒不食子,如果你的父母限制了你的自由,首先你要想想你從自身找一找問題的症節在哪裡?當今這個社會復雜的很,如果你不能很好的處理自己的個人事務,可能你會給你父母帶來很大的損失
Ⅲ 父母可否為其成年無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子女投保死亡險
你沒寫清楚,是「成年無民事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嗎?如果是,不可以。
《中回華人民共和國保答險法》
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Ⅳ 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但還卻依靠父母監管就為什麼就被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本來就沒有正常的,法律依據分別為民法中對民事行為回能力和監護人的答規定:
一、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
10周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0—18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6—18周歲但能以自己的勞動為生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俗稱神經病、傻子)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只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任何限制行為能力人有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指定順序如下:
1.未成年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有能力並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友——》父母生前單位或社區組織
2.精神病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能力並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友——》社區組織。
Ⅳ 怎樣成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5)父母把子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擴展閱讀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
「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於指定監護做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至(五)項所列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
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又有義務根據所了解掌握的情況主動為當事人所涉及的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決定並通知被指定人。
Ⅵ 法律規定父母的子女年滿18歲應該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是不是應該離開這個家去獨立生活啊
那不是這樣的。從法律層面來說,年滿十八周歲就已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專公民,要規范自屬己的言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從家庭層面來說,十八周歲還是個沒有走上社會的孩子,完全獨立生活還有一定的困難,仍然需要父母、家庭的呵護。
Ⅶ 簡述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喪失辯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內病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容人是指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尚未完全喪失辯護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監護人,如果父母雙亡,則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姐為其監護人。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按以下順序確立:(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它近親屬。
Ⅷ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誰
則
第二章公 民 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責任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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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
我國的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所謂民事活動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為了一定的目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如買賣、運輸、借貸、租賃等。進行民事活動時,應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
民法通則制定於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共分9章156條。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布日期】1986-04-12
【生效日期】198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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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節個人合夥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企業法人
第三節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節聯營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節代理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二節債權
第三節知識產權
第四節人身權
第六章民事責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第三節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基 本 原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 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 法人之間、 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 民 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 ,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Ⅸ 75歲的父親能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嗎
對於監護人的設置並沒有年齡上的限制,因此只要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專即可作為監護人。
民法通則
第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