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兒子上門後出車禍死亡,父母能得到賠償金嗎
親生父母可以得到賠償金。
法律規定婚後男方可以到女方家生活,並不因此與父母解除法律上的關系。死者父母可以要求分得死亡賠償金中應得的部分。
❷ 已婚子女車禍死亡女方父母是否有賠償金
如果問題說的是已婚男!!車禍死亡
女方父母是否有賠償金?
答案是沒有的
❸ 子女出車禍死了賠償金父母有嗎
1、死亡賠償不是死者的生前財產,因此不屬於遺產,也不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其中的喪葬費和親屬奔喪等其它雜項支出,應當是分配給實際支出人的;被撫養人撫養費,本來就是以被撫養人的名義獲得的,應當分配給被撫養人;只有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有的話),因為他並非是對死者自身的賠償,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因此應該對其近親屬均進行補償。
2、分配的話首先是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遺產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父母、配偶、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原則上均分,就是每人10萬,女兒、父親、外公外婆,如果父親也不在了,那麼是分為3份。二老當然有知情權,如果二老不參與協商,必須書面授權委託舅舅出面才行,否則舅舅無權參與協商。
❹ 如果女兒出現車禍,得到的賠償金母親應佔多少比例
子女出現車禍,有相應的賠償金,如果是傷殘賠償金應該由傷者本人享受,其他人不能進行分配。
如果是死亡賠償金,那麼應該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協商分配,一般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第一順位繼承人包含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❺ 女方出車禍死亡.女方父母能得到賠償款嗎標準是多少
女方出車禍死亡,女方父母能得到賠償,我能得到多少?這就按法律分配來定了,它是有一定比例的
❻ 女方出車禍死亡.女方父母能得到賠償款嗎標準是多少
車禍不屬於遺產,是對死者的一種補償。除了丈夫和子女外,其他人不能分割。如果四歲的小女兒跟著外公外婆,是小女兒的法定監護人,他們只能跟據和小女兒父親商定的協議來分得賠償金。
❼ 前夫孩子都出車禍死了 賠償金我能拿到嗎
死亡賠償金應該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協商分配,而第一順位繼承人包含死者的父母、子女以及配偶。前夫死亡,作為前妻是無法享受死亡賠償金的。如果是本人孩子死亡是可以享受其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的。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於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於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雙方不願意接觸關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❽ 女方出車禍死亡.女方父母能得到賠償款嗎標準是多少
當然能得到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的項目和標准如下:
一、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第十七條)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喪葬費(第二十七條)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三、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九條)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
四、被扶養人生活費(第二十八條)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六、其他費用(第十七條第三款)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其中死亡賠償金就由女方的父母配偶子女有多少人多少人平分,被扶養人生活費由達到標準的扶養人分,比如父母60歲,孩子10歲,那麼前八年的扶養費就父母和孩子三個人分,孩子滿18就沒有了,剩下十二年就父母兩個人分
❾ 嫁出去的女兒出車禍死亡,女方娘家父母沒滿55周歲是否有賠償
我國法律規定女兒和兒子在法律上對父母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不存在嫁出去專的女兒一說。同時屬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一方死亡,應該是另一方擁有第一繼承權,如果是因意外死亡而賠償的話,丈夫或妻子和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獲得相應賠償金,至於父母如果生活困難的話,應該也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