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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代子女放棄繼承權

發布時間:2021-01-07 09:44:22

① 父母喪失繼承權 子女可否代位繼承

江某蘭早年喪夫,為了有人養老送終,收養了曾某海為養子,曾某霞為養女。老人含辛茹苦把他們撫養成人,曾某霞成年後出嫁,曾某海與高某結婚生育了曾某旭,江某蘭和曾某海等人祖孫三代一起生活。曾某海生性脾氣暴躁,對養母江某蘭常有虐待、遺棄行為,且程度與日俱增。江某蘭不堪忍受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曾某海因遺棄罪被判入獄兩年。高某改嫁到遠方,曾某旭當年14歲正在讀初中,不願隨母親高某改嫁到他鄉生活,因此,仍然隨祖母江某蘭相依為命。曾某海在在獄中與人發生爭執犯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在曾某海被執行死刑的5個月後江某蘭病逝。江某蘭死後留有房屋3間,傢具實物若干。曾某霞在養母江某蘭死後多次到登門找到曾某旭,稱自己是江某蘭遺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並說曾某海虐待、遺棄被繼承人已經喪失了繼承權,曾某旭無權代位繼承祖母江某蘭的遺產。曾某旭為了生活和有居住的地方堅決不同意,曾某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由自己繼承江某蘭的遺產,並且要求曾某旭搬出祖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海、曾某霞作為江某蘭的養子女,依法享有江某蘭遺產的繼承權。曾某海先於被繼承人江某蘭死亡,曾某海的兒子曾某旭按照法律規定本來可以代位繼承曾某海應當繼承之份額,但因為曾某海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江某蘭而喪失了繼承權。所以曾某旭無權代位繼承遺產。但是,考慮到曾某旭尚未成年,生活比較困難,而且與被繼承人江某蘭長期生活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可以適當分給遺產。法院判決曾某旭分得房屋一間和所有傢具等物,曾某霞繼承房屋兩間。 [案例評析] 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無權代位繼承 我們應該明確代位繼承的法律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由此可知,在代位繼承的情況下,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所固有的繼承地位、順序和應繼份額。關於代位繼承的理論仍然屬於法定繼承范圍中的一種特殊繼承製度,是為彌補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女的缺額而設定的,在正常情況下,被繼承人死亡是其子女便依法同其他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一起直接行使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就產生了空缺,原應由先亡子女繼承的那一部分遺產份額就可能成為無人繼承的財產。法律確認先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實質就是賦予他們代表先亡長輩直系血親取得本應由其繼承的遺產,因此,代位繼承又稱之為間接繼承。本案中,曾某海、曾某霞均為江某蘭的養子女,應當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他們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對江某蘭遺產的繼承權。由於曾某海先於江某蘭死亡,不論其是正常死亡還是非正常死亡或者是被國家依法剝奪生命,都不影響其子曾某旭按照法律規定代位繼承遺產份額。 但是,我們也應當知道,如果被繼承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喪失了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也就沒有代位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由此可知,如果繼承人存在上述四種情節之一就喪失了繼承權,只有在因遺棄、虐待而喪失繼承權,但是確有悔改表現並且被繼承人生前寬恕的情況下才沒有喪失繼承權。本案中,繼承人之一的曾某海因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江某蘭被判入獄兩年,可以認定曾某海的遺棄、虐待行為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法律構成要件,而且江某蘭生前也沒有表示寬恕,所以對於江某蘭的遺產曾某海不享有繼承權,曾某旭也就不能代位繼承其遺產。 二、曾某旭屬於未成年人,並且與江某蘭共同生活多年,可以適當分給部分遺產 本案中曾某旭不能夠享受代位繼承權,那麼法院為什麼又要判決曾某旭分得瓦房一間和所有傢具等物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是適當分給遺產。從上面兩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28條實際上是對繼承法第14條的補充規定,依該兩條的規定可以分得遺產的人稱之為可分得遺產人,是指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以外的不得參加繼承的人,既可以是非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夠參加繼承的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如在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時,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不能參加繼承,或者喪失代位繼承權的代位繼承人,如果具備法定條件,有權以可分得遺產的人的資格要求分得適當遺產。可分得遺產的人取得遺產不是基於繼承權,而是基於法律規定的可取得遺產的特定條件,而法律賦予這些人取得遺產的權利,又是因為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的扶養關系或者自身所處的生活環境關系,這里的扶養關系應當作廣義的解釋,包括撫養、贍養和扶養三種關系。這種特殊關系分為四種情況:第一,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如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未成年人、多病的老人和重度殘疾人等;第二,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如盡了扶養義務的喪偶孫媳和喪偶孫婿等;第三,喪失代位繼承權的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如喪失代位繼承權的孤兒、重度殘疾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第四,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喪失代位繼承權的代位繼承人,如盡了贍養義務並喪失代位繼承權的孫子女、曾孫子女等,對被繼承人的扶養、贍養包括經濟上的扶助、勞務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上述四種情況的成立均應當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基準。在第一種情況下,被繼承人生前雖然曾經扶養過的人,但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不依靠被繼承人的扶養或者雖然是曾經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但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具有了勞動能力或者已經有了生活來源的均不屬於可分得遺產的人。在第二種和第四種情況下,扶養、贍養較多既有量上的比較,也有時間上的比較,如果對被繼承人只是給予了一次性、臨時性的扶養、贍養或者所給予的物質扶助、勞務扶助、精神慰籍並不多,均不屬於較多,不能分得遺產。 可分得遺產的人可能和被繼承人有親屬關系,但是法律賦予他們分得遺產的根據是在於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的扶養、贍養關系或者所處的生活環境關系,至於有無親屬關系對於可分得遺產並沒有影響。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應當依據被繼承人扶養的情況而定,以滿足其基本生活條件的需要為限,對於被繼承人扶養、贍養較多的人,應當依據其對被繼承人扶養、贍養的情況而定。所謂適當的遺產,一般應當少於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但是也可多於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份額。 本案中,曾某霞作為江某蘭的養女毫無疑問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繼承江某蘭的遺產。而曾某旭屬於未成年人,母親又改嫁遠方,屬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同時曾某旭從小和祖母江某蘭一起生活,在父親入獄、母親改嫁後仍然和祖母相依為命,對祖母在勞務上有較多的扶助,在精神上也有較多的慰籍,屬於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代位繼承人,曾某旭的情況同時符合上述第三種、第四種規定的條件。在這里還需要特別指出,曾某旭雖然沒有代位繼承權,卻並不喪失其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法律資格,也就是說,曾某旭仍然屬於法定繼承人的范疇,因此曾某旭不可能符合第一種、第二種情況的條件,但是四種情況只要符合一種就能夠成為可分得遺產的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3條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因此考慮到這些因素,對沒有資格代位繼承的曾某旭分給了一間房屋和所有傢具等物,保障了其基本的生活條件,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② 關於遺產分割問題,子女先於父母去世,第三代是否有第一繼承權

方案一:符合繼承法

該50%房屋產權應分為五份:配偶B女士10%,兩個兒子甲和丁各10%,乙專和丙的子女獲得其父屬親的繼承權,各繼承10%。


參見《繼承法》關於代位繼承的規定:

《繼承法》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5. 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26. 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27. 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③ 父母先於子女死亡的其他兄弟姐妹有代位繼承權嗎

你說的是兩個概念,如果A先於你死亡,他的兒子作為代位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但是內如果你的容父母死亡,只有一種情況下你的兄妹可以繼承遺產,那就是在你死亡之後,遺產完成分割之前你父母去世的情況下,你的兄妹作為轉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如果你父母先於你死亡,你的兄妹在法律上是沒有繼承權的

④ 父母去世,第一繼承人其中一子女去世還有三個繼承人,已去世子女分到的遺產可否有已去世子女的子女代位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在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⑤ 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子女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沒有。抄

《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才有子女這一說,也就是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而第二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關系,故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子女沒有代位繼承權。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⑥ 父母去世後死亡的子女如何繼承遺產的最新相關信息

「轉繼承」的主要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容》「52、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代位繼承」的主要規定:《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供參考。

⑦ 被繼承人父母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代位繼承嗎

1、不可以。因為:代位繼承,只能適用於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內情況,而且也只能由先死亡者的容【晚輩直系血親】來代位繼承,【平輩】的兄弟姐妹沒有代位繼承權。

2、附:《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在「被繼承人父母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
(1)如果被繼承人有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參與繼承;
(2)如果被繼承人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既無配偶、也無子女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此時兄弟姐妹有權繼承。

⑧ 父母可以代未成年子女放棄繼承權或拒絕接受遺贈嗎

父母作為監護人,需要代替未成年子女辦理繼承或接受贈與手續。
父母沒有權力代替子女放回棄繼承或贈與。
民法通答則對此有專門規定。
如果監護人處置子女財產造成損失,可以去除監護人權力,並且子女或其他監護人可以起訴追償。

⑨ 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代位繼承人可在繼承全部財產還是他父親或他母親的份額

得十萬

另外,我記得第一順位里,好像不包括兄弟姐妹吧?!
二叔,三叔,大姑,這些本來就不是第一順位的人,
爺爺奶奶是。

⑩ 關於隔代繼承,爺爺去世後立遺囑房產給我,但是遺囑沒有公正,父親他們也自願放棄繼承,辦理過戶需要什麼

你爺爺立有遺囑,將其名下房產留給你,在你爺爺兄弟姊妹無異議的情況下,你繼承爺爺房產,合法。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
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需要有效的證明和具體的步驟:
一、需要有效的證明
1,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2,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並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二、房屋繼承登記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准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並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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