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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住父母房子歸誰

發布時間:2021-01-08 09:31:35

❶ 子女住父母的房子屬於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嗎

第十七條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准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條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❷ 關於子女住父母房子的問題

只要沒寫你們兩人的名字就不是你們所有的共同財產。寫了他父母的名字不管幾年都沒有你的份。這是我的親身體驗。

❸ 未婚子女住父母買的房屬於寄住還是自購房

這個肯定是不屬於自己住房的,因為房屋所有人不是自己,而是自己的父母;作為未婚子女只能是寄住了,雖然作為兒女有權繼承父母的一切,包括房屋。但是這個並不涉及,只是討論的是是自購房還是寄住,既然是父母購房,那未婚子女肯定不是自己購房的,那就是屬於第二種—寄住了。

❹ 父母長期住子女房子,父母有繼承權嗎

如果這個房子是子女的房產證也是子女的,雖然父母長期住,但是他也沒有繼承權的。

❺ 由於父母已去世多年, 父母的房子一直由其一子女居住 20年後是不是誰住父母房子, 房子歸誰所有

不是呀,只要其他子女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如果沒有遺囑明確將遺產進行分配,遺產就始終出於共有狀態,有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夫妻,父母,子女)分配,不因時間的流逝而改變。

❻ 子女住父母的房子算租戶么戶口都在一起的

從情理分析,不算租戶,若子女已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父母沒有明確出租子女使版用,算啃老。從法律上分權析,父母明確要交納租金(此種情形很少),就算租戶。父母明確借你使用,不算租戶。父母明確贈與你使用,不算租戶。

❼ 結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應當歸誰所有

結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應當歸誰所有?明父母並無贈與之意,則應當將其認定為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裁判要旨

婚後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貸款由夫妻共同償還的,一般應當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以上法條的適用應當以父母有贈與的意思為前提條件。在父母並無贈與的意思的情況下,不宜依據上述法條認定房屋僅為夫妻共有,部分出資購房的父母也應該一並認定為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一、趙某系農業部退休人員,與陳某系母子關系。2009年,農業部分配給趙某限價房一套,因趙某已辦理退休手續,為方便貸款,經房管處和農業部同意,趙某以陳某的名義於2010年10月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定金、首付款及裝修款均由趙某支付,房屋登記在陳某名下,由陳某實際佔有。

二、2010年2月,陳某和靳某結婚,婚後二人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並共同貸款用於支付該房屋的剩餘購房款。

三、2013年陳某和靳某離婚,在離婚協議中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趙某得知這一情況後,以該離婚協議侵害了其財產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靳某和陳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的內容無效。

四、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系趙某單位福利,且趙某對購買該房亦有出資,已經構成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判決支持趙某的訴訟請求。

五、靳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三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婚後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貸款由夫妻共同償還的,一般應當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規則的適用應當以父母有贈與的意思為前提條件。

本案中,首先,趙某以兒子陳某名義購房是為了貸款方便,其次,其向法院起訴的行為也明確表明並無將房屋贈與兒子的意願,因此,應當認定趙某也是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即不能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陳某和靳某在離婚協議中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實際上是損害了趙某作為共有人的權利,因此,法院判決該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的條款無效。

實務經驗總結

前世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婚後一方父母以子女名義部分出資買房並將房產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如果夫妻二人共同償還房貸,應當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但上述規則應當以父母有贈與的意思為前提條件,否則,該房產應當為夫妻以及出資的父母共同共有,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未經父母同意,不得隨意處置。

2、不動產權屬證書僅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並不一定與實際權利狀況完全吻合,因此判斷某房產的權屬時不能僅依據房產證明文件,而應當根據實際出資人、佔有使用情況等具體情形加以判斷。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二十七、【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二十七、【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❽ 兒子建的房子給父母住,其餘子女可分嗎

如果是兒子花錢給父親蓋的房子,如果父母去世了,其它子女無權分這個房子,這事父母去世前,應該把這事跟其它子女說明白最好,免得去世後留下麻煩

❾ 子女為父母交房款 房產歸誰

訂個協議或做個公證,辦房本時辦成兩個人的名字根據情況分配比例(比例可以商量40%60%80%雙方協商) ,如果老太太去世她的部分由你老公或老公兄弟姐妹繼承,你本身佔有一部分,老太太的一部分分你老公一份,剩下的你可以從其他繼承人買回來這樣損失少一點 (如果你老公是獨生子女就更好了全是你們的) ,如果老太太有遺囑全給老公前妻的女兒哪就沒辦法.不過你成為共有權人損失要減少很多.

❿ 父母離婚後,成年子女是否有居住父母房子的權利

因為子女已經成年了,要想居住在父母房子里是要經過父母的同意才可以居住。房子的居住權力都在房子的主人那。房子的主人同意了才能住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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