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積分落戶孩子未滿18歲也可以遷入嘛
18歲以上的子女就是成人了,就具備單獨立戶條件了,所以就不可以隨遷。 子女隨遷應在18周歲以前完成。
㈡ 上海積分入戶未成年子女可以入戶嗎
按照規定,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申上海市常住戶口:(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二)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四)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五)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法》同時規定,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本市常住戶口:(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或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三)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於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四)按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滿足以上條件者,需申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並填寫《居住證持有人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由用人單位負責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持有人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二)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證明;(三)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納稅完稅證明;(四)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明及相關聘用(勞動)合同證明;(五)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用公房憑證;(七)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㈢ 上海市落戶打分積分細則是怎樣規定的
一、上海積分落戶適用對象: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並參加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二、上海積分落戶基礎指標及分值參考: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上海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1、年齡: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
2、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
3、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
4、在上海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上海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三、上海積分落戶加分指標及分值參考: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上海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1、緊缺急需專業: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上海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2、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持證人在上海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上海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00分;
3、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00分;
4、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持證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
5、遠郊重點區域:持證人在上海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6、全日制應屆畢業生: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7、表彰獎勵: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
8、配偶為上海市戶籍人員:持證人配偶為上海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四、上海積分落戶制度:減分指標及分值,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1、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2、行政拘留記錄: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3、一般刑事犯罪記錄: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3)父母上海積分落戶子女擴展閱讀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參考資料
社保查詢網-2018年上海積分落戶制度細則
㈣ 在上海有房,已申請居住證積分,持有7年居住證可以成功轉成上海戶口嗎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的通知,符合條件的來滬創業、就業人員均可通過申請以獲得上海戶籍。 按照規定,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二)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四)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五)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滿足以上條件者,需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並填寫《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由用人單位負責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二)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證明;(三)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納稅完稅證明;(四)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明及相關聘用(勞動)合同證明;(五)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用公房憑證;(七)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持證人員憑《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和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准予遷入證明》及相關證明辦理遷移落戶手續。持證人員的配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現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在每年辦理落戶數量方面,本市對持證人員申辦常住戶口實行年度總量調控,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按規定排隊輪候辦理。超出當年調控人數總額的,依次轉入下一年度辦理。
㈤ 在上海居住證滿7年且積分滿120分怎樣落戶
在上海落戶是有具體的政策規定的,至於年滿多長時間以及積分多少及落戶問題,你可以到你所居住的街道社保中心去咨詢。
㈥ 達到積分落戶條件就一定能落戶嗎 上海
首先你要確定的是你17年出國,18年回來是不是能在國外待超過365天,如果沒有回達到這個答要求,即使你有研究生學位也不能直接落戶上海的,這個你需要注意一下,不要去外面隨便讀個一年的研究生就直接回國了。這個365天指的是你出關到你入關回國章的時間。如果你順利落戶上海了的話,買房沒有什麼條件,不管你是否結婚或者是否有孩子,只要你有戶口和錢就ok了,但是加入你要貸款公積金的話,還應該注意的是你公積金要交滿1年才能貸款,如果是商業貸款應該沒啥問題。
㈦ 上海市積分入戶就是上海戶口了嗎
上海市積分入戶就是上海戶口了
人才市場落戶要分,普通落戶120分
2014年上海積分入戶細則
第一條(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並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積分。
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於申請積分對象。
第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准分值的,持證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在線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委託用人單位向注冊或登記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申請積分。
第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一)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列印件);
3.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勞動(聘用)合同;
5.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磁卡。
(二)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1.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證書。
2.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注冊類的須在注冊有效期內),並提供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或聘用證明;或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在外省市獲得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通過本市復評或驗證的,視同在本市獲得。
3.持證人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4.持證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的納稅明細或最近連續3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數(須由所聘單位為其連續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月仍在所聘單位)。
5.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可獲得加分。
6.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三)持證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積分相關待遇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結婚證;
2.配偶身份證;
3.配偶和子女戶籍證明;
4.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5.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其他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相關證明材料;
6.滿16周歲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應當提供就讀證明和學籍證明。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第五條(材料受理)
受理機構對用人單位遞交的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並出具收件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用人單位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材料審核)
受理機構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後,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1.審核持證人工作經歷、學習經歷及相關情況。
2.查驗持證人學歷學位證書。
3.核實持證人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含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或聘用證明)或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4.核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以及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的一致性。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作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積分依據。
5.核實持證人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企業納稅情況或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情況。
6.核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7.核實持證人的戶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七條(積分核定與告知)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並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至區(縣)人才服務中心領取積分書面告知單,用人單位也可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自行列印。
第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委託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積分變動情況。
第十條(積分有效期)
持證人積分有效期與《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簽注過期,積分同時失效。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監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使用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並由原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積分存在異議的,向原受理機構提交復核申請,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並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對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交復核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並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
第十三條(相關積分指標的具體解釋)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試行期間,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范圍是指環衛領域,遠郊重點區域是指臨港地區。
第十四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