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為名購買的房子屬於誰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為名購買的房子應該屬於未成年人。
1、據有關房屋產權管理的規定,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
2、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 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八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分別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准。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② 子女買房寫父母的名字,分財產時屬於誰的房子
如果是父母全額買房,那麼子女是可以通過把房子轉給父母,然後再買的。但是現內在樓主的父母是貸款容買房,所以銀行信貸中心裡是會有子女的信息的,你們只要買房就算是第二套。
除非像江蘇省那樣有特別政策,公積金如果從來沒用過的話,用公積金貸款也可以算首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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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結婚後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算共同財產嗎
根據最新的復司法解釋,如果制婚後,一方父母買房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屬於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不屬於共同財產,但如果該房產有貸款,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了,對於共同還貸部分及該部分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④ 子女買房寫父母的名字,分財產時屬於誰的房子
婚後買房,房產證寫子女名字,住房屬於子女合法擁有的財產,權版益受法律保護。住權房產權和父母沒有關系。《物權法》規定: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⑤ 婚後單方父母為女兒出資購房,是算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你父母給你們買房子時沒有說房子歸你,那麼就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父母買房子給子女屬於贈與所得財產,贈與合同上沒有說明只歸一方那麼就是雙方共有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權利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
⑥ 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子寫老人的名字,出資方有房屋的所有權嗎
需要分情況:
(1)對於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房產證名字寫父母名字,那麼房子所屬權歸父母所有。
(2)父母可以與子女簽協議,表明子女出錢買房,房產證寫父母名字,當父母去世後,
房產歸子女共有。按出資額繼承房產份額。
(3)也可以簽協議,房產證寫子女名字,房產歸子女所有。在父母有生之年歸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後,房產歸子女所有。
(6)子女為購買父母的房產算誰的財產擴展閱讀
有證據,就可以將房屋產權歸實際出資人所有。證據一般包括出資證明,多年佔有房屋的事實。當然出資人現在也必須具備購房資格。
房地產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變更登記和其他登記。其中對購房者真正有意義的只有轉移登記。
所謂「轉移登記」,是指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交換、轉讓等法律行為變更時進行的登記。購房者的名字只有登記在房管局的不動產登記簿上才算真正獲得了房屋所有權。
人們所說的「房產證」其實是不動產權屬證書。
法治社會,講究證據為重,如果子女出資所購是二手房,建議直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付款,即使有不虞之事發生,付款單據也將作為為此房出資的有力證據,如果直接交付現金,則很難證明該房產的出資人是子女。
⑦ 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屬於誰的財產
這一塊要看房產證的產權歸屬在誰名下
,如果已經辦理過戶手續
,產權在子女名下了
,表示贈與行為以完成
,房子歸子女所有了
,父母在無權處理該房產
。
⑧ 父母把房產以買賣的方式過戶給自己子女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實際也支付房款了,即使產權證上沒有雙方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子女為購買父母的房產算誰的財產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⑨ 結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應當歸誰所有
結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應當歸誰所有?明父母並無贈與之意,則應當將其認定為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裁判要旨
婚後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貸款由夫妻共同償還的,一般應當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以上法條的適用應當以父母有贈與的意思為前提條件。在父母並無贈與的意思的情況下,不宜依據上述法條認定房屋僅為夫妻共有,部分出資購房的父母也應該一並認定為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一、趙某系農業部退休人員,與陳某系母子關系。2009年,農業部分配給趙某限價房一套,因趙某已辦理退休手續,為方便貸款,經房管處和農業部同意,趙某以陳某的名義於2010年10月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定金、首付款及裝修款均由趙某支付,房屋登記在陳某名下,由陳某實際佔有。
二、2010年2月,陳某和靳某結婚,婚後二人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並共同貸款用於支付該房屋的剩餘購房款。
三、2013年陳某和靳某離婚,在離婚協議中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趙某得知這一情況後,以該離婚協議侵害了其財產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靳某和陳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的內容無效。
四、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系趙某單位福利,且趙某對購買該房亦有出資,已經構成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判決支持趙某的訴訟請求。
五、靳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三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婚後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貸款由夫妻共同償還的,一般應當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規則的適用應當以父母有贈與的意思為前提條件。
本案中,首先,趙某以兒子陳某名義購房是為了貸款方便,其次,其向法院起訴的行為也明確表明並無將房屋贈與兒子的意願,因此,應當認定趙某也是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即不能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陳某和靳某在離婚協議中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實際上是損害了趙某作為共有人的權利,因此,法院判決該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的條款無效。
實務經驗總結
前世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婚後一方父母以子女名義部分出資買房並將房產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如果夫妻二人共同償還房貸,應當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但上述規則應當以父母有贈與的意思為前提條件,否則,該房產應當為夫妻以及出資的父母共同共有,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未經父母同意,不得隨意處置。
2、不動產權屬證書僅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並不一定與實際權利狀況完全吻合,因此判斷某房產的權屬時不能僅依據房產證明文件,而應當根據實際出資人、佔有使用情況等具體情形加以判斷。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二十七、【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二十七、【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